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PPP门户
华中PPP实务交流群第一次线下活动
世行PPP合同指南与PPP合同编制实务研讨会圆满落幕
研讨会现场
2017年9月28日,世行PPP合同指南与PPP合同编制实务研讨会在武汉中伦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本次研讨会武汉中伦律师事务所发起,是华中PPP实务交流群2017年第一次线下交流活动。来自武汉、黄石、大冶等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代表以及咨询机构代表等40多名嘉宾出席了研讨会,会议以专题讲座、交流对话等多种形式就“世界银行PPP合同指南的借鉴作用”、“PPP合同编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进行研讨、交流。
编制PPP合同是PPP项目运作实施当中的重中之重,关乎项目成败优劣。2016年以来,随着大量项目落地,暴露出有关PPP合同粗糙杂乱、缺乏专业支撑,隐患丛生,亟待规范。世界银行基于全球PPP实践形成的PPP合同指南对国内PPP合同编制无疑将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PPP法律服务的行业领跑者,就PPP合同编制操作实务有关问题与各方共同探讨分享,旨在规范PPP项目,使之良性发展。
华中PPP实务交流微信群创建于2016年2月,是政府、企业、中介机构讨论华中区域PPP实践问题的平台,去年6月17日已在武汉举办了“中部城市PPP实务论坛”,此后将为会适时举办更多线上线下交流活动,敬请关注。
以下为专题讲座精彩集锦:
1 李长虹律师:试议世界银行2017版PPP合同条款指南
李长虹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华中师范大学 行政管理硕士
University of Wollongong 法学硕士
江汉区政协委员、人大代表
2013全国首届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大冶市法制办PPP专项法律顾问
演讲要点:李律师先简单介绍了世界银行2017版PPP合同指南的来源,然后从不可抗力、重大政府不利行为、法律变更、终止付款额、再融资、贷方介入权、保密性与透明度、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债券融资、企业融资等十个章节,详细分析了世行PPP合同指南具体条款,同时结合我国PPP发展现状,阐述了世行PPP规则对我国的借鉴作用。
会上,李律师重点讲述了法律变更、再融资、贷方介入权、债券融资等内容。李律师指出,再融资意味着改变或替代已有的债务条款,鉴于PPP合同的长期性质,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状况将会发生变化,项目本身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其风险状况,社会资本会希望相应地改变或替代其融资条款。例如:救援性再融资、微长期融资等。
对于嘉宾提出的如何实现价值再融资问题,李律师认为,市场条件变化和PPP项目积极的进展,社会资本可寻求获得更有利的融资条件,以实现更高的权益。例如:资金市场有更大的流动性,债务价格可能会下降;在施工期间预期的重大风险并未发生,一旦PPP项目成功运作,无法偿还债务的风险降低;一般市场状况有所改善(例如,PPP项目的良好记录、和/或监管和政治框架更稳定);以及对于“使用者付费”PPP项目,需求可能高于预期,因此收入更高,从而有机会增加杠杆。如果适当起草PPP合同,并且签约当局(招标方)也希望确保对文件的任何更改不会对其合同地位产生不利影响,那么这种再融资更有可能为招标方产生经济收益。
对于债券融资问题,李律师指出,债券融资可能比银行借款利率更优,资金量可能更大;债券融资的长期性(通常是固定利率)也使社会资本可能在PPP项目周期中确定其融资成本(或在再融资后的剩余期间内),而不需要单独的利率套期安排,这就给予了项目确定性。因此,债券融资可以作为普通融资的替代方式。
同时,世界银行PPP合同指南也突出表述了在PPP项目中的债券融资过程,政府方应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顾问(法律及财务顾问)、融资的适宜性(评估交付能力、评估价格、时机、债券持有人决策)和文档改变。
2 李兵律师:PPP合同编制若干实务问题
李兵律师
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
浙江大学特聘PPP培训讲师
湖北省PPP专家库专家,武汉市财政局和黄石市PPP专家库专家,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发改局、随州市财政局、黄石市财政局和
大冶市法制办、耒阳市政府PPP法律顾问
演讲要点:李律师以财政部、发改委等各部委出台的文件为依据,详细讲解了PPP的交易结构、合同体系,重点交流了在实务过程中发现的PPP合同编制常见问题,以及对PPP合同与后续融资衔接问题的看法和建议。
作为湖北省PPP专家库专家、武汉市财政局和黄石市PPP专家库专家,李律师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令讲座生动易懂、洞见独到,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在PPP合同编制常见实务问题这一部分,李律师总结了七大问题,包括PPP合同主体、PPP合同合作范围、PPP合同合作期限、PPP合同项目资产归属、PPP项目融资、PPP项目承包二次招标、PPP项目履约担保体系。
李律师指出,对于PPP合同合作范围,根据国土资厅发﹝2016﹞38号《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规定,PPP项目主体或其他社会资本,除通过规范的土地市场取得合法土地权益外,不得违规取得未供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变相取得土地权益;不得作为项目主体参与土地收储和前期开发等工作,不得借未供应的土地进行融资;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
关于PPP合同与后续融资衔接问题,李律师强调,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文)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的规定,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支持基础设施PPP项目建设。李律师通过PPP资产证券化体系图,清晰形象的介绍了四种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特许经营权/合同债权证券化、社会资本的股权收益证券化、承包/运营/供应商的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这次世行PPP合同指南与PPP合同编制实务研讨会对我国PPP事业意义非凡。借助世界银行的规则,全面系统地的分析了我国PPP的现状和特点,为PPP合同编制实务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