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时候!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宣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732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06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
具体案例、政策问答详见下文!
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5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6年月平均工资。
2017年1月1日
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1月1日
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与2016年度相同。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符合《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单位和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保持一致。
刘先生、王先生分别在两家公司的不同岗位上工作,根据他们的工资收入,应该要缴多少公积金呢?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
某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6504元,则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6504*7%+6504*7%=455+455=910元。
答: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答: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2017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7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4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有上、下限规定吗?2017年度上、下限金额是多少?
答: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2732元,下限为306元。
按问题1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举例】
某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0元,则2017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00*7%+20000*7%=2800元。由于2800元超过了2732元,因此其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732元。
5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2017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6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为10%-24%;月缴存额上限为4682元,下限为306元。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7
单位为外省市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比例和上下限是多少?
答:与本市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答: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9
单位是否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
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
具体办理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沪公积金〔2016〕97号)规定执行。
1
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可以有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2
2017年度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答:201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5%(取正整数),职工1%-5%(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5%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答: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952元。
【举例】
某职工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4%,则该职工201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0*4%+30000*4%=1200+1200=2400元。由于2400元超过了1952元,因此其2017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9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