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湄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苟某因犯强奸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然而,该案令人吃惊的是,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曾是夫妻关系。对此,法官表示,无论是否是夫妻,只要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即视为强奸,不论二人是什么关系。
法院查明,被告人苟某与受害人黄某因感情破裂,于今年2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黄某为方便照顾小孩,一直暂时居住在苟某家中,从而形成了“离婚不离家”的状态。
3月1日晚至3月2日凌晨,苟某与黄某因孩子生活费的问题发生争吵后,苟某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前妻发生了关系。3月2日下午2时许,黄某想外出告状,被苟某拦住,两人发生抓扯,苟某再次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黄某发生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综合被告人苟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鉴于其系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家中唯一劳动力,尚有两名年幼小孩需要抚养等因素,法院作出了判三缓四的判决。
遵义日报全媒体记者 段波
原标题:“离婚不离家”,男子强奸前妻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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