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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就涉港外交条法工作答记者问(实录)

中国国际法前沿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7-12 17:43

正文


7月8日,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在香港出席“亚洲的共同未来”国际法研讨会期间,接受香港及内地媒体采访,应询就《中英联合声明》、“一国两制”对国际法的贡献、在香港举办国际法研讨会的意义、外交部涉港条约法律工作等问题回答记者提问。答问实录如下:

大公报:我想问的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中英联合声明》,早前外交部说过,《联合声明》是历史文件,没有现实意义,但是英国外交部回应说,《联合声明》依然有效,它还有法律约束力。您对此有何评论?第二个问题是,刚刚您在会上提到说,回归以后有涉及“一国两制”的很多案例,您觉得香港回归二十年来,“一国两制”在国际法方面有什么贡献?

徐宏:谢谢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今天早上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刚才大公报记者提到两个问题,第一个涉及《中英联合声明》。我也注意到外交部发言人前几天就该问题的表态。需要注意的是,他在讲这番话的时候,是针对一个背景,就是某个国家借口《联合声明》,对香港的事务说三道四。在此背景下,他强调没有任何现实意义。我理解他并不是从法律上阐述《联合声明》是否依然有效的问题。中方从未否认《联合声明》是条约。我们知道,中英谈判及签署《联合声明》,其终极目标和核心内容是中国收回香港,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随着香港回归以及过渡期工作的结束,《联合声明》规定的与英方有关的权利义务全部都履行完毕。至于《联合声明》第三条阐明的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以及附件一对于这些基本方针政策的说明,这些内容已经完全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予以落实。换句话说,是在《联合声明》中阐明了中方的一些基本方针政策,而中方根据《宪法》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才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和制度化。习近平主席在前不久访问香港时表示,中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与《联合声明》有关内容,没有原则冲突,但不在同一层面上。我要强调,《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都是中国政府单方面声明。谈判中已经说得很清楚,这不是双方的协议,不构成中英之间权利义务,而是由中国单方面宣布的“方针政策”。所以英方根据《联合声明》没有任何权利对中国内部事务指手画脚进行干预。中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国在《联合声明》中宣布的方针政策一贯得到有效履行,而且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后还会继续得到履行。这也是毫无疑问的。我想这个问题非常清楚。在此背景下,某些人拿《联合声明》说事儿,就是希望为干预香港内部事务制造法律依据,我看不出来这有什么意义,《联合声明》也不可能为这样的干预提供依据。


关于第二个问题,正如我刚才在研讨会上所分享的,中国实行“一国两制”在很多层面上对国际法作出了贡献。在香港适用国际条约问题上,中国在坚持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国际法有很多创新和发展,这一点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同和接受。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通过友好谈判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本身就是对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世界上各国之间争端很多,有的是武力相见,诉诸军事行动,我们通过和平谈判解决这么复杂的历史问题,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在很多其他层面,比如香港参加国际条约,参与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活动,包括香港要打造区域争端解决中心,这里面有很多制度安排,也是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贡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香港设立办事处,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密切配合,做了大量推动工作,成功实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亚太办事处在香港设立并投入运作。这对提升香港作为区域法律服务中心和争端解决中心的地位,也会起到很大作用。这样的例子很多,昨天讨论中有专家也分享了有关信息,时间有限,不再一一列举。

南华早报:关于《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和国际社会与您的看法不同。中国应该怎样让国际社会认为,中国在《联合声明》的问题上是尊重国际法的精神呢?可否清楚说明,《联合声明》是不是国际条约?它的地位是什么?

徐:我刚才已经说了,中国从来没说《中英联合声明》不是条约。我们一向把它作为一项条约性文件。英国有一点说的没有错,双方已经将《联合声明》提交联合国予以登记。我们不否认《联合声明》是条约,只不过在条约中,每个条款的效力取决于条款本身的内容,需要逐条分析。你刚才说,英国和国际社会对此看法和中国不一样,我不知道你这个结论是哪儿来的。英国可能有自己的说法。但我不认为国际社会其他国家都是和英国一样。对于这问题,我想从几个层面进行说明:第一,《联合声明》谈判过程非常清楚,中方反复强调,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基本方针政策,纯属中国内政,不是需要与英方谈判达成协议的问题。《联合声明》里之所以要纳入这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出于中英友好关系;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为了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所以中方在《联合声明》谈判过程中就相应政策向英方做一些介绍,但是我们反复声明,这些内容不是中英双方之间的协议,不需要英方来保证落实。落实有关方针政策是中方自己的事,与英方无关。在谈判中,英方也提出过主权的问题、治权的问题。中方明确表示,主权问题是不可商量的,治权问题也是不可商量的,不存在谈判的空间。我想之所以《联合声明》能达成,在这点上讲,和中方阐明的清晰立场,以及英方最后对这一立场的接受,也是有关系的。第二,你们可以仔细分析《联合声明》的具体措辞,采取的都是单方面声明的写法,没有任何一个条款赋予英方在香港回归后继续插手香港事务的权利或责任。这些措辞在法律上是非常清楚的。这份文件之所以称作《联合声明》而不是《条约》也有这方面的考虑。第三,更重要的是,国际法最重要的原则是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试想中国怎么可能签一个条约,让别的国家干涉中国内政?现在已经是21世纪,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包括英国在内,全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敢公开说它可以干涉别国内政。所以香港事务,纯属中国内政。中国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通过《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来保障。这不需要英国人来承担什么责任或以别的形式介入,他们也不应该介入。这个不论是从政治上,还是法律上,都非常清楚。这与《联合声明》本身是否构成条约没有任何关系。它是一个条约,并不等于英国人有这个权利。因为《联合声明》没有任何一个条款,任何一个字,授予英方这样的权利。

深圳卫视:从去年到今年的国际法研讨会,我们看到内地和香港之间在国际法领域的合作不断加深。从条法司角度看,此类活动为什么选在香港举办?香港有何独到之处?香港表示要成为“一带一路”沿线上各国的“超级联系人”,您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香港是否有能力担当此重任?

徐:大家知道,在去年差不多这个时候,7月中旬,在这里召开了国际海洋法研讨会,和今年的研讨会是在同一个会场(香港会展中心)。去年开会时,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刚作出裁决。我知道那个会在裁决出台前很久就开始筹划,并不是专门针对裁决召开的,但恰巧碰上裁决出台,所以大家聚焦海洋争端解决和海洋法问题,特别是南海仲裁案裁决,第一时间加以分析批驳。今年议题更广泛,包括现在会场正在讨论的海洋法问题,也包括昨天和今天上午我们谈到的“一国两制”对国际法的贡献、投资领域国际法问题、亚洲区域合作有关法律问题等。这些问题都非常重要和具有现实意义,也是香港法律界非常关心的问题。可能有些人认为香港只注重商业,只对商法、经济法感兴趣,对国际法研究不多,其实不然。一个地区要发展,必须要与其他国家发展各领域合作。这种合作离不开国际法的保障。香港在这领域有很多专家,开展了大量研究。现在在香港成立了亚洲国际法研究院,我觉得非常好,对香港今后参与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发展各领域关系都有重要意义。这次会议是由亚洲国际法研究院与中国国际法学会联合主办的,我认为,内地学术机构和香港学术机构加强这样的联系,一方面可以共同促进国际法,在国际上发出中国关于国际法的声音;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两地国际法交流。“一带一路”倡议已经受到世界上很多国家欢迎,前不久在北京还召开了“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要推进“一带一路”合作,肯定离不开法律保障,这里面有多个层面的问题,包括国际法、区域法还有各国国内法,香港本地法等。相应地也需要提供更多法律服务,要提供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合作潜力非常大,现在只是一个开头。所以香港法律界抓住这个机遇,开展有关研究、推动有关合作,我觉得是恰逢其时。香港有独特优势,既是与内地交流的桥梁,同时有自身普通法的传统,人才很多,今后在这些领域可以做的事情很多。我们希望与香港法律界加强这方面交流,共同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

众新闻:关于您刚才所说《中英联合声明》中单方面声明的写法,是不是指第二条写道“联合王国政府声明……”,第三条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您说一些内容是单方面声明,是不是因为有关条款采取了这样的写法?之前外交部发言人说《联合声明》没有现实意义,但既然中方作出了这样的声明,且在联合国登记,中方目前立场是否仍是坚决全面落实《联合声明》?

徐:你的第一个问题涉及《中英联合声明》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二条其实与第一条的声明密切相关。第一条说,中国政府声明自1997年7月1日起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第二条说,英国承诺要把香港交还给中国。这两条声明是相对应的,共同组成一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有权恢复行使主权,英国就要履行交还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对应关系非常明确,但这两条与第三条不同。第三条讲的是,1997年以后中国政府将在香港实行怎样的方针政策。后面没有再就此问题写出与第三条对应的条款,来规定英国相应的权利义务。这和第一条与第二条清楚明确的对应关系不同。正如我刚才所说的,第三条是通过《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落实,没有任何字眼规定英方享有什么权利或承担什么责任。所以英国说对香港还有监督责任之类,没有任何依据。英国人能找出依据吗?找不出来。刚才你问,还要不要继续履行,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很清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落实和实施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方针政策,而且将继续落实。不论是邓小平先生早先的论述,还是最近习近平主席在香港的讲话,都讲得非常清楚,我想这一点大可放心。只不过这件事是中国内政,不需要英国说三道四。

众新闻:在国际法上,《中英联合声明》到底是否构成中方政策的权利来源?

徐:《中英联合声明》并不是中方政策的权利来源。《联合声明》是中国政府就其对香港方针政策的阐述。有关方针政策不是因为《联合声明》授权才有的,而是中国政府自主制定的,只不过在《联合声明》中加以阐述。香港的宪制基础是《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方针政策是一方面,如何通过法律落实是另一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在《联合声明》中所说的,是一种政策宣示。我们讲依法办事,这个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联合声明》第三条第一款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这个“决定”在英文版的表述是“has decided”,意思是已经决定了,在《联合声明》中作出宣布,而非因为由《联合声明》而决定。所以不能说《联合声明》是中国对香港方针政策的法律来源或权利来源。这些方针政策绝不是《联合声明》创设的。


你们关心的是“现实意义”这个提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为什么现在有人提出这个问题?英国人提出,他们基于《联合声明》,享有一定权利,其目的是什么?意义又何在?《联合声明》并不能为他们提供实现这种目的的依据。中国坚定地继续奉行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事业。习近平主席讲得非常清楚,既要把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地建设好,也要把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香港建设好。这还不够清晰吗?还需要别人拿《联合声明》来保障吗?这很滑稽。我希望大家不要纠结于《联合声明》是否继续有效力的问题。内地和香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两地各界人士一起努力,推进“一国两制”事业的成功,才是我们要做的。

南华早报:就是说《中英联合声明》对英国人没有现实意义?

徐:我刚才已经说过,中方没有说《中英联合声明》不是条约,但是条约每个条款的含义要从字面、谈判背景等多方面来理解,不是说《联合声明》构成条约,英方就一定有他们说的那些权利。

南华早报:所以是说《中英联合声明》已经是一个过期的,没有约束力的条约?

徐:我没有这样说。外交部发言人也从未从条约或法律角度说《中英联合声明》已经过期或失效。

南华早报:如果说对另一方没有现实意义或没有约束力的话......

徐:《中英联合声明》对双方权利义务划分得很清楚。规定了什么权利,就享受什么权利。如果主张《联合声明》没有规定的权利,那要主张的话只能基于别的东西,而不是基于《联合声明》。如果英国人提出这样的主张,那就不是依据《联合声明》办事。中方是从《联合声明》文字和谈判意图的角度来解释。如果说,英国在香港回归后仍然对香港有监督等责任,这就起码违反了三点:一是谈判时中方明确立场和英方自己的承诺;二是违背《联合声明》明确的规定;三是违反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你问问英国,它敢说要干涉香港事务,干涉中国内政吗?《联合声明》没有授予英国这样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对此做过多无谓的解读。香港的一些朋友可能担心的是中央政府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会不会改变。这样的担心需要担心吗?20年来的实践已经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这次习近平主席在香港就此问题讲得非常清楚,昨天中午董建华先生在午宴致辞时也讲得很清楚,希望媒体朋友能够正确解读这些问题。

深圳卫视:今年是香港回归20周年,请您介绍一下外交部在涉港条约法律事务方面做了哪些工作?您有哪些感想体会与媒体分享?

徐:我昨天还和很多朋友说,的确我们很多人,包括我本人,对香港非常有感情。在香港回归前,我就在香港工作过差不多四年时间,当时在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专门处理香港回归涉及的国际权利义务、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以及法律本地化问题。我们都希望看到“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获得成功,而且一直在为此努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国际法、国际条约的问题是外交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香港回归之前,我们就开始参与这方面工作,为香港的平稳过渡创造条件。香港回归之后,我们又不断加强这方面工作,与香港特区政府很多部门,特别是律政司保持密切接触和沟通。我们在很多方面都开展了工作:一是条约领域,在处理多边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问题上,自香港回归以来,我们在20年内处理了200多项多边公约以及修正案、议定书等文件在香港的适用问题,根据香港自身的情况决定适用或是暂缓适用。我们授权香港对外签署各类双边协定400多次,这些协定对香港发展与各国的友好关系、提升香港的地位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另外,我们还协助香港向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监督机构提交香港的履约报告550多次。二是我们协助香港处理与外国的司法合作案件2300多件。三是中央政府和特区政府密切合作,成功推动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在香港设立办事处。这件事并不容易,办事处不是我们中国政府想设就能设的。国际组织有国际组织的规矩,需要其他成员国的同意。你们也知道,在我们这个区域,有些国家在很多领域与香港有竞争关系,所以设办事处的事还是遇到一些阻力。我们通过外交渠道做工作,成功说服了其他国家同意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去年,我们又通过提交评估报告和做各方面工作,成功将试运行的办事处“转正”。最后,大家应该还记得,2011年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就刚果(金)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我们也通过与特区政府的沟通,参与了这起案件的处理。此案涉及国家外交权、特区司法权,涉及普通法、基本法,各种关系比较复杂。当时外交部驻香港公署向香港特区政府提供了三份函件,阐述中央政府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其中也包括案件可能会对国家的外交利益产生何种影响。这些材料提交到香港特区法院,最后都被特区终审法院接受,而且终审法院最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这也是香港回归以来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很好地诠释了“一国两制”。昨天我们和香港一些法律界的朋友还谈起这个案件,虽然已经过去几年了,但它的意义还是非常深远。


以上这些都是我们这几年做的工作。从这些工作中,我们深深体会到,要做好香港的涉外和涉国际法和国际条约工作,首先要准确理解、准确把握和坚持“一国两制”,第二我们要加强沟通和交流,第三需要加强机制体制的保障。这方面工作接下来还会继续。我们也会按照中央的方针政策全力做好今后的工作,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充分发挥香港的优势,为香港拓展对外合作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