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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规则的改进和挑战

银行家杂志  · 公众号  · 银行  · 2025-03-10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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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机构应对复杂金融市场环境、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关键措施。2024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发布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指引》,替代1999年的《银行与高杠杆机构互动的良好做法》,以解决行业长期存在的管理弱点。对比这两份文件可以了解相关管理技术与规则在二十多年间的改进之处。同时,各方对征求意见稿所提的建议集中反映了行业关注的重点问题和挑战,虽然这些建议没有被完全 吸收,但是为进一步改进管理规则提供了方向。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规则的演进过程


1999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倒闭和相关风险管理失败事件促使BCBS发布了《银行与高杠杆机构互动的良好做法》(以下简称《良好做法》),以应对来自高杠杆机构(HLIs)的风险,希望通过有效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管理来增强金融系统稳定性。BCBS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Counterparty Credit Risk,CCR)定义为:交易对手在交易现金流最终结算之前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CCR主要发生在衍生品交易和证券融资交易中,它与传统信贷风险的区别有:一是动态性。CCR的敞口是动态变化的,合约的经济价值可正可负,交易对手违约时风险暴露不确定;传统信贷风险有确定的正风险暴露,风险敞口是静态的。二是双向性。交易双方合约价值可正可负,在清算前双方都可能面临对方违约的风险;传统信贷风险是单向的,只是银行一方承担风险。CCR是一种复杂的、多维度的风险,受到风险暴露、信用质量及不同风险之间相互作用的影响。为了有效管理CCR,银行需要综合运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多个领域的技术,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2006年6月,BCBS发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首次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纳入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框架,提出三种计量方法。2008年的次贷危机充分展示了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破坏性,CCR的范围扩大到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恶化而导致的产品市值波动。2010年12月发布的《巴塞尔III: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的全球监管框架》提高了CCR监管要求,同时发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模型回溯测试的良好做法》指导银行使用内模法(IMM)。2014年3月发布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计量标准法》提出了新的标准法(SA-CCR)。巴塞尔协议III最终方案(2017)明确,场外衍生工具、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以及导致银行面临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多头清算交易应按照CCR相关规则计算信用风险暴露。


随着衍生品和证券融资交易(SFT)产品越来越复杂及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s)的增长,CCR管理技术迅速发展,但仍然出现了一些重大风险事件,包括2021年3月Archegos资本管理公司倒闭导致100多亿美元损失、2022年俄乌冲突造成的商品市场波动(如伦敦金属交易所镍市场事件)等。这些事件表明,行业的CCR做法与监管期望相比仍显不足。针对CCR管理失误,BCBS在《良好做法》的基础上,借鉴其他相关学科如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管理,制订了《交易对手 信用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适应市场发展,为CCR制定一套良好的实践标准,明确监管机构对银行的期望和要求,确保银行能够有效管理风险。尽管《指引》主要针对大型国际活跃银行,但其风险管理框架具有广泛适用性,可以用于所有具有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的银行。

行业关注的CCR管理重点问题和挑战


在2024年4月30日BCBS发布《指引》征求意见稿 后,16个机构与组织提交了书面意见。BCBS在网站公开了这些意见内容,这些建议反映了行业对CCR管理的核心关注点和难点挑战。


尽职调查与监控方面的问题。 一是信息获取难度大。尽职调查时难以获取交易对手的完整和准确信息,尤其是对于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s),如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其信息披露不充分,财务数据不透明,导致金融机构难以全面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二是监控机制不完善。无法实时、有效地监控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例如,监控指标设置不合理,无法及时捕捉到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监控频率过低,无法及时发现交易对手的异常行为;监控系统的技术水平不高,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不足,影响了监控的效果


信用风险缓释方面的问题。 一是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例如,保证金的计算方法不科学,未能准确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保证金的调整机制不灵活,无法及时根据市场条件和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变化调整保证金水平;保证金的违约处置流程不明确,一旦交易对手违约,金融机构难以迅速有效地处置保证金,导致风险敞口扩大。二是风险缓释工具使用不足。过于依赖单一的风险缓释工具,如仅依赖保证金或担保,而未能充分运用信用衍生品等多样化的风险缓释工具,导致风险缓释效果不佳。


风险暴露测量方面的问题。 一是潜在未来风险敞口(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PFE)计算方法的局限性。在处理超额抵押的交易对手时,PFE的计算可能未能充分考虑保证金驱动的违约可能性(Margin-Driven Default Risk),导致风险评估不准确;在极端市场条件下,PFE的计算可能无法准确预测实际损失,如Archegos事件的实际损失远超PFE的预测值。二是风险计量模型不完善。例如,模型假设不合理,未能充分考虑市场波动性、交易对手信用状况变化等因素;模型参数估计不准确,导致风险计量结果偏差较大;模型的复杂性与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不匹配,过于复杂的模型增加了计算成本和难度,而过于简单的模型又无法准确反映风险状况。


风险管理工具方面的问题。 一是风险管理工具如风险减量服务使用不足,导致风险管理不够全面。二是集中度风险。银行的CCR敞口高度集中,尤其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敞口,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现有的单一对手方净敞口限制不够严格,缺乏对单一对手方总敞口的限制。银行应设定内部总体风险限额。


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一是治理结构不合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CCR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不明确,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CCR管理缺乏有效的组织保障。二是风险文化不健全。金融机构的风险文化尚未完全形成,员工对CCR管理的认识不足,缺乏风险意识和责任感,导致CCR管理措施难以有效执行。


基础设施、数据与风险系统方面的问题。 一是数据管理能力不足。数据质量不高,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数据整合能力差,没有将分散在不同系统和部门的数据进行整合,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不能及时准确地识别和监控集中度风险;数据安全和保密措施不到位,存在数据泄露和滥用的风险。二是风险系统建设滞后。风险系统的功能不完善,无法实现对CCR的全面计量、监控和报告;风险系统的性能不稳定,无法保证在高并发、大数据量的情况下正常运行;风险系统操作复杂,用户的使用体验不好。


终止(Closeout)实践方面的问题。 一是终止流程不明确。部分金融机构缺乏明确的操作规程,终止的步骤、方法和时间要求不清晰,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混乱和延误,扩大了违约损失和市场影响。二是终止的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的团队和经验,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终止情况;与交易对手的协商和沟通不顺畅,导致终止过程漫长且充满不确定性。


监管的不足。 监管指导多为原则性和道德劝说, 缺乏强制性和执行力。监管机构应更积极地介入,确保银行在风险累积阶段就采取纠正措施。

《指引》对CCR管理规则的具体改进


《指引》吸收了行业经验与建议,在《良好做 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了适用范围,提出了更全面的风险管理框架。比较《指引》和《良好做法》,两者在核心目标、尽职调查、风险缓释工具、风险计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指引》提供了更全面和细致的CCR管理框架,强调了压力测试、风险文化、基础设施和数据管理的重要性和灵活适用原则,更加适应现代金融市场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具体改进包括十个方面。


一是范围和应用。《良好做法》主要关注银行与高杠杆机构(HLIs)的互动,特别是对冲基金等机构。《指引》扩展了适用范围,不限于高杠杆机构,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交易对手,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NBFIs)和其他高风险交易对手,强调要根据银行的规模、复杂性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重要性进行灵活应用。二是尽职调查和监控。《良好做法》强调了信息收集和信用分析的重要性,特别是对高杠杆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尽职调查的要求,强调银行在准入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在持续监控中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变化,尤其是在市场压力时期。三是信用风险缓释。《良好做法》讨论了保证金、担保和其他风险缓释工具的使用,特别是针对高杠杆机构的风险管理。《指引》进一步细化了保证金框架的要求,强调了保证金的动态调整和风险敏感性,要求银行确保保证金框架能够反映交易对手的整体风险状况,并定期监控保证金的有效性。四是风险暴露计量。《良好做法》提出了潜在未来风险暴露(PFE)的概念,并强调了其在风险管理中的重要性。《指引》进一步扩展了风险暴露计量的范围,要求银行使用多种互补的指标来全面评估交易对手的风险暴露,强调了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定期进行压力测试,并将结果纳入日常风险管理流程。此外,还要求银行在计量风险暴露时考虑集中度风险、流动性风险和错向风险(WWR)。五是治理和风险管理框架。《良好做法》提出了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信用风险管理策略和流程,并强调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责任。《指引》进一步细化了治理结构的要求,强调了风险文化、人员能力和管理报告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建立清晰的CCR管理策略,并确保风险管理流程得到有效执行。六是基础设施、数据和风险系统。《良好做法》没有特别强调数据和技术基础设施的重要性。《指引》专门增加了一章,详细讨论了基础设施、数据和风险系统在CCR管理中的重要性,要求银行确保其风险系统和数据管理能力与其交易对手风险暴露的规模和复杂性相匹配,并强调了数据质量、系统集成和风险报告的重要性。七是终止和违约管理。《良好做法》讨论了在交易对手违约时的终止和清算流程,但内容较为简略。《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这个流程,要求银行制定详细的终止操作手册,并定期进行模拟演练。八是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良好做法》提出了压力测试的重要性,但内容较为简略。《指引》进一步扩展了压力测试的要求,要求银行设计全面的压力测试情景,涵盖宏观经济、市场风险和特定交易对手的风险,并强调了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管理和限额设定中的应用。九是限额管理。《良好做法》提出了限额设定的重要性,强调限额应基于有效的风险暴露计量。《指引》进一步细化了限额管理的要求,要求银行根据其风险偏好和市场条件设定限额,确保限额设定过程得到高级管理层的审查,限额要定期调整,且在限额被突破时要采取及时的风险缓释措施。十是错向风险(WWR)管理。《良好做法》没有特别讨论错误方向风险。《指引》专门增加了错向风险(WWR)管理,要求银行建立专门的WWR管理框架,将其纳入整体风险评估和限额设定流程。

CCR管理规则改进方向


有一些咨询意见未得到《指引》充分吸收,如PFE计算方法、单一对手方敞口限制等。针对这些问题,CCR管理规则将会继续改进,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挑战,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PFE方法的优化。 尽管《指引》强调了结合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来补充PFE的不足,但没有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比如,改进PFE方法以更好地捕捉尾部风险, 将PFE方法与全面有效的限额框架更好地结合,提高PFE模型结果的可解释性等。未来可以进一步改进PFE计算方法,引入更有效的模型来捕捉市场波动对抵押品价值的影响,提高PFE预测的准确性。除了PFE之外,还应结合其他风险计量指标综合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敞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指标。


单一对手方敞口限制。 《指引》主要关注风险限额的设定和监控,未针对单一对手方敞口的集中风险提出具体的限制措施。为了降低银行对单一对手方的过度依赖,减少系统性风险,可以进一步明确单一对手方总敞口的限额要求,指导银行合理分散对手方敞口,避免过度集中。


数据聚合和风险报告能力。 《指引》强调了数据管理和风险系统的重要性,但并未具体提到如何解决数据聚合和风险报告中的不足,特别是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应对措施。可以进一步强化数据聚合和风险报告能力的要求,明确数据聚合的具体流程和方法,指导银行建立有效的数据聚合和报告体系,确保在极端市场条件下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和监控集中度风险。


应对净额结算的挑战。 《指引》主要关注终止操作的流程和治理,而未针对净额结算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严重市场压力或大型对手方违约的情况下,净额结算可能面临估值争议、延迟和不确定性等挑战。可以进一步针对净额结算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如建立有效的估值争议解决机制,明确净额结算的优先级和顺序,以及在极端市场条件下的净额结算策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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