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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天涛:《公司法论》(第五版) | 新书

猎卷  · 公众号  ·  · 2025-03-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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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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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天涛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一直从事商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代表著作有《商法学》、《公司法论》、《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及《财产法》(翻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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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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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


初版至今二十载,每一版皆为用心之作。以对中国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讨论为基本定位和终极目的;注重参考域外成熟的理论和制度以及司法经验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使之原理化;再将之与中国具体公司实践相结合,使之“本土化”;意图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


因应《公司法》的新修改,第五版更是推陈出新之作。结构上,本版新增了公司登记专章,国有独资公司扩大为国家出资公司,并另立专章;内容上,本版涉及绝大多数条文的修改和完善。同时,第五版的修改吸收了近年来实践中的有效经验。


该书在中国知网《中国图书引证统计分析数据库》总被引频次和近五年被引频次中均居前列。既适于高等院校法学院系的课堂教学,也可成为实务工作者的有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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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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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版序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改的《公司法》,新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公司法》修改幅度非常大,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结构上新增了公司登记专章,国有独资公司扩大为国家出资公司,并另立专章。内容上涉及绝大多数条文的修改和完善。譬如 ,法定代表人,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公司出资及其认缴、实缴与核查,股东知情权及会计凭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信义务的充实,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董事会职权的强化,股权转让股东同意要 求的废弃,关联交易及其报告与回避,等等。其中,新增了许多规则。譬如,一人股份公司,无面额股、类别股、授权资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以及董事责任保险,股东代表诉讼延伸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推行,小规模股份公司董事会设置的例外,债权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简易减资程序,简易注销程序以及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法院清算或者登记机关注销公司,等等。

本次《公司法》修改吸收了近年来实践中的有效经验。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股东失权,出资加速到期,公司决议的无效、撤销和不成立,违法分配的赔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以及指导案例关于公司横向人格否认,等等;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做法和监管规则,如电子通信会议的采纳、财务资助的禁止、交叉持股之禁止、股权违法代持之禁止以及信息披露要求,等等;国家市监总局公司登记改革成果的吸收,如电子营业执照、企业信用公示与优化登记服务,等等。

以上关于《公司法》的修改说明仅仅是主要事项的例举,不能涵盖全部内容,许多微小调整,如字、词、句的改动以及条文的调整,更是不胜枚举。

本书此次修改当然是因应《公司法》的修改而做的相应修改。如上所述,由于《公司法》的修改幅度太大,本次修改涉及内容也很多,难免疏漏,敬请谅解。

最后说一声感谢。本书自2005年首次出版以来,一直受到读者的关心和鼓励。许多不认识的读者来信表达了他们的读书感受,其中不乏真诚的指正。感谢你们的支持和爱护,你们伴着本书随我走过了将近二十年。

施天涛谨记

2024年6月18日

清华大学明理楼


这是一本为教而写的公司法教科书(第一版代序)

一、为什么写作本书

一直以来我都有撰写一部公司法教科书的冲动,这固然是因为自己长期致力于公司法研究的偏好,但真正的原因则是适应教学需要。我在讲授公司法这门课程时总是面临着这样一种困扰:我国公司法既有理论的观念滞后与现行法律的制度缺失远远不能反映现代公司法的发展状况。如果完全按照“中国公司法”框架讲授,对学生来说多少有些不公平,因为这样的理论与法律难以给他们毕业后从事公司法律业务提供真正有用的指导。有鉴于此,近年来在我的公司法课堂上我总是尽可能地不断更新讲授内容。但由于这些内容没有形成教科书式的书面文字,学生课前无法预知,课后不能复习(仅仅依靠课件难以达到这一目的),影响了学生进一步的知识深化。当然我可以给学生列出一长串参考性专著和散见于各类刊物的文章,但这无疑又将大大提高其阅读成本。对于法学院的学生而言,毕竟公司法只是他们众多的选修课程之一(一般也不过两三个学分)。

我所面临的另一个困惑是,任何一门学科的学习与讲授当首重知识的基础性和系统性。公司法也不例外。这使我在公司法课堂上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在这方面。但是,引导学生运用其所学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公司法的具体问题又具有同等重要性,尤其是需要这样的训练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运用能力。借用一句俗话,即Think like a lawyer,我再续上一句Practice like a lawyer。然而,在有限的课时内则难以同时兼顾上述不同目标。

如何解决这些矛盾?一个办法就是求助于教科书,一部知识更新化的公司法教科书。同时,如果有了教科书,一些纯知识性的东西可以由学生自学掌握,教师则可以专注于引导和提升。人文社会科学是可以自学的,法学当然也可以自学,而且应当鼓励自学。

二、本书的写作思路是什么

本书的内容是我近年来在不同程度上相继给本科生和研究生讲授过的。总体来说,学生的反映还不错,评价也是肯定性的。但我却也经常面对学生这样的疑问:“老师您讲的大多是外国公司法”,有的学生甚至干脆说:“您讲的是美国公司法”。对于这样的问题,我每每都要进行耐心解释。这个问题很重要,也很尖锐,有必要借此机会再次予以说明,因为这很可能同样是本书读者的疑问。

如果将这样的问题视为一种评价的话,我无法完全接受。无论是课堂讲授还是本书的写作我都在认真对待中国公司法问题。但是,我也确实吸收了相当分量的外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内容。这也正是中国公司法学者和教师所不得不面对的一种尴尬。如果中国公司法理论和制度足够成熟的话,谁又愿意做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呢(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法学家而言,毕竟读外文要比读中文困难得多)?

公司法学是一门显学。西方国家公司法理论非常发达,著述极为丰富,而且不断地被新的理论和方法所补充或替代;公司法律制度相当完善,司法经验尤其丰富。然而,相对于其他学科,包括公司法学在内的中国商法学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学术积累非常有限。相对于其他法律,包括公司法在内的中国商法的发展历史相当短暂。1993年中国公司法所存在的立法上的粗浅和遗漏,包括理念和制度的落后和瑕疵都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司法实践的经验积累也非常有限。

我并非在非议中国公司法和商法学者,恰恰相反,我认为中国的公司法和商法学者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非常之大。中国公司法和商法学者现在的任务依然是基础理论和制度框架的构建,公司法本身就是舶来品,其基础理论和制度的建设必然依赖于对外国公司法理论的借鉴和输入。在这一点上,中国公司法和商法学者近年来所付出的艰辛努力有目共睹,如果从历史和比较的角度来评价,可以说成就斐然。近年来出现的许多优秀著述就是明证,只不过尚未及时地为教科书吸收总结。

我也并非在否定中国公司立法和司法,恰恰相反,中国公司和商事立法者和司法者所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同样巨大。在一个需要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公司法与商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短短十多年来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适应市场经济需求的商法体系,目前立法者已经开始了对包括公司法在内的诸多商事法律的修改工作,司法机关也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贡献他们的智慧。

这种状况必然要求法学院的教师在讲授公司法和撰写公司法教材时需将国外成熟的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和制度以及司法经验加以引进并在比较法的意义上使之原理化。原理化是否可能呢?我认为,在公司法领域的经济现象在他国存在,在中国也会发生,即使今天不发生,明天也会发生;他国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规则同样也可以为中国立法和司法采用。事实已经证明,昨天发生在他国的经济现象,今天已经在中国发生;事实同样已经证明,他国的公司法观念和制度已经或正在为我国公司法引进。

当然,这种借鉴和移植工作甚是艰难,尤其是被包裹在层层程序面纱之中的英美法律,往往令人望而生畏。但是,如果揭开面纱,借鉴和移植同样是可能的,也是最有意义的。因而,即使再艰辛,这样的工作也值得。很显然,英美公司法,尤其是美国的公司法有着较大的影响力。原理化首先意味着法律制度的理论支持和政策选择。西方国家的公司法理论从各种视角为公司法律制度提供了精到的解说。一般而言,法律是利益平衡的产物,理论的指导意义可使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权衡规则的取舍和适用时更加周延。然而,在借鉴这些理论运用于公司法分析时也是痛苦的。现代公司法理论所融合的经济学和财务学分析方法和工具着实让人头疼,但这又是当代中国公司法和商法学者所无法回避的事。我常常后悔,为什么选择了公司法和商法学作为我的传道职业和研究方向,但选择在了解之前,路已走出,似乎已经没有回头的余地。

更为重要的是,原理化还需要将西方国家之公司法理论和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即所谓的“本土化”。因此,对中国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讨论也是本书的重要构成,甚至是最基本的定位和终极目的,这自不待言。

三、本书是如何写成的

本书主要是由我不同时期的讲稿和两次国外访问进修时的听课和读书笔记奠定的基础,并经过相当长时间整合而成。如前所述,本书旨在借鉴域外公司法理论和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中国公司法的基本原理(略有一点“贪心”/ambitious的计划),这就需要对域外的理论和制度进行发掘、鉴别和整合。但这并非意味着这样的工作需要我从头开始。如果是这样的话,我岂有这个能力?而且前人已经做出的努力,后人岂有不消受之理?因此,本书的写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借助于域外比较流行的教科书并在其指引下按图索骥,譬如,汉密尔顿、克拉克、高维尔、格维尔茨等流行作家的经典公司法教科书。这些教科书比较适合中国读者,借此机会,我也将其推荐给读者。尤其是汉密尔顿的公司法,我自学生时代就开始阅读,从此就没有离开过我的书桌(这本书我几乎都读“烂”了)。正因如此,本书的内容和体系乃至于写作风格都受到了其极深的影响。此外,日本、韩国的公司法翻译著作也是本书的重要参考资料。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著作同样是本书的重要参考,尤其是对我早期的研习和教学影响较大。

再者,借鉴域外公司法,但域外公司法何其多,焉能面面俱到?因此,本书主要借鉴的是英美国家的法律,尤其是选择了美国公司法作为标本。即便是美国公司法也够恼人的,各州均有自己的公司法,而且更重要的公司法还在判例中。所以,在借鉴美国公司法时,所选择的标本主要是美国律师协会(ABA)的《示范商事公司法》和美国法学会(ALI)的《公司治理准则》。这两部“法律”虽然仅具示范和指引性质,但其绝大部分内容已为州法采用,尤其是前者,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成为州法的象征,即使是美国学者也在该种意义上引用。事实上,可以说这两部“法律”本身就是对美国真实判例法的重述(restatement),也体现了美国法学家的才华和智慧。同时,我也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州公司法及其判例有所注意,尤其是特拉华公司法及其判例是本书的重要参考法例。当然,读者自应注意到,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或者商法也是本书内容的重要借鉴。但由于语言限制,本书对欧洲国家及欧盟公司法的考察只能借助于翻译文献。

本书是否达到了原理化呢?我只能说这本来就只是我的一个目标。眼高手低乃人之常病。由于自己学识浅薄,虽然勤奋有余,奈何天分、能力有限;另外,欲在一片几乎荒芜的领地建立公司法原理之高瓴,需要众多学者,甚至是几代人的努力。因此,本书至多可以说仅仅是一个尝试。但这种尝试是有意义和价值的,即使失败,也可为后者鉴。基于这样的认识,我原准备将本书称之为《公司法原理》,现在则名之为《公司法论》。这一态度的改变表明,我的理解是,“原理”需要更加成熟化一些,“论”则代表一种探索,也为自己留下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我认为一部成熟的教科书至少应当满足三个标准:一是知识的更新性;二是体系的合理性;三是内容的精确性。以此标准衡量本书,我的自我评估是,知识的更新性基本做到了。体系的合理性大致不会存在什么问题,而且这本身就是一个具有个人倾向的问题。内容的精到和准确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这主要说明自身功力尚欠火候。然而,理论建树与学术积累并非可以一蹴而就,功夫在于点滴,需要慢慢修炼。因此,对于书中存在的错误和缺陷,除了请读者多几分宽容,还需要提醒读者进行批判性阅读。当今时代,大凡认得几个字的人差不多都在写书,著述泛滥于市。我也难免堕入其中,但却有个不成其理由的理由以为掩饰,身为教师,编写教科书,不得已而为之尔。

四、需要感谢的人们

除了最近几年的集中整理工作,本书形成于长期的教学过程中,这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基于教学所反馈的意见使我可以不断地调整思路和完善内容。在此,我不仅需要向听过我的公司法课程的所有同学致谢,而且还需要向他们致歉,尤其是向早期的同学们致歉。因为这一过程不仅是本书渐趋形成的过程,而且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他们也是本书的“试药人”。这几乎是个规律,没有学生的牺牲,就没有老师的成熟。

我的好友法律出版社丁小宣先生始终都是我写作本书的友情支持者,没有他的鼓励和督促,本书的出版可能还要往后延捱。

本书初稿写成后,我的好友清华大学经管学院金勇军先生阅读了全文,并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在得到了他可以将本书付诸出版的肯定性意见后,我才获得了足够的面对读者的信心。

在本书定稿后,清华大学法学院部分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和硕士生自愿帮我校对稿件,他们的细心工作和辛勤劳动是我本人无法替代的。我将他们的名字列举如下,并致以谢意。他们是:刘晢、周勤、杜晶、张华明、马正平、付维国、曾永锋、龚薇、王兴华、樊春丽、郭凤娜、祝文珍、庄园、钱佳丽、张传荣、言霜霜、徐志展、辛恩克、王玉国、杨维智、柏勇、罗祁峰。

是为代序。

施天涛谨记

2005年7月2日

清华大学明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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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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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公司导论


第一章 公司概述


第一节 公司的经典定义

一、公司概念解析

二、公司的人格性

三、公司的社团性

四、公司的营利性

第二节 公司的特征

一、集中管理

二、有限责任

三、自由转让

四、永久存在

第三节 公司的性质

一、公司是法律产物吗

二、公司是契约安排吗

三、简短评价:孰是孰非,依然是个问题

第四节 公司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

二、公司行为能力

三、公司责任能力


第二章 公司观念的现代修正


第一节 揭开公司面纱

一、揭开公司面纱概述

二、揭开公司面纱标准

三、我国司法实践的审判经验

第二节 一人公司

一、一人公司概述

二、一人公司立法例

三、承认一人公司的必要性

四、一人公司的理论证明

第三节 公司的社会责任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交锋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践运动

三、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成就

四、我国法律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的平衡与协调


第三章 公司类型


第一节 公司类型概述

一、公司的法定种类

二、公司的法理分类

三、根据其他标准的分类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分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二、关于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二编 公司设立


第一章 公司设立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方式

三、公司设立的法律政策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公司的设立条件

二、公司的设立程序

第三节 设立登记与公司成立

一、设立登记的程序

二、设立登记的性质

三、设立登记的效果

第四节 公司设立不能与设立瑕疵

一、设立不能

二、设立瑕疵


第二章 发起人


第一节 发起人概述

一、发起人的概念

二、发起人人数

三、发起人资格

第二节 发起人地位

一、发起人的内部关系

二、发起人的权力与权利

三、发起人的义务与责任

四、发起人的受信义务与责任

第三节 设立中公司

一、什么是设立中公司

二、设立中公司的特征和性质

三、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先公司交易

一、先公司合同

二、发起人协议


第三章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公司章程概述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与特征

二、公司章程与公司细则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记载

一、公司章程记载概述

二、强制记载事项

三、任意记载事项

第三节 公司章程的效力

一、公司章程的时间效力

二、公司章程的对人效力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后果


第四章 公司目的与权力


第一节 公司目的与权力概述

一、公司目的

二、公司权力

第二节 越权原则

一、越权原则的历史演变

二、越权原则的现代适用

三、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公司名称与住所


第一节 公司名称概述

一、公司名称的概念和特征

二、公司名称的选用原则

三、公司名称的选用方法

四、公司名称的登记注册

五、公司名称权的保护

第二节 公司住所

一、公司住所的意义

二、公司住所的确定


第三编 公司融资与财务


第一章 公司融资


第一节 公司融资渠道

一、股权融资

二、债权融资

第二节 公司资本

一、公司资本概述

二、公司资本原则

三、法定资本制度的修正

四、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五、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后的债权人保护

第三节 出资法律制度

一、注册资本

二、出资缴纳

三、出资方式

四、出资估价

五、出资瑕疵责任

第四节 股份

一、股份概述

二、股份的发行

三、新股的发行

四、授权发行

五、公开募集

六、新股发行中的优先认购权

七、新股发行无效、可撤销之诉

第五节 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概述

二、公司债的种类

三、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

四、公司债券的发行

五、信托公司债

六、可转换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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