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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体育蓝皮书  · 公众号  · 体育  · 2017-05-24 17:08

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资助青少年体育活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经研究,制定了《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体育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体育活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支持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有序开展,规范和加强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体育活动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根据《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青少年体育活动是指面向广大青少年群体组织开展的,以运动项目普及和运动水平提高为目的的体育赛事、技能培训、集中训练、文化交流、项目推广、健身指导等。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以下简称“青少司”)对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项目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

 

第四条  资助原则

 

(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二)量入为出。依据体育总局年度彩票公益金投入总量确定活动的资助金额。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重点资助参与面广、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的青少年体育活动项目。

 

(四)专款专用。谁使用,谁负责。

 

第五条  资助范围

 

(一)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全国性青少年体育活动。

 

(二)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区域性青少年体育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  申报单位

 

(一)体育总局直属单位。

 

(二)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行业体育协会。

 

(三)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省级体育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及各省(区、市)体育局资助对象根据年度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计划,经所在单位同意,将拟申请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活动项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以下简称“经济司”)对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通知有关要求,由所在单位统一向经济司报送“一上”预算报表及项目文本,经济司汇总后转青少司。新增活动项目于每年320日前将下一年度需彩票公益金资助开展的活动项目文本上报体育总局青少司审核。

 

非预算申请单位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规制度程序进行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资助青少年体育活动新增项目申报文本》(见附件)。

 

(三)申报单位应当合理编制项目总预算,预算资助金额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350元,活动天数不少于5天(含报到和离会),结合预计活动支出,提出合理的项目资助金额申请。

 

(四)体育总局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内所有资助项目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省级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资助项目的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地方体育行政部门不得越级申报。

 

第八条  审核依据

 

(一)以三大球、田径、游泳等基础大项、冰雪项目、民族传统体育等项目,奥运项目青少年训练营,阳光体育大会等青少年体育系列活动以及社会上喜闻乐见的体育项目等优先资助。

 

(二)历年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和活动实际开展状况。

 

(三)申请资助开展项目的站(次)、参与人数、活动影响力、活动宣传情况等。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青少司职能处室根据本办法审核由经济司汇总转来的各申报单位上报材料,逐步探讨引入并委托第三方协助进行审核,对单位资质、硬件条件、活动实施方案、进度、经费预算等重点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青少司司务会对预算审核等建议进行讨论研究,确定后报经济司审核。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资助项目单位接受青少司对活动的业务指导,确保组织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和彩票公益金的有关管理规定使用经费,专项用于青少年体育活动,确保资助经费专款专用。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二条  不得任意更改活动名称和时间,且实际参与人数不得低于申请资助经费预算时的人数。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单位组织开展活动要积极宣传公益金的宗旨和社会公益形象,按照《彩票公益金资助项目宣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行绩效评估制度。

 

(一)资助项目执行期间,由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青少司,青少司根据评估效果进行抽查。

 

(二)资助项目完成15日内,资助项目单位向青少司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包括活动组织材料、图像视频材料、经费支出与执行材料等。

 

(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以及违法规定使用经费的,体育总局将取消资助项目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青少司将委托专业机构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率,并对部分资助项目进行审计,资助项目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检查及审计结论作为评审新报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