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8月29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种种长期困扰小区居民的难题,都有针对性解决的举措。
8月29日上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刘曙光表示,条例其中一大亮点就是,明确小区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源头上减少物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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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共有区域收益归业主共有
条例指出,小区共有区域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门等。
此外,利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其收益归业主共有。可能损害特定业主就其专有部分享有的合法权益的,还应当经该业主同意。
刘曙光解读说,这是条例修改后一个非常大的变化。原先,这些经营活动的利益是归物业公司来收取和管理,原先法条上也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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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业委会成立门槛
我国的物业管理发源于深圳,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加速转型,2007年起实施的物业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目前深圳市物业小区中,成立业委会的仅占四成。成立门槛过高是“拦路虎”。
根据现行规定,要成立业委会就必须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成员,在“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主要按房屋建筑面积算)二分之一以上和与会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后,方能有效当选。然而,由于不少小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很多物业用于出租,上述“双过半”的比例在一些小区难以实现。
新修订条例降低了业主大会召开门槛,授权街道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同时调整了业委会委员的选举程序和当选条件。
业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两轮投票的方式,首轮“双过半”的候选人直接当选,未能选出的,采用第二轮投票,按照该轮选举的得票顺序当选,无须获得“双过半”,保证业委会能够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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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可以有“身份证”
当前业主大会不能开设账户,共有资金通常统一放置在物业服务企业账户,导致侵占、挪用业主共有资金的情形时有发生。
新修订条例大胆创新,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向住建部门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这相当于有了“身份证”。业主大会可以凭这张“身份证”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
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实时公开,业主可以随时监督。这就让业主真正拥有主动权、实现当家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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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只能出售出租给业主
车多位少,如何分配车位一直是各小区管理的难题。条例明确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车位的使用情况按月予以公示。
为了防止争议发生,条例明确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车位、车库的权属。住宅物业的车位约定归建设单位所有的,其所有的车位只能出售、附赠、出租给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