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带来养老服务压力的重要手段。经过“十一五”和“十二五”时期的发展,养老服务的数量缺口基本上已经填补,养老服务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则上升为主要矛盾。因此,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必须提高养老服务的最低标准,同时坚持养老服务实行优质优价,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养老服务产业之间的部分交融性和交叉性,实现融合式共享发展。
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足90%的老年人的基本需求
全面放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日间照料中心或其他养老服务平台设施的运营建设。现有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备、居民社区按规定配建的养老服务场地,可以在承担基本养老服务任务基础上,以免收租金方式转交专业社会力量团队经营。为扩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创造有利条件。
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力度。到2020年,在确保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基础上,使95%以上的乡镇和75%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在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密度,缩小服务半径,强化社区设施的辐射效应。推动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均等化供给。进一步统筹规划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提高市社区服务中心、区社区服务中心、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及其相邻服务设施的养老共享程度。鼓励社区开放服务项目,引导精品社区和老旧社区结对抱团发展,实现社区间资源共享、相互支持和联动协作。通过新建、改扩建、购置改造等方式完善城市老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确保各项公共服务覆盖到社区居民。
改变现行均等化分配按人头补贴办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在服务保障对象方面,优先解决生活贫困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的购买服务需求。在支出方向方面,优先向高水平、高质量服务机构倾斜,撬动形成需求领先、质量优先的发展格局。
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社区居家养老护理和运营管理相关学科专业,规范并加快培养养老护理员、社区养老团队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加强护理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医院等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合作,提高专业人才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适应性。
不断完善机构养老服务,满足10%不能自理老人的特殊需求
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重应不超过50%。遵循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分离的基本思路,政府重点发展公建民营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环节以政府投资带动社会投资,逐步尝试公私合营的建设模式;运营环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培育和吸引养老服务行业专业机构负责运营,政府采取税费优惠、运营优惠、购买服务、岗位补贴等形式,支持各类专业性服务机构发展。
各地政府放缓建设一般性的养老服务床位,转而加大对康复护理床位的建设力度和扶持力度,并将每千名老人的康复护理床位拥有率作为统一的建设发展指标。加强我国老年医院、老年病房建设力度,在人口居住密集、医疗资源过盛的城市地区,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整合发展,一般不批准新增医疗资源,适时适量地将闲置或低效运转的医院转型成为老年护理院,或者将部分医院床位调整为养老护理床位,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加大宣传,落实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升服务,差异化定价。放宽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鼓励养老机构发展专业化护理、康复功能。协调卫生部门、人保部门共同探索养老机构与医保定点医院的有效结合,鼓励各地探索护理保险的建立。由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确定收费标准。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结合地区实际,在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公益用地。搞活机制,探索对企业性质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政策扶持。
建立统一的行业准入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管理,完善相关准入条件。实现对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企业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执行一致的行业准入和公告制度,规范机构养老服务市场。对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和非营利机构名单应及时对外公告,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养老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企业或非营利机构,应依法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限期退出,并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