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本专利”视图中出现文字:“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国知局认为:不违反法律、不妨害公共利益;
北知法院认为:违反法律、妨害公共利益;
最高法院认为:
在本专利产品正面较为显著的位置、以较大字体标注“国家保密局安全保密测评中心认证”并非必要,而是具有宣传、推销商品的目的,其标注内容应当受到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本专利使用“国家保密局”字样贴靠国家机关,既违反了广告法关于广告中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规定,也会使社会公众对测评中心的性质产生误解,导致社会公众误以为作为国家机关的国家保密局对本专利产品的性能予以认可,妨害了公共利益。
......
附最高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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