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點校本《續資治通鑑長編》(以下簡稱《長編》)是研究宋代歷史文化的重要典籍,由于卷帙龐大,學人們的勘辯工作一直在持續,筆者在研讀中亦偶有拾零。現將辯誤諸條整理如下,希望對《長編》的後續點校修訂工作有所助益。
1. 《長編》卷四七,咸平五年十一月壬子條載:“詔陝西振武軍士,逃亡捕獲,曾爲盜及情理蠹害罪至徒者,所在處斬訖奏,杖罪部送闕下首身如舊法。”(中華書局,2004年,第1164頁)
案:“杖罪部送闕下”後應點斷,即“杖罪部送闕下,首身如舊法”。原因在于:“杖罪部送闕下”是指犯杖罪的軍士要送至京城;“首身如舊法”則是指逃亡士兵若在官府規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可獲減刑。兩條法令宜清晰條列,不應含混合一。
2.《長編》卷六五,景德四年六月丙申條載:“中書、門下、樞密院上言:‘伏睹近詔,宰執近臣咸令旌别淑慝,其如中書、樞密院接待賓客,屢經條約,未得允當。’”(第1462頁)
案:“中書門下”不應點斷。因“中書門下”是宋代前期主管民事的最高中央機構,一般簡稱爲“中書”,與樞密院合稱“二府”,如此段後文中的“中書、樞密院接待賓客”云云。北宋前期雖仍有中書省、門下省之設,但其主要職掌已被使職差遣代替,成爲閑散機構。故此處正確標點如下:“中書門下、樞密院上言:‘伏睹近詔,宰執近臣咸令旌别淑慝,其如中書、樞密院接待賓客,屢經條約,未得允當。’”
3. 《長編》卷六六,景德四年八月戊申條載:“自今内廷及含光等殿在京諸處齋醮,内臣于諸司庫務宣索物料,並令庫務具名數押署,逐司方得給付。給訖,連内臣文字實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兩本進内,一留中,一下尚書、内省降用印,憑由除破。”(第1481頁)
案:“尚書内省”不應點斷。按點校本,此處當爲尚書和内省两个机構處理用印。但朝廷對内廷、諸殿在京齋醮所需物料的撥付與勾檢,一般都由尚書内省的女官負責辦理,“司記二人,掌在内諸司文書入出目録,爲記審訖付行監印等事”。又《長編》卷六八,大中祥符元年二月丁酉條載:“内藏庫言舊制宣取物色,皆降御寶,憑由除破,近因條約庫務,亦令經由三司,望再降詔旨,止令尚書内省勾檢。從之。”故此處當指尚書内省這一個機構。
正確標點如下:“自今内廷及含光等殿在京諸處齋醮,内臣于諸司庫務宣索物料,並令庫務具名數押署,逐司方得給付。給訖,連内臣文字實封送三司置籍,每旬具兩本進内,一留中,一下尚書内省降用印,憑由除破。”
4.《長編》卷八八,大中祥符九年九月戊辰條載:“詔外任京朝官滿三年當考課者,聽附驛上狀。先是,群官代還京師,而本官秩滿者乃預考課,其移授有累年以遷者,故降是詔。”(第2019頁)
案:“其移授有累年以遷者”當爲“其移授有累年不遷者”之誤。查文淵閣本《長編》與四庫底本《長編》,此處均作“其移授有累年不遷者”。《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七亦載“(大中祥符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詔: 外任京朝官……有累年不遷者,自今但轉官及三周年,雖在外,並磨勘以聞”。
另,真宗朝關於京朝官磨勘期限的制度規定,外任京朝官所任階官年限達到三年者即可附驛上狀,以求磨勘轉官。但此前,京朝官磨勘需同時滿足“代還京師”與“本官秩滿”這兩個硬性條件,以致許多京朝官員多年無法轉官。
5.《長編》卷一〇五,天聖五年九月乙巳條載:“詔京師轉運使張億自今五日一具修河次第以聞。”(第2447頁)
案:“張億”爲“高覿”之誤。天聖五年九月在任的京西轉運使並非張億。《宋史》卷三〇一《高覿傳》載:“召爲三司户部判官,安撫河北。還,爲京西轉運使。”由此可知,高覿從河北安撫任上回京後被任命爲京西轉運使。《宋會要輯稿》食貨六一之五九載:“(天聖五年八月)新授京西轉運使高覿言。”《宋會要輯稿》方域一四之一三又載:“(天聖六年三月十六日)新授京西轉運使楊嶠言。”
據上可證,高覿任京西轉運使的時間,大致在天聖五年(1027)八月到天聖六年(1028)三月之間。故此處“張億”應作“高覿”。
6.《長編》卷一六五,慶曆八年(1048)八月甲申條載:“商胡水口,見闊五百五十七步,用工一千四十一萬六千八百日,役兵夫一十萬四千一百六十八人,可百日而畢。”(第3965頁)
案:“用工一千四十一萬六千八百日”處點斷有誤。依點校本,此次修塞河道用工工期爲一千四十一萬六千八百天,近兩萬餘年,顯然有誤。宋代史料中在記載有關工程建設類事務時,經常出現“工”的概念,是指一個人一天的工作量。如《宋史》卷四六六《秦翰傳》載:“鑿巨塹,計工三十萬,役卒數年而成。”又《長編》卷四二二,元祐四年二月癸丑條載:“開濬故道、閉塞北流等共用人工一千餘萬。”故上引史料的本意爲每日用兵夫十一萬四千一百六十八人,工期百天,用工正好一千四十一萬六千八百。
正確標點如下:“商胡水口,見闊五百五十七步,用工一千四十一萬六千八百,日役兵夫一十萬四千一百六十八人,可百日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