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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女友(硅胶娃娃),属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法律小常识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9-2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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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最近太火了,从共享单车、充电宝到共享雨伞、共享篮球、共享马扎…网友们都在调侃,共享女友才是真正的刚需。近期,北京一家公司推出“共享女友”项目,准确的说,是共享娃娃。一天只需要298元,就可以体验价值万元的硅胶仿真娃娃。还能定制外貌和服装,送货上门……

共享女友(硅胶娃娃),属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卖淫嫖娼行为的本质是以金钱对价获取性服务,共享女友(硅胶娃娃)虽然含有一定的服务性质,但是究其本质,共享女友(硅胶娃娃)实质上属于用户支付相应押金和租金与共享女友(硅胶娃娃)所属公司建立起的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共享女友(硅胶娃娃)为承租人提供了相应的使用功能,但是该功能应属于共享女友(硅胶娃娃)的自然功能属性,服务通常是指为他人做事,并使他人从中受益的一种有偿或无偿的活动。因此共享女友(硅胶娃娃)的功能属性不属于服务的范畴。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必须是在两个自然人之间发生,人和硅胶娃娃之间这种行为显然是无法认定为卖淫嫖娼的。这肯定不属于卖淫嫖娼的行为,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按卖淫嫖娼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是触犯《刑法》的,但共享女友(硅胶娃娃)不是真人,此处也不能将共享女友(硅胶娃娃)扩大解释到他人的范围之内,因此在现有的刑法体系内,不能对共享女友(硅胶娃娃)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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