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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论语 |  ​​说“可与言而不与之言,失人;不可与言而与之言,失言。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周俊期权  · 公众号  ·  · 2021-04-09 08:00

正文




论语卫灵公篇第七章:

子曰: “可与之言而不与之言,失人; 不可与之言而与之言,失言: 知者不失人,亦不失言”。

这是孔子行为的法则,其注家的情况:

一,朱熹不注,下只有“知,去声”三字,等于不注。

二,钱穆先生的注就洋洋洒洒一大段,其文是:

“本章有两义:一是君子贵于言,言贵而后道重。轻言,道也随之轻矣。又一说,君子贵识人,不识人则将失言,然亦有恐失言而遂致失人者。人才难遇,当面失之,岂不可惜!”

笔者按:比较两注,朱注好!好在态度,做到了“不知为不知”。

钱穆先生的此章注,让人不敢苟同。孔子的意思:

一是“可与言则与之言”,不犯失人的错误!

二是改正其中“不可与之言而与之言”的失言过错。

三是改正过错后回过头来认识人,认识言,如此反复沉潜,人成了知者,而周围人也进到君子,所说之言也是金玉良言,就达到“知者不失人也不失言”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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