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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件制订程序要求,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工业涂装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方法也适用于汽车修理与维护业中的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涂装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2.7工业涂装工序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处理(脱脂、除旧漆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清漆)、流平、干燥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2.8涂料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2.9固化剂
是经过缩合、闭环、交联或催化等化学反应,引发油漆树脂单体聚合固化的物质或混合物。
2.10稀释剂
涂装过程中,添加于涂料中,用于调节涂料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1溶剂型涂料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2.12水性涂料
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作溶剂或者作分散介质的涂料。
2.13粉末涂料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三、计算方法
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工业涂装工序产生的VOCs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油漆、稀释剂、固化剂等。
VOCs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3.1.1物料VOCs量
3.1.2物料回收量
3.2削减量
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治理过程中VOCs削减量计算有以下三类方法,采用吸附、吸收等物理回收工艺的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1计算,其它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2计算。
方法1:回收量折算法
VOCs削减采用吸附、吸收等回收措施,削减量等同于回收物料中VOCs的折纯量。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实测法VOCs削减量等于统计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之和,千克。
特别的:采用吸附浓缩+焚烧/催化燃烧等两段工艺的处理装置,应采用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用于本节公式1-8计算,不可采用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2015年10月21日前安装完成的废气处理装置,确实无法监测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仅能获得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的,可按附表4焚烧/催化燃烧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60%作为焚烧/催化燃烧装置VOCs去除率,该去除率乘以吸附措施VOCs去除量作为最终去除量。
方法3: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及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去除量的计算。
浙江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计算暂行方法
(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现阶段印刷生产过程中VOCs排放量计算。
本方法适用于印刷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方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本方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2.6印刷
使用模拟或数字的图像载体将呈色剂/色料(如油墨)转移到承印物上的复制过程。
2.7印刷生产
指从事印刷以及印前的排版、制版、涂布,印后的上光、覆膜、烫箔等的生产活动。
2.8油墨
指用于印刷过程中在承印物上呈色的物质。
2.9润版液
在平板印刷过程中使印版非图文部分保持疏墨性水溶液。也称润湿液或水斗液。
2.10胶黏剂
通过界面的黏附和内聚等作用,能使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制件或材料牢固的连接在一起的物质,统称为胶黏剂。也称黏合剂、粘合剂,习惯上简称为胶。
2.11涂布液
用于涂布过程中,涂布于纸、布、塑料薄膜、金属上制得复合材料(膜)的物质。部分工艺也称上光油。
2.12洗车水
印刷过程中,用于清洗印刷机油墨的物质。
2.13稀释剂
印刷过程中,添加于油墨中,用于调节油墨树脂的溶解性、挥发速度的物质。
2.14水性原料
本方法中指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油墨、黏胶剂、涂布液等。
三、计算方法
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见公式1-1。
3.1产生量
印刷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来源于溶剂使用,含VOCs物料包括但不限于:油墨、胶黏剂、涂布液、润版液、洗车水、稀释剂等。
VOCs的产生量按物料平衡法计算,见公式1-2。
3.1.1物料VOCs量
特别的:①紫外光固化(UV)油墨、紫外光固化(UV)光油等的聚合单体为可挥发物时,暂定聚合单体质量百分含量的10%计入VOCs;②水性油墨中采用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时,不可忽略水性丙烯酸乳液或类似物料中的游离VOCs,无法获取游离VOCs含量的,按水性丙烯酸乳液质量百分含量的1%计入VOCs。
3.1.2物料回收量
3.2削减量
印刷行业污染治理过程中VOCs削减量计算有以下三类方法,采用吸附、吸收等物理回收工艺的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1计算,其它VOCs处理装置优先采取方法2计算。
方法1:回收量折算法
VOCs削减采用吸附、吸收等回收措施,削减量等同于回收物料中VOCs的折纯量。
按相关规定监测方法开展排气筒排放测试,以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或者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手工监测数据、通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监督监测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实测法VOCs削减量等于统计期内各污染治理设施的VOCs去除量之和,千克。
特别的:采用吸附浓缩+焚烧/催化燃烧等两段工艺的处理装置,应采用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用于本节公式1-8计算,不可采用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2015年10月21日前安装完成的废气处理装置,确实无法监测焚烧/催化燃烧装置的进、出口监测数据,仅能获得吸附措施进、出口监测数据的,可按附表4焚烧/催化燃烧技术调整系数η处理×60%作为焚烧/催化燃烧装置VOCs去除率,该去除率乘以吸附措施VOCs去除量作为最终去除量。
方法3:公式法
无法获取治理设施进出口浓度实测数据的情况下,污染治理设施满足国家级省内相关技术规范,且企业可提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明材料时,采用公式法进行VOCs去除量的计算。
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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