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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自家的树,也犯罪吗?

刑事辩护参考  · 公众号  · 法律  · 2021-04-12 08:3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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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枣庄5个农民砍掉了自己种的700棵杨树,被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砍自家的树,犯罪吗?


有同学认为,自己家种的树,就是个人财产,个人想怎么处置,都可以,别人无权干涉。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项: 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 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 除外。


《森林法》要求严格按照 林木采伐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采伐人、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方式、强度都作了明确限定。


由此可见,即使采伐自家数量较大的林木,也需要依法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另外,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即使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是超范围采伐,也属于无证采伐。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 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结论: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 要申领 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余采伐行为,均需要依法申领 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时,须严格按照 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载明的限定要求进行采伐。被告人无 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家 700棵杨树,显然不属于零星树木,已达到数量较大的程度,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附: 《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理解与适用

2004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3号)(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对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了明确批复。

一、问题的由来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的认定及数量认定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了对滥伐林木罪认定的具体情形。
2003年下半年审判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反映,对《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理解上有歧义。《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对此规定,实践中有人提出:按照上述规定,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数量较大的,是否能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国家林业公安局也先后就此问题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

二、争议的观点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不能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其理由主要是因为上述规定中列举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而没有明确列举“地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属于无证采伐,数量较大的,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批复》采纳的是这种观点。

三、《批复》的内容及理由
(一)《批复》的内容
《批复》明确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情形,数量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二)批复的理由
关于这个问题,有人认为是《解释》的疏漏,其实不然。制定《解释》时对此问题有所考虑,主要考虑到这种情形显然属于无证采伐,符合《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理由如下: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森林法要求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许可证对采伐人、采伐地点、面积、树种、方式、强度都作了明确限定。尤其是对采伐地点,更是作了非常具体的界定,包括在哪个林场、分场、林班、小班或哪个乡镇、村、屯、地块,以及东南西北四至的地点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方式尤其是地点进行采伐的,都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因此,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显然违反了森林法的规定。
国家林业局林函策字〔2003〕17号《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中也明确指出: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的地点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属于无证采伐。其中,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应当定性为滥伐林木行为。
同时,考虑到表述的严密,《批复》中明确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这是因为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有明确的例外规定。
综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对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林木无权采伐而进行采伐的,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属于无证采伐;数量较大的,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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