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未举债一方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后的救济方式——建议提起追偿权纠纷案件
此类追偿权纠纷案件2014年-2016年间案件数量在小幅增长,15年较14年,环比增长45%;16年较15年,环比增长29.31%。案件量上,每年成稳定增长趋势。从数据中我们发现,虽然未举债方通过此种法律救济方式进行追偿的案件量较少,但胜诉率极高。
(追偿权纠纷案件2014—2016年数据一览)
从判决文书中,我们找到了以下几条处理原则,作为此类型案件的参考:
1.应以追偿权纠纷案件立案
“原告向被告追偿垫付款,立案时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妥,应更正为追偿权纠纷。”——(2014)平民初字第947号
2.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对外债务承担的比例,则法院以各负担一半为处理标准,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一方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份额的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被告未约定债务分担比例,应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偿还了原、被告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应承担的相应份额共同债务,本院予以支持——(2014)平民初字第947号
3.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对外债务承担的比例,应按照约定的比例追偿
夫妻关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各自经手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本案债务系被告经手,根据协议应由被告偿还,原告代被告清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015)浦民初字第03143号
4.法院发出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举债人自行承担
法院发出判决书后已经就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权债务的承担进行了确认,双方再设立或变更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属于一方行为。——(2015)丹后民初字第11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