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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2 日,美国政府宣布征收所谓“对等关税”相关政策,对进口自中国等约 60 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征收更高关税。 4 月 3 日、 4 日,我国对美国新关税政策发起多项反制措施。
l 财政部 -- 对原产美国所有进口商品,加征 34% 关税
2025 年 4 月 2 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输美商品征收 “ 对等关税 ” 。美方做法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中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 34% 关税。
二、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三、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之前,货物已从启运地启运,并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 12 时 01 分至 2025 年 5 月 13 日 24 时进口的,不加征本公告规定加征的关税。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18 号,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对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应询答记者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4 月 4 日,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对钐、钆、铽、镝、镥、钪、钇等 7 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中国政府依法对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目的是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物项具有军民两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将相关物项列管,体现了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地区稳定的一贯立场。中方愿通过双边出口管制对话交流机制,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合规贸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决定将高点航空技术公司等 16 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见附件),并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向上述 16 家美国实体出口两用物项;正在开展的相关出口活动应当立即停止。
二、特殊情况下确需出口的,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2025 年 4 月 4 日)
商务部
2025 年 4 月 4 日
附件
出口管制管控名单
( 2025 年 4 月 4 日)
1. 高点航空技术公司( High Point Aerotechnologies )
2. 环球世界物流公司( Universal Logistics Holdings, Inc. )
3. Source Intelligence 公司( Source Intelligence, Inc. )
4. 美国繁荣联盟( Coalition For A Prosperous America )
5. 内华达山脉公司( Sierra Nevada Corporation )
6. 边缘自治运营公司( Edge Autonomy Operations LLC )
7. 赛博勒克斯公司( Cyberlux Corporation )
8. 哈德森技术公司( Hudson Technologies Co. )
9. 萨罗尼克科技公司( Saronic Technologies, Inc. )
10. 国际海洋工程公司( Oceaneering International, Inc. )
11. 摇杆舵公司( Stick Rudder Enterprises LLC )
12. 立方公司( Cubic Corporation )
13. S3 航空防务公司( S3 AeroDefense )
14. 特科姆公司( TCOM, Limited Partnership )
15. 文本矿公司( TextOre )
16. ACT1 联邦公司( ACT1 Federal )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斯凯迪奥公司等 11 家实体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
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 11 家美国实体
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5 年 4 月 4 日
附件
被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 11 家美国实体
1. 斯凯迪奥公司( Skydio Inc. )
2. BRINC 无人机公司( BRINC Drones,Inc. )
3. 红色六方案公司( Red Six Solutions )
4. 赛尼克斯公司( SYNEXXUS,Inc. )
5. 火风暴实验室公司( Firestorm Labs,Inc. )
6. 奎托斯无人机系统公司( Kratos Unmanned Aerial Systems,Inc. )
7. 浩劫人工智能公司( HavocAI )
8. 尼罗斯科技公司( Neros Technologies )
9. 多莫战术通信公司( Domo Tactical Communications )
10. 急速飞行公司( Rapid Flight LLC )
11. 英斯图公司( Insitu,Inc.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 2025 年 3 月 7 日收到昆山医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医用 CT 球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 CT 机用 X 射线管及其管芯(又称相关医用 CT 球管)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相关医用 CT 球管的合计产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 2025 年 4 月 4 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印度的进口相关医用 CT 球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海关总署发布第 54 号和第 55 号公告,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暂停了五家美国公司的输华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54 号(关于暂停美国 C&D (USA) INC. 企业高粱和 American Proteins inc. 等 3 家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的公告)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的美国高粱中检出玉米赤霉烯酮和霉菌总数超标,在进口的美国禽肉骨粉中检出沙门氏菌。为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涉事企业 C&D (USA) INC. (中方注册号: QUSA0824082200028 )高粱输华资质,暂停 American Proteins , Inc. (中方注册号: QUSA0423071400055 )、 Mountaire Farms of Delaware, Inc. (中方注册号: QUSA0423112000023 )、 DARLING INGREDIENTS INC. (中方注册号: QUSA0423071400061 ) 3 家涉事企业禽肉骨粉输华资质。
海关总署公告 2025 年第 55 号(关于暂停美国 2 家禽肉企业产品输华的公告)
近期,中国海关在进口的美国鸡肉产品中多次检出我国法定禁用药物呋喃西林,为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 Mountaire Farms of Delaware, Inc. (在华注册编号为 CUSA01052002200244 )、 Coastal Processing, LLC (在华注册编号为 CUSA01051912250083 )等 2 家企业禽肉产品输华。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中方在世贸组织起诉美 “ 对等关税 ” 措施答记者问
问:据悉,中国在世贸组织就美国对华产品加征 “ 对等关税 ” 措施提起诉讼。能否请您介绍具体情况?
答:美东时间 4 月 2 日,美方宣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贸易伙伴征收 “ 对等关税 ” ,中方已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起诉。
美方征收所谓 “ 对等关税 ” ,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严重损害世贸组织成员正当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经贸秩序,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危害全球经贸秩序稳定。中方对此坚决反对。
中方始终是国际经贸秩序的坚定捍卫者和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我们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取消单边关税措施。
2025 年 4 月 3 日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主持例行记者会
总台央视记者:美国东部时间 4 月 2 日,美方发布行政令,宣布对主要贸易伙伴加征 “ 对等关税 ” ,对中国(包括香港、澳门)加征 34 %关税。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郭嘉昆:美方打着 “ 对等 ” 的幌子,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多国输美产品加征关税,严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严重损害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自身正当利益。
中方多次强调,贸易战、关税战没有赢家,保护主义没有出路。中方敦促美方纠正错误做法,以平等、尊重、互惠的方式同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磋商解决贸易分歧。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美方宣布对等关税发表谈话
中方注意到,美东时间 4 月 2 日,美方宣布对所有贸易伙伴征收 “ 对等关税 ” 。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并将坚决采取反制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美方声称自己在国际贸易中吃了亏,以所谓 “ 对等 ” 为由提高对所有贸易伙伴的关税,这种做法罔顾多年来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利益平衡结果,也无视美方长期从国际贸易中大量获利的事实。美方在主观、单方面评估基础上,得出所谓 “ 对等关税 ” ,不符合国际贸易规则,严重损害相关方的正当合法权益,是典型的单边霸凌做法。对此,很多贸易伙伴已经表达强烈不满和明确反对。
历史证明,提高关税解决不了美国自身问题,既损害美国自身利益,也危及全球经济发展和产供链稳定。贸易战没有赢家,保护主义没有出路。中方敦促美方立即取消单边关税措施,与贸易伙伴通过平等对话妥善解决分歧。
[ 延伸阅读 ] 我国出口管制的发展及管理要点
我国最早于 1987 年 1 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历经 5 次修订,明确规定海关对禁止性或限制性货物进出境实施监管。例如,进口货物(含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再如,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将被认定为走私行为。
我国于 1994 年 5 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同时规定国家限制或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并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后经 2004 和 2016 年两次修订,明确 “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 。
被限制或禁止进出口货物及技术,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在我国《海关法》及《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1998 年 6 月国务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245 号); 2002 年,国务院相继颁布《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361 号)、《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国务院令第 365 号)、《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相关领域的管制清单。我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制度得到快速发展。
2020 年 10 月 17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是我国出口管制领域的第一部基本法,对出口管制体制、管制措施以及国际合作等作出明确规定,统一确立了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临时管制、管控名单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我国《出口管制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
其中,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需要注意,《出口管制法》同样适用于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
(一)出口管制措施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二)出口许可制及审查要素
国家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或者临时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通知,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的,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1. 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2. 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
3. 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
出口经营者无法确定拟出口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是否属于本法规定的管制物项,应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咨询。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的综合考虑因素如下:
1. 国家安全和利益;
2. 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
3. 出口类型;
4. 管制物项敏感程度;
5. 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
6.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
7. 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
(三)管控名单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建立管控名单:
1. 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的;
2.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3. 将管制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
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经采取措施,不再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将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移出管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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