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李志轩
李志轩,笔名吕游,旅游法律法规研究与应用专家,主要研究实施“旅游+金融+互联网+旅游商品+新能源客车+导游”等跨界商业模式。对旅游企业的“营改增”、新三板挂牌、IPO以及对“一带一路”国家战略、新疆特别是喀什的文化旅游经济交流有一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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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通过微信达成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李志轩  · 公众号  ·  · 2018-10-16 06:54

正文

2018 10 15

来源:济南市中院网


李志轩提示

此案基于双方对接收微信人主体的认可,同时也对双方提供的微信内容不持争议。如果有一方有异议,想要证明该微信协议的有效性,就要按照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一般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而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往往是比较难的。因此,经常通过微信、 QQ 等通讯工具签订协议的当事人,不仅仅要求双方实名联系,而且还要对双方的交易信息有效保管,比如,对于可能引起争议的证据,提前向公证机构电子公证,或者双方都选择有电子存证功能的且信誉较高的第三方服务平台上交易。

以下为正文

原标题:济南中院对一起 微信协议 案作出终审判决!微信语音回复 收到 ,微信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 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 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 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 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 ,因此, 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市民刘某经营一家高档礼品店,租用了济南某酒店一楼大厅作为经营场所,一年租金5万元。但双方并未签订纸质租赁协议, 而是通过微信达成的协议。

不久,刘某以 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其经营造成极大风险 为由,想要提前解约,并要求酒店退还租金。近日,济南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双方通过微信达成的租赁协议有效,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去年5月,刘某租赁济南某酒店的一楼大厅内商铺,用于经营高档工艺礼品。5月24日,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了房屋租赁协议,刘某当天未予回应。

次日,王某又向刘某发送了该房屋租赁协议,对方随即向王某发送微信语音消息称: 王总王总,我看到了,好,谢谢你,你说定金多少,等一会儿我打给你。 事后,刘某通过微信向王某转账支付了5千元租赁押金。

同年6月份,酒店向刘某出具了5千元押金收据。当月中旬,刘某代酒店向供电公司缴纳了5万元电费,双方约定以此电费抵5万元租金,酒店出具了相关收据。7月19日,酒店将5千元押金通过银行转账退还刘某。

我交了房租,可(酒店)不跟我签订书面租赁协议,给我的经营造成极大风险。 刘某思来想去觉得不安,跟酒店协商要提前解约,并索要租金,双方协商未果。同年7月31日,刘某委托律师向酒店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2017年5月25日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对该协议的认可,并以向酒店支付5千元押金和5万元租金的行为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王某向刘某通过微信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根据双方达成的有效房屋租赁协议条款,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协议,则甲方可以不退还乙方剩余房租。现刘某单方要求提前解除与酒店的租赁协议,按协议约定酒店可以不退还刘某剩余房租,因此,刘某主张酒店返还5万元租金及利息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案件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被依法驳回。 (文:张洁)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协议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双方应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若无书面租赁协议,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一方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 但如果因其他原因导致双方未能及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则合同双方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本案中, 双方通过微信的方式进行了合同确认,双方虽未通过手写签字的方式签订纸质房屋租赁协议,但刘某在收到王某通过微信向其发送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口头表示认可,并以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对租赁协议表示认可,所以微信中的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合同文本中约定的条款应该履行。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进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所以,刘某单方面提前解约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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