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目前出现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一派认为这个条约应尽快废除,以确保我国在朝核问题上的主动权,避免遭朝鲜挟持。另一派则以制衡美国为由,坚决反对废除该条约。
这两种观点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
因为国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先天具有丛林法则属性。无视这个事实的宋襄公式国家,必将付出惨重代价。但是,如果所有国家都彻底依循丛林规则行事,就会趋向克劳塞维茨所担忧的无限战争,人类社会就变成了野兽社会。
如何在这两点之间找到平衡,就成了考验所有国家外交智慧的试金石。条约的出现,和春秋时代的会盟一样,其实就是要适度中和一下丛林法则。但是,如果中和过度,就会自缚手脚,付出惨重代价。
所以,古往今来,最高明的国家既不是勇于废约的国家,也不是僵化保约的国家,而是善于解约的国家。
所谓解约,就是解释条约。
虽然所有条约都字斟句酌,尽量不留漏洞,有时候还要搞几个语言的版本。但是,太阳之下没有完美之物。人不是神,所以只要是人搞出来的东西都有缺陷。关键是谁更善于利用这种不完美性,进行符合自身需求的解释。
日本在甲午战争初期的行动,就是巧妙解约的胜利。
1885年4月18日光绪十一年三月初四,中国清政府与日本在天津就朝鲜问题签订了《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又称《朝鲜撤兵条约》)。
1885年4月18日,清政府与日本在天津就朝鲜问题会商。
该条约规定,两国从朝鲜半岛撤军,且日后“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都要在派兵前“行文知照”对方。
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当时的清政府奉行“不打第一枪”(切不可衅自我开)的外交政策。所以认定打第一枪的肯定是日本,有了这个出兵前互相通知的规定,日军再想搞突然袭击就困难了。
然而,日方的解释重心却不在“通知”,而在“出兵”——只要发出通知,就可以出兵。只要一方出兵,另一方也可出兵。
1894年朝鲜发生东学党叛乱,局面迅速失控,朝鲜小朝廷被迫向宗主国求救,希望清军能代为镇压。对此,日本一面做出乐于旁观的假象,一面秘密进行军事集结。小规模的清军刚一出动,日方就通告清政府,日本将依照天津条约,出兵朝鲜。与此同时,日军迅速出动大部队抢占仁川、釜山、元山等战略要点,后发先至,一举奠定有利的开战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