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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岁确诊成都女孩遭全网“围剿”,隐私权的保护何以举步维艰?

燕大元照  · 公众号  ·  · 2020-12-09 17:55

正文


导读


昨天,一个20岁的成都女孩成为了一些人的“眼中钉、肉中刺”。她姓赵,是成都新发疫情第一例确诊病例的孙女,自己也在昨天被确诊。这无论对于女生还是她的家人来说,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但她不知道的是,这还不是结束。很快,一张怀疑是泄露出来的流行病学调查图,把整件事情送上了热搜,这位年仅20岁的成都女孩遭到了全网“围剿”。一场原本旨在防止疫情扩散的信息公开活动慢慢发酵成为了舆论“审判”,无不少所谓的“成都女孩”也纷纷躺枪。公众为何落井下石,对这位20岁的成都女孩深恶痛绝、追查到底?


本文作者苏力教授认为,公众对成都女孩的“围剿”并不是说公众有意这般行为,而是社会本身就会有这种集体下意识的反应。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找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而以曝光隐私为主要内容的“围剿”活动的繁荣与人们或多或少希望了解他人隐私的欲望的人性是分不开的。这种“人心险恶”本身是无害的,但现代社会的市场却可以将这种分散的欲望集中起来,规模化地生产,规模化地消费,并且不断创造出新的消费,方才使得这种本来并不必然“恶”的欲望因此具有了一股非常压迫人的力量。




我和你深深嵌在这个世界之中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切都四散了,再也保不住中心···

——叶芝·基督重临




1997年8月30日午夜,备受公众和传媒 或者应改为传媒和公众?这是一个问题 关注的英国王妃戴安娜魂断巴黎;一个星期之后,英国举行了据称是继丘吉尔之后20世纪最隆重的葬礼。备享哀荣之后,戴安娜的灵魂将得到安息。然而她身后的这个世界却仍为她和她的死不安,以至于远在东方的「天涯」杂志为此要编发一个专题,以至于我这个只能算知道戴安娜名字的法律教授也居然开“机”,而不是提笔,为她的死写下这篇并不仅仅关涉法律的短文。




01 .


许多人将戴安娜之死归罪于传媒;戴安娜之兄查尔斯·斯潘塞更明确指责报界手上有戴安娜的血。但是,这种情绪化语言不应影响我们对这一不幸事件本身的考察,以至于走进了语言构建的迷宫。


只要仔细看一看有关报道,就会发现,即使是那几位追逐戴安娜的摄影记者,也没有造成戴安娜的死亡,最多只是引发戴安娜死亡的因素之一。


司机体内的过度酒精 超过“正常”范围三倍多 ,超高速行车 时速160公里 ,以及死者未系安全带 唯一系了安全带的保镖活了下来 ,我想,如果不为感情迷惑,任何人都可以判断,这些才是造成车毁人亡的真正的和最根本的原因。


酒后驾车和不系安全带与“狗仔队”的追踪毫无关系,却为法律甚或现代公共道德所不容;高速行车也许与试图摆脱记者有关,但这也不足以构成在市区违章超高速行车的一个充分理由或借口;毕竟,可厌的狗仔队的亮闪闪镜头并不是匪徒的黑洞洞枪口。


因此,就戴安娜之死而言,我认为,承担主要责任的应当是酗酒的司机,以及要求或至少默许了 对于这一点,我们也许永远无法知晓 高速行车的多迪和戴安娜。说记者杀死了戴安娜,如果不是非常不公平,那也是一种修辞。


事实上,法国警方也仅仅宣布对这些记者是否构成“非故意杀人”或“见死不救”进行调查,至于能否提出指控,即使提出指控后能否最后认定,都还是问题。如果事实真的大致如新闻报道所言 我的判断还是将不幸地取决于传媒 ,那么,我敢预言,对这些记者将不了了之;他们最多只会受到一些象征性的处罚。


我并不试图为这几位摄影记者开脱责任。就这一事件而言,他们确有“责任”。他们的令戴安娜讨厌但难以逃避和躲藏的镜头;车祸发生后他们没有首先救人 尽管这仍并不一定是他们的法律责任,而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人的道德责任,因此不是强制性的 ,却抢着拍摄可供发表赚钱的照片;他们甚至可能妨碍了救援人员的及时救助;这些也许都是他们应承担的责任,甚至应当受到某种行政和/或职业的惩处。但这都不是对戴安娜之死的法律责任。




02 .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那么,我们就要问一问,为什么人们会谴责这些记者,甚至称传媒杀死了戴安娜,称他们或它们对戴安娜之死负有法律和道德的责任?而与此同时,却没有任何人称这些记者要对司机和多迪之死承担责任?公众为什么会有这种明显的厚此薄彼?又为什么会对上一节所述的、明显于他/她们眼前的“事实”视而不见?


显然,我只能结论说,公众谴责传媒并不是因为它造成了戴安娜之死——尽管是因为戴安娜之死。只有在这一点上,我们才可以看到公众对传媒的谴责何以可能。


在过去的不到二十年间,人们几乎是看着戴安娜如何从一个美丽、青春和清纯 这两个词居然同音,也许这意味着两者在现实世界的联系和语词上的同源? 的平民少女成为高贵的英国王妃,成为两个可爱王子的母亲,成为一位在全世界的慈善事业都有影响的公众人物。她拥有一切可能被人们视为与幸福相联系的“东西”,几乎每个男人和女人都可以从她身上发现自己的某些憧憬和梦想。


然而,人们又几乎是看着这位有一切理由得到幸福的女子的幸福如何烟消云散:夫妻反目,丈夫“不忠”,本人承认与他人“有染”,婚姻破裂;当命运似乎开始转机,爱情重新降临之际,在一个青春已逝、美貌犹存的中年,却突然死亡。这一切已不仅是她的不幸,已足以使她成为一个关于人类个体命运无常的象征。


更重要的是,这一切都通过媒体直接展示在人们眼前。当传媒创造了可爱和令人怜爱的她的时候,实际上是创造了大众与他/她们所钟爱的形象之间一种难分难解的情感关系。所谓“可爱”和“令人怜爱”并不是一种由某人占有或天然具有的“物”或“品质”,而意味着一种关系,一种诉诸怜爱者自身情感的关系。


因此,在传媒中,当人们看到戴安娜的青春和爱情均在逝去,婚姻在破裂,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承认“有染”,为记者所纠缠和困扰,并且是“即使你在那里苦苦挣扎,我也只能默默地注视”,以及当她最后在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香销玉殒——这一切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自己想象的美与善的逐步毁灭,人们愤怒了。


他/她们需要保持自己心目中的形象 因此,戴安娜对她自己的死可能具有的责任势必成为这些人的盲点 ,需要情感的排解。人们无法苛责同为死者的司机和多迪,因此,与戴安娜之死有某些、哪怕是微乎其微的关系,同时也确有某些道德缺失的记者以及他们所代表的传媒就很“自然地”成为受谴责的对象。


从这一层面上看,戴安娜之死引出的谴责传媒似乎更多是因为社会失去了一个他/她们喜爱的人物,必须寻找几只替罪羊。


这只羊,一方面掩盖了本文一开始指出的死者本人的过错,使其死显得更为无辜;另一方面,更保持了一个由传媒和大众合谋创造的完整的美丽、善良甚至是“被侮辱和被损害的”形象,来填补社会的失落。


在这一点上,我甚至要说,人们不是为戴安娜伤悲,而是为他/她们自己失去了一个偶像伤悲,为他/她们自己并不意识到的残酷的善良或善良的残酷而伤悲。这并不是说有公众有意这般行为 但也不排除有人利用这一事件 ,而是说社会本身会有这种集体下意识的反应。


这就是戴安娜死亡之地的著名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一个世纪前就曾指出的一类普遍现象: 当社会遇到某些人们难以接受的突发事件时,社会会寻找替罪羊来调整和巩固自身。


只要看一看,人们将所有悲伤都倾给了戴安娜,而不是倾给同样无辜甚或更为无辜的多迪,就可以理解这一点了。




03 .


鉴于围绕戴安娜之死的社会心理,我们也就不难看出公众对传媒的指责很容易过分 因此,传媒并非无辜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传媒机构和传媒人士都以刺探戴安娜或其他名人的私隐为工作中心,骚扰戴安娜的主要是一帮自由摄影师和小报记者。大的传媒机构,即使有时也关心和报道了戴安娜的私隐,并在特定意义上参与了制造戴安娜的痛苦,但它们一般并没用令人反感的方式获得有关信息,也不渲染,而是有自我约束的。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戴安娜死后,有记者试图向某大报高价出售戴安娜奄奄一息的照片,就被该报拒绝;传媒界也有人对这几位狗仔记者行为的谴责和对新闻自由的反思。这都表明,就整体和就平均水平来说,传媒界的人不一定比普通人更缺乏道德感和道义感;当然,这也不意味或隐含着另一个判断:就整体和平均水平来说,传媒界的道德感比普通人更高。


问题是并不存在一个铁板一块的传媒;那样的传媒是我们自己的创造,是“传媒”这个词实体化之后给人们的一个错觉。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报纸和小报有比较严格的区分,那些不择手段刺探和公布名人私隐的往往只是小报。一般说来,大报和电视台比较严肃,尽管有时也会有越界的或打擦边球的行为。将这些不同的传媒机构或不同的人放在同一个范畴来加以谴责是不公正的;这正如不能因为出了一个希特勒,所有的德国人就都得对希特勒的罪行负责一样。


我还想指出,尽管在戴安娜身上,无孔不入、毫不留情的传媒的确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她的痛苦,因此也加剧了热爱她的公众的痛苦,但不也正是这个传媒,曾给她带来幸福和光彩,给热爱她的公众带来满足和快慰?!


而且,也恰恰是传媒无孔不入的能力和毫不留情的曝光也曾在另一些场合迫使另一些人,即使是非常有权势的人,不得不行为有所收敛,甚至揭露出了不少违法、犯罪和不公的现象,公众由此获益。


因此,我们必须问一问自己,为什么当戴安娜春风得意之际,我们甚至欢迎那喜好刨根挖底的传媒;而当戴安娜陷入困境之刻,我们就要谴责那同样是穷追不舍的传媒?


凭什么传媒对“坏人坏事”应当追查到底,而对戴安娜这样的美人或好人就应当“镜”下或笔下留情?


而在刺探到个人隐秘予以曝光之前,传媒又何以可能事先区分好人和坏人呢?


他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替代公众的判断?


只要我们保持一种严格的逻辑,其结论必然是严酷的。 社会之所以容忍这种有时很过分的“新闻自由”并不是一种偶然现象,而是一个社会的选择。


而一旦社会做出了选择,形成了作为制度的新闻自由,传媒拥有了作为一种权利的新闻自由,就不可能事先完全排除这种自由带来的某些压迫人的结果 又一个悖论 ,也不可能事先完全排除传媒界某些人滥用这种权利。


如果要想彻底消除,除非是废除传媒的这种自由。但是,我们愿意走那么远吗?




04 .


即使对那些在我们看来滥用了自由的小报或记者,我们也不应仅仅停留于“道德化”的谴责。我们必须追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类令人讨厌的记者和小报?


为什么在一个创造了“私隐”和“私隐权”概念的现代社会,会出现诸如戴安娜遭遇的那种侵犯私隐的境况?


仅仅用某些人道德或职业道德的缺失无法解说。甚至我们无法笼统地说这是市场竞争和新闻自由的产物。


新闻自由仅仅是一个概念,它并没有规定这种自由必定是戴安娜遭遇的那种自由;而市场需求也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的需求构成。因此,我们要问,是什么构成了这种状态的新闻自由,什么支撑了这一市场?


我并不认为那些小报是某些人“低下”“卑俗”欲望的产物。高尚与卑下读者群之区分也许是我们习惯的、简单的“善”、“恶”两分观念的产物。在我看来,这种令人讨厌的小报的存在和繁荣与“人性”的某些未必真是弱点的弱点有关。试反身自问一下,我们许多人、甚或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有那么一种希望了解他人隐秘的欲望。


记得上研究生时,我当时的女友、后来的妻子来访,顷刻间,几乎所有同学,包括平日最憨厚的同学也都不再“两耳不闻窗外事”,以倒点开水、找点饼干之类的借口,都跑到我的宿舍来看一眼,弄得不谙人情世故的我莫名其妙。一般说来,这种好奇心既无恶意,也无恶果,相反可能是出于一种关切,一种友爱 因此,只有“追星族”才会将心中偶像的所有鸡零狗碎都牢记心中 ;但这已是一种人性的证明。


这种好奇心或欲望是如此强烈,其力量有时会非常强大。即使是其“原始”形式,例如乡村、单位或隔壁邻居的风言风语,也造就了古已有之的“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和“人言可畏”的名言。


现代社会的市场更是将这种分散的欲望集中起来,规模化地生产,规模化地消费,并且以这种生产不断创造新的消费,这种本来并不必然“恶”的欲望因此具有了一种非常压迫人的力量。在这里,市场只是一个放大器。


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学术推理。我敢保证,在沉痛哀悼戴安娜的人群中,至少有相当大一部分人都从或爱从各种小报上了解戴安娜的“个人情况” 私隐的一种比较中性的表述 ,而其中最为哀伤的人也一定是平日最关切戴安娜轶闻秘事的人。


如果没有一种深厚的关切,没有一种相当程度的了解,一个人既不会爱、也不会恨某人,更不会为之哀伤流泪。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普通中国农民听到戴安娜之死的心境——无动于衷。应当说,他/她们的这种欲望并不低下,也不必然具有伤害力。但就是这种无害的欲望培养了、促成了那种有害的小报和令人讨厌的记者。


我们在这里看到一种表面看来悖谬、实际统一的现象。 正是公众的关切、爱戴引发了或至少是加剧了戴安娜生活的悲剧和痛苦,引出了那比好莱坞警匪片更为狂野的公路追逐。


葬礼上的泪水和街头的小报都源自那种窥探私隐的欲望,是同一心理在不同场合的表现。我们因此可以看到“人心险恶”的另一种解释。




05 .


正是由于这种“人心险恶”,我们也许应当对传媒加以某些必要的限制。然而,我曾在其他文章中比较详细地分析过,这种限制有可能损害另一种同样值得保护的价值,在此不再赘述。


而且,就限制追踪名人私隐问题而言,除非这种限制铭刻在记者灵魂中,否则很难实现,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原因除了上一节指出的人性特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场外,还有其他一些重要因素。


首先,名人和名人周围的许多人都在想方设法地利用传媒谋求各种利益,这也包括不幸的戴安娜本人。在这个意义上,戴安娜以及其他抱怨传媒侵犯私隐的名人往往不是完全清白无辜的。


我并不是指戴安娜承认婚姻期间与其骑师“有染”之类的事,而是指她在许多时候并不拒绝传媒;她不仅利用过传媒,而且在某些时候甚至是大力玩过传媒这把“火”。在一定意义上,公众面前的那个“人民的王妃” 英国首相布莱尔语 的形象就是她与传媒的合谋。


例如,为了捐款,她拍卖了个人晚装,创造了时装拍卖的最高价。这并不是因为她个人的晚装本身特别昂贵,而是——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她利用了自己对于传媒所具有的特殊影响力,也利用了传媒塑造出来的她的公众形象。


正是在这里,我们看到了福柯指出的那种权力的逻辑:权力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东西”,而是一种可能会发生流变的关系。


当你利用了传媒,那么就意味着你不可能不被传媒所利用;当你通过传媒说话,传媒也在通过你增加了自己的影响。


你不可能玩弄传媒于股掌,让它仅仅听命于自己,只获得传媒的好处,而拒绝曝光的不利。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从来都只能是某些人的一厢情愿。尽管玩火者并不必定都自焚,灼伤却难以避免。


对于那些准备利用传媒的人,那些急于出名,急于“包装”自己、出售自己形象的人,这也许是一个重要的警示。


这也就意味着,传媒本身就是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尽管集团内部也有利益的冲突。多年以来,传媒不仅给自己戴上了“无冕之王”、“第四权力”、“舆论监督”之类的政治的和道义的桂冠,而且创造了一个利润巨大的市场。


传媒不断预测、顺应、塑造乃至创造消费者的口味,不断替消费者选择、创造着他/她们所需要的各种类型的偶像,思考着如何将之“包装”,如何将之“推出”。


在这一背景下,我甚至怀疑,前面提到的那家声称自己拒绝刊登戴安娜之死的照片的报纸,以及目前传媒对戴安娜之死的自我“反思”,不是另一种有意的甚至是下意识的自我炒作,不是传媒自我形象的另一种塑造和强化,不是媒体权力的另一种行使和对这种行使的另一种正当化。


哦,这样的分析也许太刻薄、太冷酷了;但是,如果社会本身比这还“刻薄”、“冷酷”呢?




06 .


现代社会创造了私隐概念,创造了私隐权,私隐由此得到了更多保护;许多善良和天真的法学家这样告诉我们。


但是,为什么要创造私隐概念?


只要我们睁眼看一看,正是那创造了私隐概念和私隐权的社会条件也创造了私隐概念发生的前提以及私隐权的另一面——黑暗和残忍的一面,即对私隐的残酷剥夺和利用。


是的,初民社会、乡土社会中确实很难有“私隐”。在一个关系密切的群体中,“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自然很难发生这样的概念,也不可能产生作为权利得到法律保护的私隐。


但这并不意味不存在作为事实的“私隐”。没有现代传媒,信息和知识基本是口耳相传,许多事都局限于各个不同的“圈子”内,事实上的“私隐”随着人际关系的差序结构而存在。


而现代社会之所以需要一个私隐概念,也许并不是因为传统社会中没有私隐,很可能恰恰是由于传媒的出现、市场的出现,市场和传媒的结合所产生的那种巨大的压迫人的力量不断且很容易侵入个人、家庭的私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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