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刑事诉讼之于冤案的意义就在于,如果遵循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根据相应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置来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便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在此种意义上,尽管本书不以现行法条为依归,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现实的意义。恰恰相反,其重要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当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往什么方向进行努力。
「刑事诉讼原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出版后,邓子滨师兄便迅即将大作赠送于我,并嘱我写份书评,我自是义不容辞地答应下来。此前,偶尔曾听他提过在写一本刑事诉讼的著作,但都是点到为止,并未提及具体情况。当时听后我也不以为意,未曾料想拿到之后,发现竟是一本超过五十万字的专著,三载成书。
子滨师兄的科研作风与一般学者颇为不同,时常是蜇伏良久,之后一鸣惊人,推出一部让学界瞩目的作品。他的
「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
一书于2009年推出之后,至今仍是刑法学中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相关领域的代表性作品,在刑法学界广受关注,并于2017年做大幅修改后推出第二版。
他的两部译作,即弗莱彻的
「反思刑法」
与博西格诺等的
「法律之门」
,属于译作中的经典,多次得以重印;由「法律之门」简缩而成的
「法的门前」
,更是持久畅销之作,风靡整个法学界,现已第20次印刷,成为法科学生入门的必读之物。
拿到「刑事诉讼原理」一书之后,我踌躇了颇长时间,一直拖着没有动笔。老实说,除了在读研期间曾对刑事诉讼理论有过较为系统的关注,此后我个人的研究兴趣慢慢转至刑事实体法,对刑诉问题便少有关注;尤其是,对当下我国刑事诉讼的立法、司法与研究状况都不算很了解。
对于不太熟悉的研究领域中的著作,想到要写书评,内心不免就生出一丝怯意。好在,当我打开本书,看到自序中的这句话,即“我在本书中努力描绘的是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这意味着本书不仅不以现行法条为依归,而且立法的某些体系结构将是本书批评的对象”,顿时就打消了顾虑。
对于何为理想中的刑事诉讼,我还是有一些知识储备的。两年的公诉工作经历,让我深切地体会到程序的重要性与独立意义。可以说,
没有正当程序的刑事司法,很难称之为现代的刑事司法。
刑事诉讼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曾是最吸引我的研究领域,为此我甚至还动过念头,想要改学刑诉专业。
不过,学生时期的我,终究想得过于简单与乐观,只以为彼时的刑事司法,虽说跟理想中的刑事诉讼尚有距离,但既然程序正义的理念已广被接受,不断地往前,十年二十年之后便会有质的改观。
二十年过去,年龄渐长,却分明发现,我国的刑事司法,其实并未向理想中刑事诉讼的方向行进多少。理想中的刑事诉讼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彼岸,整体距离并未缩短;至少是缩短的距离,没有达到让人觉得有质的改观的程度。
当年刑讯逼供现象构成侦查环节的顽疾,如今仍是顽疾;当年证人出庭属于老大难题,如今仍是难题;当年控辩双方之间的不平等武装形势严峻,如今仍未缓解多少;当年庭审走形式,裁判者不够中立,如今还是差强人意。
面对此情此景,有时免不了就有些悲观。我不算是个悲观主义者,也深知制度的进步需要时间,毕其功于一役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过程中间有曲折,于历史而言也属常态。问题是,一个人的有生之年,能有多少个20年?
每一次的曲折,在历史的书写中只一笔带过,但又有多少人为此付出血泪、自由甚至是生命的代价?于国家而言,只要民族的血脉得以保存与延续,便足以告慰,即便道路曲折,终归一切皆有可能;然而,对个体来说,每个人的人生都只有一次,失落的人生,失去的岁月,被摧毁的生活,一切都无法重头再来。惟因如此,内心里我总是祈愿,期望社会的进步能快些,再快些,而其间的曲折能少些,再少些。
抛开其他方面不论,眼看20年过去,当下的刑事司法与理想中的刑事诉讼似有渐行渐远的趋势。不仅没有越来越近,反而背向而行一路狂奔,怎不让人觉得黯然神伤?在政治的巨轮滚滚而来之时,任何具有对抗意蕴的个人努力都显得像螳臂挡车,不可避免地具有悲剧性色彩。或许正确的姿势,是离开或者躺倒。选择离开,多半能够保全自己不被碾压;选择躺倒,至少可以设法降低碾压的伤痛。
然而,子滨师兄终究没有选择正确的姿势,而是选择迎面而上,以一种隐晦而不失机敏的方式。从内心而言,我更钦佩留在这片土地之上,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人。因为只有这样的努力,才能给人以改变的希望;选择离开或者躺倒,其实都是认命的无奈之举。
翻阅本书时,熟悉感油然地扑面而来。这样的熟悉感,既来自作者的情怀,也来自书中的内容,还来自叙述的风格。
首先,尽管交往频次偏低,与子滨师兄一年难得见上几次,但从我阅读的感受来看,如今的他与21年前我刚认识的他,就内在而言并无多大改变。始终是少年的心性,让我想起“老夫聊发少年狂”的苏东坡,微红着脸而大嚷“酒酣胸胆尚开张,鬓微霜,又何妨”时的神情。子滨师兄已年过五十,但骨子里仍是桀骜的,有着与年岁不相当的批判意识与抗争精神。尤其是,难得地保有少年时代的理想情怀,未受岁月的污染,仍一如既往地对法治之路秉持赤诚之心,对程序正义痴心不改。
其次,即便强调国情特殊,只要社会是由人来组成,不同的社会都须认同一些共同的底线价值,而为实现这些价值,往往需要借助一些共通的制度技术。就刑事诉讼而言,将追求所谓的客观真相放在人权保障之上,既损害了真相,又践踏了人权。最终的结局只有一个:以法律秩序的名义,个人被彻底压制在政府权力之下。没有居中的裁判,缺乏平等的对抗,拒绝保障沉默的权利,允许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随意降低入罪的证明标准,终究不可能有真正的刑事诉讼,有的只是国家挥舞大棒的压制。
最后,一如子滨师兄的其他著述,本书的叙述风格自成特色,内容切实可读,文字清新雅致,不似一般板起面孔的学术著作,因强调论证的逻辑性,需要读者打起十二分精神,才能有读下去的勇气。相反,本书在展开叙述时,经常将国内外的各种案例与圣经或影视作品串联起来,像讲故事一样娓娓道来,所以读来分外亲切。可以说,本书充分体现了作者博闻强记并能善加利用的特点。同时,本书的文字表述也清新可人,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阅读富有美感与节奏感的文字,称得上是额外的享受。
冤案的发生,可谓刑事诉讼的隐痛。再如何精心设计刑事诉讼的过程,都不可避免地会酿成冤案。这就涉及刑事诉讼能否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问题。看完全书之后,联系新近得以纠正的张玉环案,我突然想到一个问题:理想的刑事诉讼,是否能够或者在何种程度上能够避免冤案的发生?
理想的刑事诉讼,也并无能力彻底杜绝冤案的发生。就像影片「肖申克的救赎」中对安迪的谋杀罪审判,法官与陪审团其实在履职过程中并无不当,甚至完全是忠实地履职,但仍然导致案件错判。排除典狱长故意让人击毙证人使得安迪的冤案无从得以纠正的情节,这样的冤案因具有反常识的一面,其实具有不可避免性,超出诉讼制度本身的纠错能力。「窦娥冤」中窦娥所遭遇的冤屈也与此类似,凭借常规技术或力量,根本不可能予以纠正。此类冤案,或许是刑事诉讼因受制于现有制度与技术的局限,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毕竟,能够彻底杜绝冤案发生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历史与现实中从未存在过。
然而,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曾出现过刑事冤狱的事实本身,绝不意味着理想的刑事诉讼不值得追求。我国晚近以来纠正的冤案,包括早先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与杜培武案,以及晚近的呼格案、聂树斌案与张玉环案等,其实很难说是像安迪或窦娥那样的冤案。在这些案件中,充斥着诸多违反刑事诉讼规定的问题,包括刑讯逼供、严重依赖口供、使用非法获取的证据、证人不出庭作证、事实存疑时仍强行定罪、司法不够中立等。
就这些案件而言,整个诉讼过程,但凡其中之一的环节,能够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的规定与标准,都不至于酿成冤案。然而,事实是,每个环节都没有守住,酿生冤案的流水线在运作上畅通无阻。每个环节都不期然的失守,冤案一再地发生,且耗时日久,纠正极其困难,恐怕就不单是个案的问题,而是体制性的弊端。此时,仅将努力的方向放在个案的纠错之上,而不是对现有的刑事诉讼体制进行反思与重构,终究是隔靴瘙痒。
由于没有消解与切断酿成冤案的内生机制,冤案最终还是源源不断地会被制造出来。以晚近的张玉环案为例,杀死2名儿童在当年却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表明当时体制内的司法人员已然认识到证据有严重的问题,所以才刀下留人而判处死缓。这类案件在纠正的冤案中占据绝大多数。无论是真凶再现还是亡者归来的案件,留有余地的判处本身就表明,刑事诉讼的相关标准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就冤案的防止而言,不改变命案必破的立场,不调整内部考核的机制,不痛下决心治理刑讯逼供的顽疾,不保障司法的中立与独立,不严格遵守入罪的证明标准,等等,便不可能有真正的改观与改善。
理想的刑事诉讼之于冤案的意义就在于,如果遵循人权保障优先的价值,根据相应的基本原则与制度设置来构建刑事诉讼的结构,便能够大幅度地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
在此种意义上,尽管本书不以现行法条为依归,但并不意味着就没有现实的意义。恰恰相反,其重要意义在于提醒人们,当下我国的刑事诉讼应当往什么方向进行努力。
方向是第一位的问题。只有找准努力的方向,才可能不断地接近理想的刑事诉讼。所以,在努力的过程中,跳脱个案而从整体来审视体制应然的发展方向,是决策层必须予以直面的问题。不然,相应的努力就完全缺乏制度性的意义,个案得以纠正也往往只是出于运气而已。
✲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9月23日,原标题为「关于理想的刑事诉讼」,作者劳东燕
劳东燕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7年4月入选教育部2016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曾先后到德国慕尼黑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与耶鲁大学访学或做访问学者。在「中国法学」等学术刊物上学术论文近60篇;出版专著有「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社会转型与刑法理论的变迁」「罪行法定本土化的法治叙事」等
本书是邓子滨研究员独力完成的体系化、原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专著。作者结合二十五年兼职律师的执业经历,以细致的观察、流畅的笔触、清丽的思想,写出心目中理想的刑事诉讼。既是作者向导师陈兴良先生呈正的致敬之作,也是为了完成作者个人的一次思想实验,这一实验以对程序正义的信仰为支撑。
作者不屈不挠地相信,程序正义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和坚实盾牌,没有程序,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只有引鉴世所公认的程序理念及其规则,并真诚践行,才是走向诉讼文明的必由之路。
序
自序
前言:如果没有刑诉法——从《创世记》到《五帝本纪》
第一章 目的要旨
第一节 发现犯罪真相并将罪犯绳之以法
第二节 最大限度减少错案并维护个人尊严
第二章 诉讼模式
第一节 决疑模式
第二节 纠问模式
第三节 对抗模式
第三章 正当程序
第一节 正当程序的公式
第二节 正当程序的要素
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价值
第四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国家追诉
第二节 不告不理
第三节 直接言词
第四节 自由心证
第五节 罪疑唯轻
第五章 居中裁判
第一节 法院的组织与原则
第二节 法院的管辖与审级
第三节 陪审团
第四节 判决书及庭审笔录
第六章 平等对抗
第一节 检察官
第二节 被告人
第三节 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第四节 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
第七章 诉讼构造
第一节 诉讼要件与诉讼行为
第二节 诉讼标的及其同一性
第三节 一事不再理
第八章 证据证明
第一节 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第二节 证据排除与禁止
第三节 证明责任
第四节 证明标准
第五节 经审理查明
第六节 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
第九章 强制措施
第一节 性质定位与原则制约
第二节 拘捕羁押及其替代
第三节 路检盘查
第四节 通讯监察
第五节 搜查扣押
第六节 人身检查
第十章 侦查公诉
第一节 开启侦查与米兰达规则
第二节 讯问手册与侦查攻略
第三节 侦查终结与公诉提起
第四节 卷证不并送与证据开示
第十一章 法庭审判
第一节 庭审原则
第二节 庭审顺序
第三节 法庭调查
第四节 “科学审判”
第十二章 法律救济
第一节 上诉途径
第二节 再审理由
第三节 再审实践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后记:如果没有那阵风——《罗生门》“庭审笔录”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