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环大气〔2020〕33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规定: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生态环境部上述规定要求重点关注单一活性炭吸附,意味着这种问题较多,因此各地从严管理不允许使用单级活性炭来处理VOCs,连累着活性炭吸附也被污名化。环评就让项目上活性炭吸附,不弄点高大上的废气处理工艺,好像都拿不出手一样。撇开经济性不谈,技术上应该这样吗?
环办便函〔2023〕400号《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采用一次性吸附工艺的,吸附剂不宜采用蜂窝活性炭。可以预见的是,蜂窝活性炭将难见于环评,只能写颗粒炭、纤维炭等。那么,吸附效率取多少呢?不少环评师来请教这个问题,有的写60%、75%,有的写90%,究竟怎么写更合理?实际上,近期官方发文公布了两种活性炭效率计算方法,不是笼统一个处理效率,而是因项目而异,且考虑时间性,确实更加客观、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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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效率取百分之60、75、90?请看官方新文件公布的两种活性炭吸附效率计算方法,客观、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