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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网络司罗建辉司长的讲话里竟有这些玄机(2组数字对比,附管理细则)

广电独家  · 公众号  · 电影  · 2017-09-07 00:42

正文

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司长罗建辉在2017上海网络视听季暨第九届中国网络视听产业论坛上的发言这两天在微信上有刷屏之势,热闹得很。


但咱们内行还得看门道哦,门道在哪里?就在数字里。


一、今年网络剧产量锐减,网络栏目“井喷”


据罗建辉司长透露:“2017年上半年,各网站在总局备案播出的网络剧近400部、网络电影4000余部、网络动画片568部、网络纪录片84部、网络栏目近4600档。”


而同样是罗建辉司长透露的数字(在今年2月19日举行的中广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2016年度大会上),“2016年,各网站在总局备案网络剧4558部、微电影(网络电影)5556部、网络动画片197部、网络纪录片140部、网络节目1616档。这些指的是原创的,并且只在网络上播出的视听节目。”


今年上半年,在总局备案的网络剧数量还不到去年全年的1/10!(虽然一个是“年报”,一个是“半年报”,但也可以来模糊类比。


从这组数字可以明显看出,今年网络剧数量大减。


这跟网络剧管理更加严格有关,也跟网络剧市场的马太效应增强有关——各网站发力头部剧,“虾兵蟹将”无利可图偃旗息鼓。


同样来作模糊类比,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节目备案数量增加;网络纪录片备案数量略增,但不多。


其中,网络动画片、网络栏目的备案数量可以说是“大增”。


以网络栏目为例,今年仅半年时间,备案数量竟然就已经达到近4600档!而去年全年也只有1616档。说是“井喷”虽然俗了点,但很贴切吧。


网络栏目的竞争已经白热化。


早些时候,击壤广告大数据曾经发布了一组数字:五大平台(腾讯视频、优酷、爱奇艺、乐视、芒果TV)今年上半年共计24档“裸奔”节目,其中30分钟以下短综艺节目视频站占据“裸奔”节目总数的54%。明星阵容薄弱,素人居多,也很难使客户买单。电视综艺在电视和网络的双平台传播则更吸引金主们。


二、一体化管理日趋严格


罗建辉司长今年前些时候曾经公开表示:“不管是网络原创节目、网上引进节目还是网络视听节目直播、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传播视听节目,不管是通过视听网站还是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网络视听节目的本质没有改变,我们都是按照媒体业务来对待和管理的。”


在9月5日的论坛上,他透露的数字是:“对于低俗的网络视听节目进行持续清理,今年上半年,总局共处理了155部存在内容低俗等违规问题的网络原创节目,其中,对125部严重违规节目做了下线处理,对30部违规节目做了下线重编处理。


去年的情况如何呢?


2016年,总局处理了150多部内容存在违规的网络剧、网络电影和网络专业类视听节目。”这是罗司长在中广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2016年度大会上透露的。


今年半年时间,总局处理的违规网络原创节目数量就超过去年全年!可见,管理力度加大并非虚言。


那么,管理依据是什么呢?


今年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新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对于网络视听节目的审核标准作了细致的规定。


对照《通则》,哪些内容是违规的,一目了然,公平透明。


下面的内容,从业者一定要收藏了!



>>>附: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节选)


第四章 节目内容审核标准


第七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禁止制作、播放含有下列内容的网络视听节目: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网络视听节目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情节的,应予以剪截、删除后播出;问题严重的,整个节目不得播出: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贬损、恶搞、损害革命领袖、英雄人物的形象、名誉;

  

3.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4.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5.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6.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

  

7.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8.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9.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含有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歪曲、诋毁或歧视宗教观念、宗教信仰和宗教称谓;

  

5.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

  

7.展现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8.为宣扬以暴制暴,宣扬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趣味:

  

1.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自慰等情节;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换妻等;

  

4.较长时间或较多给人以感官刺激的床上镜头、接吻、爱抚、淋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或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等;

  

7.含有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8.使用粗俗语言等;

  

9.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分类或宣传推广。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及其他真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4.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等;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

  

2.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入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等;

  

3.表现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滥用毒品等不良行为;

  

4.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和吸烟场景;

  

5.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6.展示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形象的动画、动漫人物的性行为等;

  

7.含有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滥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节目中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植入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内容;

  

6.侵犯个人隐私内容;

  

7.以抄袭、剽窃或未经许可翻拍等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节目;

  

8.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制作或参与制作的节目;

  

9.其他有违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内容。

  

第九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审美导向,体现高雅健康的审美情趣和文化品位,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一)坚决抵制是非不分、善恶不辨、以丑为美、颠倒黑白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各种诋毁主流思想和主流价值的内容;坚决反对歪曲历史、美化反动、调侃崇高、否定英模的错误倾向;坚决抵制厚黑学、潜规则、圈子山头等封建文化糟粕和腐朽思想遗毒;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风气和过度商业化、过度娱乐化的倾向;坚决摒弃廉价的笑声、无底线的娱乐和无节操的垃圾;坚决抵制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坚决反对天价追星、无聊游戏、奢华盛宴等不良风气。

  

(二)不得宣扬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金钱观。在涉及真实人物生活讲述与调解等节目中,坚持真实原则,不得为了追求轰动效应人为设置虚假、离奇故事情节,摆拍经过事先设计的对话,制造假故事、假新闻,愚弄受众。

  

(三)对节目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进行筛选把关,不得选用有丑闻劣迹、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物,慎重选用有争议或存在边缘化观点的人物。节目中的人物语言、行为、着装、服饰、发型、台风等应当符合大众审美观念。

  

(四)节目主持人应对嘉宾、评委、选手等人物的言行举止正确引导,防止语言和行为低俗,对错误观点和言论要及时批驳。主持人之间不得互相挖苦、吹捧、调情。嘉宾、评委要加强点评的专业性和针对性,避免夸张作秀、互相恶搞以及不文明言谈举止,不能喧宾夺主、故意制造噱头和看点,使节目成为明星宣扬自我的舞台。选手不得为博眼球而煽情作秀、夸张搞怪或渲染悲切情绪。

  

(五)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尽量减少未成年人参与,对少数有未成年人参与的节目要坚决杜绝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的不良倾向以及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

  

(六)真人秀类节目要减少明星参与人数,提高普通群众的参与比重,让群众成为节目的主角。不得追星逐利、媚俗捧场,杜绝展示明星炫富享乐、炒作节目片酬成本。不得借真人秀节目炒作包装明星子女。

  

第十条 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除符合前款网络视听节目的总体要求外,还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以道听途说的信息为话题,进行主观臆测的讨论、评论的;

  

(二)以调侃严肃话题为主要内容的;

  

(三)围绕易引发争议的负面话题进行讨论、评论的;

  

(四)以宣扬明星炫富享乐为主要话题的;

  

(五)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主要内容的;

  

(六)展示危险程度高、恶意整人、易被青少年模仿的游戏项目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盘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感受的;

  

(八)就家庭纠纷采访未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参与家庭纠纷和现场调解的;

  

(九)为吸引眼球,制造低俗噱头,展示丑行恶态,或作假作秀、故意激化矛盾,突出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以“考验”“测试”的名义人为制造和展示“人性恶”事件的;

  

(十)故意刺激、为难嘉宾娱乐观众的;

  

(十一)讽刺他人、相互吹捧或进行粗俗反串的;

  

(十二)使用粗俗恶搞字幕和夸张怪异音效的;

  

(十三)以采访、讨论性爱、性生活细节为话题的;

  

(十四)展示群众参与的各类整容变性细节的;

  

(十五)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十一条 严肃认真对待节目细节,涉及下列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一)涉及革命先驱及其他重要人物形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节目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

  

第十二条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的其他相关要求:

  

(一)网络视听节目中文字幕除书法题写的片名及相关文字外,应为规范汉字。作品有歌词的歌曲,外语标题、台词、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及标识等,应加中文字幕;

  

(二)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错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摒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配音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管理,加强对演职人员、主持人、嘉宾及其他节目参与人员规范使用通用语言文字的提示指导,防止不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节目上线播出。

  

第十三条 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以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特殊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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