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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势而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宣讲家网评论

宣讲家网  · 公众号  ·  · 2020-12-11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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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相比传统的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雇佣关系到合作关系、从操作机械设备到拥抱信息技术、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彰显勃勃生机,展现出灵活性强、包容性强、自由度高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
创业是就业之源,灵活就业是就业的重要渠道,对于稳定和扩大就业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 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的保障制度,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重要决策理念,既顺应了就业新趋势的需要,也顺应了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现实需要。要坚持支持和规范并重,补短板、强弱项,大力发展通过市场机制运作、门槛低、容量迅速扩大的新就业形态,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一、新就业形态是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必然结果
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人工智能及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平台经济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用工形式、劳动时间和工作场所变得更为灵活多样,就业形式更加多元,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不断增多。作为新一轮工业革命带动的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工作模式,新就业形态是经济业态发展、市场竞争与技术进步交互作用的必然结果。与传统就业方式相比,新就业形态在劳动关系、技术手段、组织方式、就业观念等方面,都表现出较大差异。 一是就业观念“新”。 新就业形态的出现让一些劳动者不再追求“铁饭碗”式的工作,更愿意从事灵活性、自主性高的工作。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跳出传统的劳动岗位,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源源不断地成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 二是匹配效率“高”。 新就业形态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来组织劳动力资源,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劳动者与消费者的匹配效率,实现了劳动供需双方快速、无缝、零距离对接。 三是组织方式“活”。 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工作岗位的关系不再像传统产业模式下那样固定紧密,二者之间涉及薪酬、工作时间、地点等内容的约定呈现更加灵活化的特征。 四是进出门槛“低”。 新就业形态灵活性和兼职性强,工作方法弹性化,进出门槛低,尤其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网约配送员、在线医生等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迅速“补位”,助力保障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二、新就业形态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
相比传统的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从雇佣关系到合作关系、从操作机械设备到拥抱信息技术、从定时定点劳动到随时随地工作,彰显勃勃生机,展现出灵活性强、包容性强、自由度高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传统就业形态难以替代的作用。 一是创造就业机会。 新就业形态具有门槛低、容量大等特点,为女性、老人、残疾人、贫困劳动力、农民工等群体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更多机会获得较好收入。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0)》显示,2019年以新业态形式出现的平台企业员工达到623万人、同比增长4.2%,平台带动的就业人数约7800万人、同比增长4%。目前,我国的新就业形态在从业人数规模、服务类型多样化等方面都处于世界前列。 二是提高就业质量。 个体工商户、临时性的保洁、建筑装修人员等传统灵活就业从员,工作收入水平较低、稳定性较差、缺乏职业发展通道和福利保障。新就业形态以互联网平台作为组织方,将分散的灵活就业组织起来,赋予灵活就业新的内涵,更有组织性、更为规范,在收入水平、工作条件、工作稳定性等方面更有优势。 三是激发劳动潜能。 新就业形态中劳动者直接为客户工作,并接受客户的服务评价,促使从业者更好地体会客户需求,不断提升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塑造专业精神、培育工匠精神。新就业形态让无数普通劳动者的创新精神被充分激发,有利于我国经济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优势。 四是拓宽收入渠道。 新就业形态可共享、可兼职的特性,让本职工作不饱和人员通过平台能获得更高的收入。疫情防控期间,大量来自服务业和机械制造业的劳动者当起了兼职骑手,通过兼职送外卖,有效赚取了本职工作以外的报酬。
三、新就业形态发展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新就业形态对传统管理手段、劳动法律体系、就业服务管理、社会保障政策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新就业形态的短板主要体现在从业者的身份认定、权益保障等方面。 一是就业稳定性低。 目前多数平台企业的业务发展和日常运营主要靠风险投资,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或盈利路径,一旦投资中断,难逃倒闭厄运。特别是一些餐饮、生活服务、出行、旅游等领域的平台企业,由于同质化严重、盈利模式不清、资金链断裂等原因,不少平台企业关门停业或是被其他企业兼并,导致大量裁员或从业者集中失去工作。 二是劳动关系确认难。 新就业形态多依赖平台企业生存,由此派生出平台、用户、劳动者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责权利不够清晰,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劳动争议纠纷增多,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发生工伤事故后难以得到就有的赔偿,加大了个体承担的风险。 三是社会保障不够完善。 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是根据“工业社会”“单位用人”的特点设计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普遍“无单位”,有的只能以个人身份参保,没有单位为其缴费,个人承担了更高缴费比例;有的有多个雇主,为每个雇主工作的工时不等,根据目前政策只能以灵活就业者的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相对较重。 四是人力资本支撑不足。 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因其平台就业的特点,以往依托企业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制度无法发挥作用,导致相关专业技能人才短缺,亟需加强和完善相关专业技能人才的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四、大力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
作为新事物,新就业形态还不具备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全部要素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业态虽是后来者,但依法规范不要姗姗来迟,要及时跟上研究,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在变化中不断完善。这就要对新就业形态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加强对适应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治理体系的研究,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章制度,为新就业形态厚植发展土壤、助其释放出更大的潜力与活力。 一是加强发展新就业形态政策供给。 加强对新职业的认定,转变过去促进就业政策以标准就业为导向的原则,将稳定就业岗位的各类扶持政策转化为促进各种形式就业的政策,实现从“稳岗”到“稳就业”的转变。支持各种包括新就业形态在内的各种灵活就业形态的发展,完善对平台型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结合实际采用非全日制、阶段性合同、劳动者个人承揽、服务外包等多渠道灵活用工。系统性配套调整行业监管、就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破除对新就业形态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加强促进数字经济政策与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政策的衔接,实现促进数字经济增长与扩大新就业形态联动、经济结构优化与就业转型协同。 二是注重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护。 引导平台企业充分认识劳资双赢才能促进平台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加强对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加强新型劳动关系确认,明确各方法律关系,研究制定适合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平台企业劳动用工、劳动契约、工资支付、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有关劳动基准,确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护的劳动标准。加强对平台风险的管控,推动企业建立可持续的运营和盈利模式,指导平台建立对入驻企业及其产品、信息的常态化审查管理制度,加强准入与交易、质量和信息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等,为平台上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创造相对稳定的就业条件。探索吸引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加入工会,建立网上“职工之家”,给新就业形态从业者一个温暖的港湾。 三是完善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体系。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难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研究制定更加合理的缴费水平和断保处理办法,适当延长缴费周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从制度全覆盖到人员全覆盖。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多重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社会保险各自缴费、分别计算、合并纳入的政策体系。一些地方政府部门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创新推出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降低这一群体在受到职业伤害后可能引发的因病致贫风险,值得提倡推广。 四是提升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 建立健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政策,依托规模较大的平台企业,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适合新业态方式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办法。统筹社会各类培训资源,吸引社会各方投入力量,规范培训市场,优化培训方式,推动从业人员向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加大数字技术人才培养力度,适应科技和产业革命发展的需要,从源头上改善劳动力的供给。推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衔接匹配,使更多劳动者掌握相关技能,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中就业创业。

作者:沈小平 安徽省委组织部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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