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早教微观
微者,精妙也;观者,谛视也。以早教微观,可以知上策,明幼规,察园涵,破迷题,了师心,安父母,健童生,谐成长,共发展。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上海书评  ·  高峰枫|金庸的译笔和憨直的恶棍 ·  昨天  
班主任家园  ·  那年,刚上初一的我,弄丢了爸爸的1000元。 ... ·  14 小时前  
书单来了  ·  作为公司的首席卫生官,我主要打扫! ·  2 天前  
单向街书店  ·  三打白骨精|皮影戏体验工作坊 ·  3 天前  
漳视新闻  ·  晚上9点半停止写作业!福建一地最新通知 ·  2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早教微观

新政解读 | 北京市出台《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早教微观  · 公众号  ·  · 2018-12-03 20:25

正文


2018年11月29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印发了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意见》)及《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 (以下称《办法》) 《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称,《办法》),即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人力社保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办学许可管理及监督管理。

根据《办法》,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分类登记时间表

根据《办法》,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在完成分类登记之前,按现状继续办学。

其中,实施 学前教育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 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 2019年9月1日 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 普通高级中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 的学历教育学校,原则上应在 2020年9月1日 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实施 高等学历教育 的学校,原则上应在 2021年9月1日 前向审批机关提交关于学校法人性质选择的书面申请。在审批机关收到学校书面申请后,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分类登记。

《办法》指出, 现有民办学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市、区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学校在清算、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过程中,可继续办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未取得登记证书的民办校 不得以相应名义开展活动


《办法》分别对利用非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办法做出规定。

根据《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 非国有资产 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后,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民办学校,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因分立或合并需终止原有学校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须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设立营利性民办校 须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

《办法》指出,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办理学校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学校名称在保留期(6个月)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正式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重新报批。

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根据学校章程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清算。

据了解,2017年1月,教育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作出相关规定。目前,北京市、四川省等多个省市已相继出台相应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


一、

明确民办学校退出机制


关于民办学校的退出机制,没有规定在《北京市实施意见》当中,而是在《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给出了具体明确的操作方法。对于分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或奖励遵循下列原则:补偿或奖励数额不应超过 2017年8月31日 时学校法人名下的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之后的数额的 30% ,其中出资者已获得合理回报的,应再做相应扣除; 2017年9月1日以后出资者的投入和新增办学积累不再作为补偿或奖励的参考依据; 确定补偿或奖励数额,应在学校终止时由学校决策机构作出决议,并经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在学校资产依法清偿其他债务以及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资产之后仍有剩余的前提下,向出资者一次性给付。”


细数已经出台的各省相关意见,对于分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出资者的具体补偿或奖励方法,作出相对明确规定的并不多。目前和北京市一样对此有具体操作方法的只有重庆市、陕西省、江苏省,其他省市都是照抄照搬《国务院若干意见》中的规定,都只写一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至于如何补偿或奖励,没有任何建树。因此,北京市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出资者的具体补偿奖励办法算是《北京市实施意见》的一大亮点。


二、

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市实施意见》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因履行出资义务将土地使用权、房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同时,在《国务院若干意见》和其他各省市相关意见都规定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北京市实施意见》却去掉了这一条。这两个和其他省市有所不同的政策也是《北京市实施意见》的又一亮点。那下一步北京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否直接按照国务院的相关免税优惠政策执行,还是北京市会另行出台具体政策,目前还不得而知。


三、

关于民办学校收费办法


《北京市实施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相应的教育经费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由政府拨付,对协议就读的学生执行公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标准等因素由学校自主确定。” 对于民办学校不区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也未区分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和非义务制教育阶段的学校,统一划定了民办学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并且对于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方式规定了可由教育行政部门以合同等方式约定收费标准,以及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可享受政府拨付的相应教育经费,按照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学生进行收费。这一条也是《北京市实施意见的》亮点之一。


目前全国对民办学校收费明确规定了完全由民办学校自主定价或市场调节的省份有贵州省、湖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江西省,其他各省则基本照搬了《国务院若干意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规定了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或由政府定价,对营利性学校收费实行完全的市场调节价。其他各省的收费政策多趋于保守,北京市此次的相关规定应该是较为符合实情与趋势的。


四、







请到「今天看啥」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