纸质票据核实。
核查该批次药品《随货同行单》等单据发现,A企业曾于2024年4月将5件药品售给B企业,B企业在当年5月又退回4件。
电子记录核查。
核查A企业该批次药品电子销售记录发现,2024年全年A、B企业间仅有1条销售记录,且数量为1件,无退货记录。电子销售记录与现场情况、《随货同行单》等单据不一致。
单据真伪核验。
经核实,A企业《随货同行单》为电子销售系统生成、打印,但该系统中未找到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电子单据。
系统后台核验。
对该电子销售系统后台核实发现,系统后台确有5件发货、4件退货数据,但A企业使用“冲红”功能进行操作,导致上述销售、退货原始数据及《随货同行单》被自动删除,并按售退差值1件进行记录、存档。
延伸检查核实。
对B企业延伸检查发现,B企业销售记录数据与A企业系统后台信息相符,最终确认,A企业实际销售给B企业5件、退回4件,后续2件已销售,结存2件;《随货同行单》等纸质票据为A、B企业间真实销售记录;电子销售系统数据被“冲红”功能自动更改。
发现其他问题。
按照GSP规定,退货药品≤6件时,应逐件开箱验收并加贴验收封签,但A企业并未对4件退货药品逐件开箱验收。结存的2件退货药品,仅有B企业验收封签,并无A企业验收封签和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