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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阿克塞宏大石棉销售有限公司“3.7”爆炸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县红柳沟石棉矿区污染事件涉及环保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矿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该县环保部门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17家石棉开采企业,虽多次要求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通知整改,但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并予整改的企业,未进一步采取有效行政监管措施,导致污染问题未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 诉前程序:2015年12月5日,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经多次到矿山调查取证后,针对该问题向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对阿克塞县红柳沟矿区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石棉开采企业予以关停,并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
■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阿克塞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7日通知各石棉矿采选企业停产整改。2016年1月30日,阿克塞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石棉矿区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的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并要求:被关停的企业从即日起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工商部门从即日起吊销被关停企业的营业执照;供电部门停止对被关停企业供电;被关停企业要恢复生产,必须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后方可生产;环保、生产、发改、工信和监察部门负责监督被关停企业的落实情况;对阻扰、抗阻关停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诉宝鸡市环保局
凤翔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基本案情: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自2015年1月1日起,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颗粒物排放每天均超过20mg/m³的地方标准。该企业未规范化处置固体废弃物气化渣,对周围大气造成污染。作为当地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存在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情况。
■ 诉前程序:2015年12月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纠正其怠于履行职责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监督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监督该公司解决气化渣扬尘污染问题;并催缴该公司拖欠的罚款。但宝鸡市环保局凤翔分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
■ 诉讼过程:2016年5月3日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向凤翔县人民法院起诉了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宝鸡市人民法院按照指定管辖的规定,指定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016年5月11日,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未全面履行对相对人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 案件意义:本案是试点以来陕西省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案件。检察机关向被告凤翔环保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乃至提起公益诉讼之后,市县两级环保部门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研究整改,积极采取措施追缴罚款,督促企业建设除尘设施设备,法院判决时,陕西长青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除尘设施设备已经达标运行,检察机关起诉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翔分局要求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目的已经达到,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