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天同诉讼圈
商事诉讼的圈儿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分享视频 Kevin在纽约的微博视频 ... ·  2 天前  
Kevin在纽约  ·  #在纽约房地产怎么赚钱系列# ...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天同诉讼圈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解读 | 合规坊

天同诉讼圈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09-11 17:58

正文

文 / 尹庆,天同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摘 要: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严明纪律约束,推动国企健康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针对国企管理人员处分的专门法规,对于加强国资监管,深化国企改革,推进国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企监督
 纲 目 



一、明确适用对象,界定国企管理人员范围

二、规定六种处分种类,形成严格惩处体系

三、区分违法情节轻重,坚持宽严相济

四、注重惩前毖后,强化对违法所得的追缴

五、完善复核申诉机制,确保实体公正、程序正当

六、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七、结语

明确适用对象,界定国企管理人员范围

《条例》首先明确了其适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担任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或者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担任上述职责的人员;三是经国有出资企业中负责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机构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管理监督工作的人员。

这一规定对国企管理人员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看出,无论是直接任职于国有独资全资企业,还是受委派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抑或通过母公司授权到下属公司任职,只要实质承担企业管理职责,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均属于《条例》规范的对象。这有利于《条例》更加精准有效地施行,堵住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确保国有资产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需要指出的是,国企管理人员既是《条例》规制的对象,同时也是国家公职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借鉴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相关规定,与新修订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衔接,形成了内容协调统一、规范有序的顶层设计和法治保障。这为国企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提供了基本遵循。

规定六种处分种类,形成严格惩处体系

针对国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条例》设置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其中,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和撤职处分期均为24个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则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形成了严格的惩处体系,对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尤其是明确了几种常见处分的期限,使得处分的刚性约束更加明确。比如,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开除处分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这些处分直接触及国企管理人员的切身利益,将使其更加审慎行事,不敢僭越法律底线。

条例还规定,国企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比如,某管理人员受贿数额较大,且主动参与串通伪造证据、隐匿犯罪事实,就应从重予以开除处分。但如果几种应受处分行为性质相当、情节相似,如都属于违规操作投资、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形,则可在一个处分期以上、数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最终处分期,但最长不超过48个月。这体现了法规对复杂案情的区别对待,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也能做到罚当其责、法度如炬。

区分违法情节轻重,坚持宽严相济

《条例》在处分适用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对违法情节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彰显了严管厚爱的法治智慧。

一方面,《条例》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列举了多种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如主动交代问题、检举他人、有立功表现等,可酌情从轻;违法情节轻微,且态度诚恳、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批评教育后可以免予处分。又如在推进国企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与主观故意违纪性质显然有别,也可相对从轻。

另一方面,《条例》对国企管理人员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纪,以及串通隐匿证据、唆使胁迫他人违法、对抗组织审查等恶劣情形,明确要求从重处理。这彰显了对顶风违纪、屡教不改行为的严厉惩治态度。通过宽严并济,《条例》在严肃纪律的同时,也为干部改过自新敞开了大门,激励大家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中建功立业。
注重惩前毖后,强化对违法所得的追缴

针对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获取的财物和利益,《条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追缴要求。一是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不能与个人合法收入混淆;二是凡用于违法的个人财物,也应责令退赔,不能让其僭越法律红线而逍遥法外;三是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其他利益,如职务、待遇、资格、学位、荣誉等,也要一并纠正,坚决防止其披着合法外衣逃避惩处。这充分体现出“老虎苍蝇一起打、举报赃款一起追”的法治理念,不让腐败分子有任何可乘之机。

事实上,有效惩治国企管理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仅需要严格的制度规定,更需要反腐倡廉的制度土壤。要推动国企在健全“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完善内部巡察制度等方面持续发力,实现国资监管、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同向发力,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堤坝。只有不断完善制度、创新机制、严格执行,才能做到标本兼治、固本培元,不断巩固发展国企反腐倡廉的压倒性胜利。
完善复核申诉机制,确保实体公正、程序正当

国企管理人员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对其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时,同样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正当并重。为切实维护被处分人合法权益,《条例》对处分复核、申诉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被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作出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还可以在一个月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诉。申诉机关应在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决定。无论是复核还是申诉,相关机关都应成立工作组,全面审查核实,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进行多方论证,提出客观公正的审查意见,并提交复核、申诉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在复核、申诉程序中,《条例》特别强调要坚持调查与审理分离原则,参与原案调查、承办的人员不得参加案件复核,保证复核申诉工作的公平公正。同时,明确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执行,被处分人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有效维护了案件的严肃性和复核申诉权利的实效性。整个程序既体现了对违纪行为的惩戒不手软,又彰显了对被处分人的人文关怀和法治温度。

除了被处分人的主动复核申诉,《条例》还赋予了相关机关、单位依职权纠错的责任。凡发现本单位或下级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任免机关、单位也应当认真采纳,不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并函告。这实际形成了一个多元互动的监督格局,有利于处分决定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当然,对公正高效的复核申诉机制,还应辅之以处分决定的严格执行。一方面,要求受处分人员必须服从处分决定,不得借机报复、打击陷害他人。另一方面,对借复核申诉之机逃避处分执行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压紧压实“两个责任”,推动《条例》落地落实

毋庸讳言,要确保《条例》全面准确实施,关键在于压紧压实相关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一方面,《条例》在“附则”部分强化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在处分工作中不认真履职,甚至徇私枉法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措施都将确保该条例的刚性执行、不打折扣。

另一方面,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谋划、统筹指导、统筹落实,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国企纪检监察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要用足用好《条例》赋予的法治利器,突出“关键少数”、聚焦重点领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为新时期国企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结语

对国有企业来说,《条例》的出台是加快构建大监督工作格局、提升国企治理效能的重要契机。国企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作为推进合规体系建设、筑牢拒腐防变制度根基的有力抓手。同时要通过深化“三重一大”决策、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部巡察等措施,进一步扎紧制度笼子,形成严密的监督体系。

“合规坊”栏目由尹庆律师主持,聚焦合规文化的内涵和外延,分享合规实践中的思考与感悟。如您对“合规坊”栏目有任何想法、意见、建议,欢迎留言告诉我们。

查看往期文章,请点击以下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