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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被滥用咋办?
黄璞琳
电商交易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也被称为电商交易无理由反悔规则。该规则的创制与实施,极大地解决了电商交易中消费者无法现场查看货品实物并当场验货可能产生的交易风险问题,进而增加了电商交易的可信度,对我国电子商务迅猛发展可谓功不可没。
2013
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顺理成章地将我国电子商务实践中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了固化。
2013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1.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3.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4.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5.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落到实处,原国家工商总局于
2015
年出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一是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二是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三是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四是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原工商总局还于
2017
年公布,并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
2020
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1.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2.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3.
以下三类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是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是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4.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5.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是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是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是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6.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国务院
2024
年
3
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其第十九条也进一步完善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1.
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