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商品化的过程中,台湾当局的角色尤值得吾人关注。台湾当局将公立大学或研究机构发行的学术期刊,归类为“政府出版品”,其如何传播与流通,是受《政府出版品管理办法》所规范(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而主管机关是“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研考会);2012年5月“文化部”成立后,研考会便将管理业务移转至“文化部”。换言之,前文提及的《新闻》与《教育》等学术期刊,其知识传播便是受《管理办法》所管辖,主管机关先后是研考会与“文化部”。
《管理办法》是在1998年由“行政院”所制定,尔后根据该法,又新增五项要点,其中与电子期刊相关者,乃2002年5月时所制定的《政府出版品电子档缴交作业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档缴交规定》)。据“文化部”资讯处副处长陈莹芳(2012)的说法,2002年5月时,研考会鉴于数字出版技术兴起,“为善加利用原有实体书出版过程中所产制的电子档案,促进一源多用,同时解决政府出版品实体书受限预算经费而印量不足的问题”,因而制订《电子档缴交规定》,让母法(即《管理办法》)所规范的公共机构,都能缴交出版品的电子档;2008年时,研考会又出台《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要点》,特将电子档的定义扩及学术期刊的文章。
陈莹芳(2012)还指出,电子档缴交规定可视为数字化政府出版品加值利用之始,尽管有了法源依据,但各机关在缴交电子档的过程中,并非如此顺遂,个中之因,乃取决于授权之难易。这是因为,前文提及台湾的“《著作权法》”曾于2003年时修订,其中新增“公开传输权”,即著作人保有其著作在网路上公开传输的权利。因此,各机关与著作人签属授权书时,若无增列公开传输的文字,就在网路上公开著作人的文章即是侵权。这意味着,除了2003年之后的著作得依法取得公开传输权,2003年之前的著作,各机关也得耗费各种人力和成本重新取得授权,这无异加重了各单位的工作量。就此而言,发行《新闻》与《教育》的机关:政治大学新闻系与教育系,就得面临取得著作人授权的问题。尤有甚者,由于“国图”是全台湾政府出版品依法送存的机关,其所面临的授权业务更是繁重。如前文所述,光是期刊文献,当时(2003年)的“国图”便要面临50万名著作人、150万篇文章的授权业务。不管是政大新闻系、教育系或“国图”,这些公共机构在没有获得相应的资源帮助之下,取得这些著作人的授权实然不易。
以发行期刊的单位而言,一方面得面临繁忙的编务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应付沉重的授权业务,因此除非期刊单位大力支持(如政大新闻系的作法),否则将这些工作有偿授权给商业资料库公司来处理,势将成为在所难免的事(如政大教育系的作法);以“国图”的角色而言,过去它可以自由地传播期刊的电子档,如今却因为授权业务而逐渐将其学术传播的宝座拱手让予数据库公司。
要而言之,研考会制定得《电子档缴交规定》与《政府出版品管理作业要点》,并没有与台湾“《著作权法》”中的公开传输权相互配套,因此虽然在名义上要让公共机构所发行的学术期刊,利用数字技术及互联网让知识扩大流通,但公共机构在没有相应资源的协助下,根本无法应付“公开传输权”的要求,如此一来实际上却是壮大了商业数据库公司。事实上,研考会也确实希望透过壮大市场机制,促使民众付费取得这些知识。例如研考会曾说:配合“行政院”核定之“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策略与行动计画”,本会将……鼓励机关授权及保存纸本的电子档案,由本会典藏电子档案并依据其授权范围及数字出版的发展趋势来进行适切的加值利用(陈莹芳,2010:94)。
“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策略与行动计画”的目的,就是要发展数字出版产业,而研考会由于本身主管学术知识的传播,因此便可将这些期刊知识的电子档交付市场,以商业付费的方式进行加值利用。以研考会自己发行的《研考双月刊》与《国家政策季刊》 为例,该会便发现,在与作者签订署授权书时,由于作者多希望自己的文章流通分享,因此多会同意授权研考会享有再利用之权;与此同时,该会也发现,在政府出版品之中,电子期刊的市场相对成熟,因为期刊内含多篇文章,只要其中存在已授权者,即可针对该(单)篇进行加值利用,因此比其他出版品较为弹性(如图书)。为求扩大流通,研考会将这两本期刊,以非专属授权的方式,同时授权“国图”与华艺公司进行再利用。换句话说,类如华艺这种商业数据库公司,就可以不必负担知识生产的成本,并且在政府协助发展数字出版产业的大旗下,得到壮大。
政府协助特定产业的发展,在世界各国本是常事,然而以台湾的例子而言,学术期刊是否也能成为发展产业的诱因,则有待进一步深思。就学术期刊本身的性质而言,由于学人们生产论文和投稿期刊的动机,很少是以其劳动力交换金钱,而较多是期望获取学术声望或升等,且各机关之所以发行期刊,营利也并非主要考量。因此,学术期刊难以被视为商品。如今,在政府欲发展数位出版产业的背景下,学术期刊反而很可能成为出版商的商品。反讽的是,各机构今后是否得花费这些原本即属于自己发行的学术期刊?或许更值得我们深思。
如今面临商品化之际,就当前台湾当局的回应而言,台湾的“《图书馆法》”虽规定学校机关的期刊必须送存 “国图”,但至今没有修法让电子内容比照办理;除此之外,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原则,究竟如何扩及学术研究,目前仍在讨论,难有定案。2016年5月时,曾有学者建议图书馆馆际之间的文献传递,应扩及电子文献,而非仅限于纸本,藉以满足老师的教学与研究之需求;惟基于电子档重制之便利性及传播之迅速性,若图书馆提供相关电子文献给读者,对于著作权人的权益损害甚大,因此有关当局(“智慧财产局”)仍在评估如何修法之中。
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多余的人力与资源,“国图”目前仅能推动无偿授权的签订,而签订的对象,可分为个人与期刊:前者是指“国图”与著作人个人签订无偿授权;著作人可提交自己愿意授权的文章给“国图”。后者则是“国图”与学术期刊签订无偿授权,期刊单位可依愿意授权的期别与文章进行全部或部分授权。无论个人或期刊单位, “国图”取得其授权的文章之后,便进行数字化并转成PDF档,继而面向所有用户免费开放取阅。如此作为似乎更显进步,但在出版商采以契约与有偿授权等手段下,各大学机关与商营数据库业者签订合作契约时,也意味着期刊知识今后必须透过付费才能阅读,因此“国图” 争取这些知识资源势必面临更激烈的竞争,想要重建知识公有地的昔日风景,恐怕更形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