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了在不同情形下对于购房者的取回权行使的不同处理方案,仅供参考。
作者:陈熙
来源:宏耀律师事务所(ID:
hongyaolaw
)
前言:
对于购房者而言,最令人苦恼的莫过于交款后房地产开发商却破产了,在此种情况下,大多数购房者会选择行使一般取回权以期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而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根据购房者的身份、房屋是否整体竣工完成或是否还有竣工完成的可能、支付对价的多少、所购房屋性质、破产程序的进程等等现实情况的不同,对于购房者对房屋的诉求亦有不同处理原则,以下整理了在不同情形下对于购房者的取回权行使的不同处理方案,仅供参考。
注:由于法律并未对该问题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破产实践中实际碰到该问题时的具体情况又是千差万别,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同等情况亦存在不同处理方式,故而本文意在对不同情况做出梳理、分析和总结,作者文中论点并不能作为同类案件唯一的处理原则。
将购房者以“是否为消费者”作为标准进行区分,可分为消费者购房与非消费者购房;按照所购房屋性质可分为“居住用途”与“商业、办公类”住房;按照支付对价多少来区分可大致分为“支付全部购房款”、“支付大部分购房款(通常指支付多于50%)的购房款”与“未支付或支付少数购房款(通常指少于购房款50%)”。
由于以上条件的不同,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所购房屋的权属判定也有不同。
(本文暂不讨论购房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均建立在购房合同有效的前提之下。)
对于已经建成并且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来说,企业破产对此类房屋的交付影响相对较小,如在此种情况下,管理人通常做法是考察买房者对于购房合同的履行程度,在购房者已全部或大部分已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管理人会选择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对于只支付了少部分房款(通常指未达到最低首付比例且总付款未达到50%)的购房者,对于合同单方未履行完毕的情形,管理人通常会给予购房者两种选择,包括要求购房者“按照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剩余购房款”或者“与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并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两种方式,因此以下对于已建成房屋在破产中的处理方式不再赘述。
对于未建成的房屋由于大多处于未竣工验收的状态,客观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属证书,但法庭在审理时通常有以下几种处理规则:
处理方式一:
对于商业及办公类住房来说,无论是消费者购房人还是企业购房人,亦不考虑合同履行深度,法院对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过户的诉求通常不予支持。
案例一:
原告:消费者购房人
购买房屋性质:商铺(商业、办公类用途)
房屋是否建成:未建成
支付对价形式:全款
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并办理不动产权证
判决结果:法院以案涉房屋未竣工且后续不具备竣工的可能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号:(2019)粤13民初96号)
案例二:
原告:法人企业(非消费者购房人)
购买房屋性质:商铺(商业、办公类用途)
房屋是否建成:未建成 支付对价形式:全款
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为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和交付房屋及支付卖房违约金、延期交房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以案涉房屋属于破产财产,不适用于取回权的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3088号)
处理方式二:
对于居住用途类房屋来说,当具备交付条件时,法庭倾向于向消费者购房人交付房产;当不具备交付条件时,通常会支持违约金请求,而驳回交付房屋及办理权证的请求。
案例三:
原告:消费者
购买房屋性质:居住用途
房屋是否建成:未建成
支付对价形式:全款
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办理交付并办理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