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是国家文明进步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我国《民法典》虽已规定了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且近亲属通常被视为适宜的监护人,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常因工作与生活压力,难以良好履行监护职责。而民政部门、居委会及村委会作为兜底或补充性监护人,也不应成为常态。
吕红兵敏锐地察觉到这一问题,建议完善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发展专业监护组织,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他认为,
支持、鼓励社会公益组织通过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担任监护人,应成为一种有益的、有效的选择。
《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已为“组织”担任监护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预留了很大空间。
为完善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发展专业监护组织,切实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吕红兵提出可采取以下举措
:
一是
大力发展以监护为主责主业的公益组织,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界定其为社会服务机构并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二是
畅通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程序;
三是
依法制定格式化的监护协议文本,明确规定被监护人权益,严格规范监护人职责权限;
四是
对基于指定监护和意定监护制度担任监护人的公益组织,由民政部门建立登记制度加强日常监管;
五是
若监护人存在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等法定情形,相关组织有权申请撤销其资格;
六是
发挥公证机构功能,完善“公证 + 提存”制度;
七是
鼓励信托公司制度创新,借助信托合同维护被监护人财产及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