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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明确

财政部  · 公众号  ·  · 2019-09-1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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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予金融企业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两部门明确,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以及除上述列举资产之外的其他风险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对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公告明确,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根据公告,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统计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柴新)



(来源:中国财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