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旧车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沪牌燃油小客车,不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纯电动车。
2.
旧车注册登记的号牌须是沪牌号码(包括沪C)
;车辆类型是
小型客车
(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不包括大客、小货以及大货等其他类型的车辆;登记的使用性质为
非营运
(在车辆行驶证上载明的“使用性质”是“非营运”或者“营转非”)。
3. 车辆排放标准:
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要求的燃油小客车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http://info.vecc.org.cn/ve/index)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4. 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车辆置换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5. 旧车的处置方式包括
转让
(不含变更)和
报废
,处置日期应当介于
2
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
6.
报废车辆
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旧车的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时间在
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
7.
转让车辆
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旧车的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转让时间在
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
1. 新车是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非营运燃油小客车新车(含符合排放要求的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在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
2. 车辆排放标准:
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燃油小客车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http://info.vecc.org.cn/ve/index)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3. 新车须应于
2025年1月31日之前
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4. 新车
注册登记日期起
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且未履行资金退还义务的
,有关失信记录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5. 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可以是汽车经销商,也可以是汽车生产厂。本市的汽车销售机构指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汽车销售经营范围的机构,同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和“车信盟”平台上备案,按照规定填报相关企业及销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