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宏:谢谢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今天早上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刚才大公报记者提到两个问题,第一个涉及《中英联合声明》。我也注意到外交部发言人前几天就该问题的表态。需要注意的是,他在讲这番话的时候,是针对一个背景,就是某个国家借口《联合声明》,对香港的事务说三道四。在此背景下,他强调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我理解他并不是从法律上阐述《联合声明》是否依然有效的问题。中方从未否认《联合声明》是条约。我们知道,中英谈判及签署《联合声明》,其终极目标和核心内容是中国收回香港,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随着香港回归以及过渡期工作的结束,《联合声明》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义务全部都履行完毕。至于《联合声明》第三条阐明的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附件一对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说明,这些内容已经完全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予以落实。换句话说,是在《联合声明》中阐明了中方的一些基本方针政策,而中方根据《宪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才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习近平主席在前不久访问香港时表示,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与《联合声明》有关内容,没有原则冲突,但不在同一层面上。我要强调,《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都是中国政府单方面声明。谈判中已经说得很清楚,这不是双方的协议,不构成中英之间权利义务,而是由中国单方面宣布的“方针政策”。所以英方根据《联合声明》没有任何权利对中国内部事务指手画脚进行干预。中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国在《联合声明》中宣布的方针政策一贯得到有效履行,而且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后还会继续得到履行。这也是毫无疑问的。我想这个问题非常清楚。在此背景下,某些人拿《联合声明》说事儿,就是希望为干预香港内部事务制造法律依据,我看不出来这有什么意义,《联合声明》也不可能为这样的干预提供依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正如我刚才在研讨会上所分享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在很多层面上对国际法作出了贡献。在香港适用国际条约问题上,中国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国际法有很多创新和发展,这一点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同和接受。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本身就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世界上各国之间争端很多,有的是武力相见,诉诸军事行动,我们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么复杂的历史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在很多其他层面,比如香港参加国际条约,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活动,包括香港要打造区域争端解决中心,这里面有很多制度安排,也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贡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推动工作,成功实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办事处在香港设立并投入运作。这对提升香港作为区域法律服务中心和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也会起到很大作用。这样的例子很多,昨天讨论中有专家也分享了有关信息,时间有限,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