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法学学术期刊管理,牢牢把握办刊正确方向和舆论导向,推动法学学术期刊多样化、差异化、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文法学期刊发展,构建法学学术期刊发展长效机制。完善法学期刊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实务类期刊评价指标,不唯引用率等学术化标准,综合考虑对法治实践的贡献进行评价。”如何加强法学学术期刊管理、推动法学期刊发展,是亟待作出回应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笔者运用渐进双重差分法分析了专家审稿制度对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的实际影响,并对加强法学期刊管理、推动法学期刊发展提出了对策建议。2000年以来,部分法学期刊陆续推行专家审稿制度。现有研究常常以期刊的影响因子、被引次数等度量相关学科的学术水平,本研究同样以法学期刊的相关变量衡量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截至2022年12月底,在笔者统计的121家法学期刊中,有62家法学期刊实行了专家审稿制度,59家法学期刊尚未实行专家审稿制度。已经实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法学期刊为本研究实验组(treatment group),尚未实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法学期刊为控制组(control group),专家审稿制度为外部冲击或实验(treatment)。运用单差法,即只比较实验组的期刊在实行专家审稿制度前后的学术表现差异会产生内生性问题:实行专家审稿制的期刊可能是质量更好的期刊,其学术水平上的进步可能是因为本身质量更好,而非实行专家审稿制度的结果。双重差分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 DID)是一种常被用来分析政策效果的计量方法,它避免了政策作为解释变量所存在的内生性问题,通过实验组的平均变化与控制组的平均变化之间的差值判断政策影响是否具有显著的统计意义,是当前国内成熟的用于因果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由于实验组不同期刊采用专家审稿制的时间不一致,因而不能采用标准双重差分法,而应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法(Time-varying DID)。在研究方法上,双重差分法既横向对比了采用该制度的期刊是否比未采用该制度的期刊表现更好,又纵向比较了期刊存在的总体变化趋势。
专家审稿制度或同行评审制度指由专家对稿件进行实质审查。贺欣教授认为专家审稿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我国法学刊物关系稿泛滥和法学研究缺乏自由真诚的批评等问题。韩松教授指出,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论文的评价以同行评议和文献计量分析为基本方法。到2014年左右,国内主流法学核心期刊已推行国际通行的同行专家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有期刊编辑部认为该制度有利于培植学术诚信、提高用稿质量及公平用稿。张新宝教授认为匿名评审制度总体是正面的。标准的专家审稿制度要求双向匿名评审,审稿人与作者互相不知对方信息,期刊则将审稿人的审稿意见反馈给作者;大多数审稿意见对于完善稿件有积极作用,作者会根据审稿意见修改论文或提出反驳意见后再由审稿人继续评审从而推动作品不断完善。尽管法学专业的学生也能编辑出顶级刊物,但笔者研究的对象以专家编辑的期刊为主,不涉及国内以书代刊的集刊和由学生编辑的法律评论类期刊。
法学期刊普遍采用的审稿机制是三审制,专家审稿制度在法学界的推行往往与三审制相结合。三审制在法学期刊的实践中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三审制是指助理编辑初审、责任编辑二审、主编终审的三级审稿制度;有的也采用编辑初审、专家二审、主编终审的办法,还有的采取责任编辑初审,主编再审,编委会讨论审定的办法。”三审制为学术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没有运用专家审稿的三审制中,助理编辑着重内容初选,责任编辑侧重稿件具体内容,主编则关注稿件倾向和期刊整体构成等宏观内容。采用了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专家往往在二审阶段对稿件提出审稿意见。专家审稿制度在法学期刊有公开审稿、单向匿名审稿和双向匿名审稿三种模式,而双向匿名审稿模式应用最广。
有学者考察了教育类期刊和经济管理类期刊采用匿名审稿制度的效果,但截至目前,尚没有研究对法学期刊运用专家审稿制度的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姚继军和田亚惠的实证分析显示,匿名审稿制度没有显著提升中国教育类学术期刊的学术水平。该研究的不足在于统计样本较小,局限于《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教育类期刊,存在样本选择问题。采用专家审稿制度无疑会增加论文的平均审稿周期。实证分析显示,在1990年至2019年,Elsevier旗下经济学期刊论文的平均审稿周期从0.32年增长至0.94年,审稿周期变长显著提升了论文的细致性和稳健性,但也严重降低了论文的重要性。刘瑞明和赵仁杰在对匿名审稿制度是否推动中国经济学进步的研究中以期刊的影响因子、总被引次数等变量度量经济学学术水平,笔者借鉴了这种思路。除了学术期刊论文审稿,专家评审在学位论文评审、科研项目申报评审、课题成果鉴定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专家评审制度仍有完善空间,比如现行国家科研资助体系下在科研项目评审中被利用专家选取机制、申诉和监督机制等有待改进。因此,本研究对于完善学位论文答辩制度、申报课题项目评审、社科成果评奖均有指导意义。截至目前,法学界还缺乏对法学期刊运用专家审稿制度效果的实证研究。
三、理论假说:专家审稿制度提高了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
理论上,法学期刊推行专家审稿制度有利于提高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贺欣认为我国法学期刊审稿体制面临学术小圈子的问题,特别是饱受熟人稿或人情稿之累,而专家审稿制度保证了言论自由,让评审人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专家评审制最大的好处就在于防止出太差的东西、帮助学术消费者事先把关、保证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公允地批评和交流。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社副编审邵海认为专家审稿制度的优势是减少已出版作品中的错误并保证论文学术质量,向读者释放价值信号,公平分配刊物空间,适应学术研究分工需要,最终提升法学研究水平。龙宗智教授在2003年指出双向匿名审稿制有助于编辑自律、维护刊物学术质量。有权威法学期刊主编曾表示,专家审稿制度是其重要办刊经验。学术界并非封闭的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具有竞争性的垄断竞争市场,研究者们通过实际行动“用脚投票”,更愿意将研究成果投稿给采用了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而非未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综上,笔者提出第一个理论假说:专家审稿制度提高了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
专家审稿制度在法学界的推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据公开信息,最早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的法学期刊是《现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从2001年起正式施行专家匿名审稿制。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制与社会发展》“自2001年起一直实行稿件双向匿名评审制度。稿件评审严格推行以专家匿名评审为中心,包括责任编辑初审、专家双向匿名评审、主编终审三个环节的三审程序制度”。据统计,2001年以后先后有《法律科学》(2004年)、《中国法学》(2005年)、《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清华法学》(2007年)、《中外法学》(2008年)、《东方法学》(2008年)、《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法学家》(2010年)、《法学论坛》(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政治与法律》(2013年)、《法学杂志》(2013年)、《比较法研究》(2014年)、《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法商研究》(2014年)、《当代法学》(2016年)和《法学》(2019年)等主流法学期刊公开表示采用专家审稿制度。
为了考察专家审稿制度是否真正落地、发挥出实际效果,笔者进一步区分了“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与“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与该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之间存在一定距离。对于声明运用了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笔者查看了该期刊在声明后公开发表的所有论文。如果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出现了作者向审稿人或外审专家致谢的信息,可以认为该期刊实际实施了专家审稿制度,并将该专家审稿制度简称为“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否则,该期刊的专家审稿制度属于“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绝大多数期刊允许作者在论文中致谢,致谢信息一般出现在脚注中,致谢的对象包括了给论文提出修改建议、研究协助、提供资料的老师、同学、同事、朋友等。一个例外情形是《法商研究》。在该期刊,一般的致谢词原则上不予保留,所以没有致谢信息。论文脚注中一般含有作者致谢等信息,我们通过致谢可以透视法学界的知识合作网络。Nunna等人研究了2008年至2017年183家法学期刊发表的近三万篇论文的首页脚注与致谢,认为致谢类似于一种学术性货币,作者向某人致谢等同于向其发放货币,作者更可能在审稿意见提升论文质量时向审稿人公开致谢。外界很难获得期刊施行专家审稿制度效果的信息,该信息是为相关期刊社掌握的私人信息,作者向匿名审稿专家致谢就成一个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如果论文作者主动向匿名审稿人或匿名外审专家公开致谢,可以推断该作者从专家的审稿意见中获益并提升了论文质量,该期刊确实施行了专家审稿制度且效果不错。因此,笔者提出理论假说二:与“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相比,“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对中国法学研究水平的提升作用更明显。
(一)核心解释变量:专家审稿制度
笔者的基本假设是专家审稿制度提高了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专家审稿制度是核心解释变量,中国法学研究水平是核心被解释变量。
笔者以维普中文期刊服务平台在2012年至2022年期间收录的121家法学期刊为统计样本,将极少部分曾经以书代刊、由集刊转为正式期刊的法学期刊也纳入统计样本。以这121家法学期刊创刊以来至2022年12月期间在声明、启事、稿约、投稿须知、投稿指南等公开信息中首次表示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的年份认定为该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时间。考虑到制度产生的效果往往存在时滞,如果某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时间为当年的下半年,笔者则将该期刊声明实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时间认定为声明年度的下一年。在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中,笔者以首次出现论文作者向匿名审稿人或外审专家致谢的年份确定为该期刊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年份。
法学期刊中采用了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为本研究的实验组,而没有公开声明表示采用专家审稿制度、专家评审的法学期刊为本研究的对照组。据本文统计,在维普数据库收录的121家法学期刊中,没有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有59家,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法学期刊有62家,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法学期刊有27家。专家审稿制度构成了一个外部冲击或实验,由于各个法学期刊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的年份不一致,有先有后,应当运用渐进双重差分法进行回归分析。为了考察专家审稿制度对于中国法学研究水平是否有显著的提升作用,笔者构建了如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
根据法学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与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年份,笔者以peer review虚拟变量表示该期刊是否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以real peer review虚拟变量表示该期刊是否实际施行了专家审稿制度。被解释变量academic level指中国法学研究水平,control指控制变量。通过豪斯曼检验发现,本研究应使用固定效应模型,而非随机效应模型。下标i、t分别表示第i个法学期刊和第t年,γ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µ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如果某法学期刊i在第t年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则在第t年以及之后的年份peer reviewit均取值为1,反之则为0。如果专家审稿制度提高了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α1的系数应当显著为正。当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期刊i在第t年首次出现了作者致谢审稿人、审稿专家或外审专家时,则在第t年以及之后的年份real peer reviewit均为1,反之则为0。
(二)核心被解释变量:如何度量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
笔者的基本假设是专家审稿制度提高了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依学界惯例,以法学期刊的论文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平均引文率、被引半衰期和立即指数等变量衡量中国法学研究水平。
期刊总被引次数是该期刊自创刊以来发表的全部论文在统计当年被引用的总次数。显然,期刊的论文质量越高、办刊时间越长、发文总量越多、办刊单位级别越高,则该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可能就越大。总被引次数度量了该期刊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的整体性影响力。
与总被引次数不同,影响因子关注短期内期刊学术影响力的均值。影响因子是该期刊前两年发表的论文在统计年的平均被引次数。由于引证存在“明星”效应,“最优秀的著作可能占据人们引证的大多数”,该统计值的合理性是仅度量期刊最近两年发表论文的平均影响力,时间跨度较短,减少了个别论文被引次数过高以及小众部门法学论文被引次数过低等极端值的影响。
平均引文率,是该期刊在统计年所发表论文的参考文献数的平均值。涂尔干曾批评各个学科之间的失范状态:“法学家、心理学家、人类学家、经济学家、统计学家、语言学家以及史学家则各守一摊,好像他们所研究的各类事实属于许多独立的世界似的。但是在现实中,这些事实却无时无刻地发生着联系,相关的学科也如此。”学术研究活动是在前人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再向前推进一步,好的法学研究不可能闭门造车。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越来越多地注重从法学之外的其他学科吸收有用的知识,我们通过平均引文率可以考察法学期刊吸收信息能力和科学交流程度的高低。
被引半衰期的计算方法略微复杂:首先,确定某期刊已发表的全部论文有哪些在统计年被引用;然后,以发表时间先后顺序将这些被引用论文平均分为前后两部分;最后,计算后一半被引论文的发表时间到统计年的时间跨度。被引半衰期的功能是衡量期刊老化速度的快慢,其数值越大说明该期刊被引用的论文发表年龄越老,期刊的知识更新也就越慢,其数值越小则说明期刊的知识更新越快。然而,以被引半衰期度量学术水平也存在一定缺陷,究其原因在于法学天然有追求稳定的特质,“法学远远不如自然科学的引证规模大,知识更替速度也慢”。
立即指数是该期刊在统计年发表的全部论文被引用的平均次数,它反映了学术界对该期刊所发表成果的即时反应速度。立即指数高则表明期刊当年发表的论文很快就引发了学界同仁的关注。以立即指数度量期刊学术水平也存在缺陷:期刊在论文选题上过分追逐社会热点、话题等也会有较高的立即指数,但论文质量可能没有实质提升;随着论文发表周期变长,学者们可能会选择耗费较多精力打磨时效性较差但依然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价值的论文,这却不利于提高论文的立即指数。
(三)控制变量
影响一个期刊论文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等被解释变量的因素很多,笔者考虑了以下控制变量。
第一,期刊的办刊历史与办刊历史平方项。学术期刊要想公开发行必须获批刊号,而刊号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是极为稀缺的资源。一个期刊的创刊时间越久远,它发表的论文就越多,被引证的次数也就越高;期刊创刊时间越久,编辑部积累的办刊经验就越丰富,也就更有眼光发高质量稿件。总之,期刊的创刊时间越久远,越容易在学术影响力上形成“先发优势”。在计量分析中,年龄变量一般都会加平方项,目的就是分析自变量与因变量是否有正U或倒U关系,即随着年龄的增加,边际影响是上升还是下降。因此,笔者加入了办刊历史的平方项。
第二,期刊的主办单位级别。我国法学期刊均有主办单位,比如各大政法院校均有自己主办的法学期刊。期刊主办单位的级别越高,办刊经费就越充足,编辑部成员的专业能力更高更有能力判断稿件的学术水平,其主办的刊物质量也就可能越好。本研究采用如下规则对期刊办刊单位级别赋值:专科院校赋值为1,普通本科院校赋值为2,“211工程”建设大学、省级法学会、省级社科院社科联、中国法学会分会、国家检察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部属事业单位赋值为3,“985工程”建设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法律出版社、中国检察日报社以及中国法学会等全国性的学会和研究会等赋值为4。
第三,每年发表的论文篇数。理论上,一个期刊公开发表的论文越多,被引用的次数自然也就越多,因此,研究中必须控制期刊发表的论文篇数。笔者统计了各法学期刊在统计年所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篇数,该变量不包含目录、启事、公告、贺词、广告、书讯、学界信息、编者按、主持人按语、会议信息、会议综述、期刊周年感言等非学术论文,以及增刊上的文章。
第四,期刊每年发表论文的平均篇幅。期刊的版面是大致固定的,每期能发表的论文篇数与每篇论文篇幅之间存在矛盾。随着学术研究的不断深入,知识越来越专门化,一些法学教授也坦承看不懂法学期刊上的大部分论文。少而精的办刊策略成为越来越多的法学刊物提高学术影响力的普遍路径,法学论文篇幅呈现出越来越长的趋势。一般而言,论文篇幅越长,其论证便更为细致深入,论文的整体质量可能也就越高。因此,笔者统计了各法学期刊在统计年公开发表论文的平均篇幅。
第五,期刊是否采用在线投稿系统。专家审稿制度的推行依赖于一些具体的技术条件。期刊社借助在线采编平台或在线投稿系统能高效便捷处理稿件,实现网上投稿、网上审稿、网上查询的数字化。期刊社采用线上投稿系统有利于专家审稿制度的真正落地。在线投稿系统便于期刊编辑部、审稿专家、稿件作者相互交流,降低了沟通的信息费用。部分期刊的在线投稿系统会及时更新稿件处理状态,提高了投稿过程的透明性,减少了作者无谓的等待时间,正因此其收稿量更大,也更容易收到优质稿件。笔者对于在统计年运行了在线投稿系统的期刊赋值为1,否则为0。
第六,期刊是否属于南京大学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以下简称CSSCI来源期刊)。有研究统计分析了169家法学刊物在2017年被引用的情况,发现核心期刊被引文章数量和被引频次占85%以上,该研究以描述性统计为主,没有对决定影响因子大小的其他变量进行分析。是否属于CSSCI来源期刊是影响期刊声誉、收稿量的重要因素。被收录进CSSCI来源期刊后,期刊在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等方面的学术质量表现可能会更好,研究者在同等条件下更倾向于向CSSCI来源期刊投稿。笔者将统计年内的属于CSSCI来源期刊的法学期刊赋值为1,否则为0。
第七,期刊的出版周期。各法学期刊的出版周期存在差异,对于研究者而言,不同的出版周期意味着不同的时间成本;对于期刊社而言,出版周期越短发表的论文越多,被引次数就越高,但出版周期也并非越短越好,原因在于当出版周期过短时,期刊社可能没有足够的精力编辑出版高质量的稿件。笔者对出版周期的赋值如下:旬刊是10天,半月刊是15天,月刊是30天,双月刊是60天,季刊是90天,半年刊是180天。表1报告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回归分析
下文表2报告了运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以期刊是否声明施行专家审稿为核心解释变量,并加入各控制变量,对总被引次数等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的结果。
表2 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对期刊学术影响力的作用:基准回归
注:括号中t值,采用期刊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计算;***代表1%显著水平,**代表5%显著水平,*代表10%显著水平。
表2回归结果表明,在控制了论文篇数、论文篇幅、出版周期、期刊是否CSSCI来源期刊、办刊单位级别、办刊历史以及有无线上投稿系统一系列变量后,运用渐进双重差分法分别对期刊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等被解释变量进行回归后发现,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对相关期刊学术影响力的提升作用在统计上并不显著,核心解释变量的部分回归系数甚至为负。理论假说一被证伪了,专家审稿制度在中国法学期刊的运用出现了问题,它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提升期刊学术质量的作用。
为了对比声明施行与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的差异,在控制变量和被解释变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表3报告了以是否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制度为核心解释变量并加入各个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
表3 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对期刊学术影响力的作用:基准回归
注:括号中t值,采用期刊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计算;***代表1%显著水平,**代表5%显著水平,*代表10%显著水平。
表3回归结果表明,在所有控制变量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以是否实际实施专家审稿制度为核心解释变量,同样运用渐进双重差分法进行回归后发现,五个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均增加了,拟合效果R2普遍提高了,除了被引半衰期的回归系数不显著以外,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立即指数和平均引文率四个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均为正且十分显著。与是否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相比,实际实施专家审稿制度明显提升了相关法学期刊的质量,总被引次数由12.456次大幅提升为319.068次,影响因子由-0.015次大幅提升为0.751次,立即指数由0.098次提升为0.222次,平均引文率由0.86篇提升为5.828篇,这意味着对于法学期刊以及中国法学而言:如欲提高法学期刊的质量和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只是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还远远不够,必须真正落实专家审稿制度。笔者提到的控制变量,除了办刊单位级别、办刊历史以外,绝大多数控制变量的回归系数为正值。这意味着办刊单位的级别越高,相关期刊的学术水平也就越高,是人们错误的刻板印象。办刊历史对于期刊学术表现的影响也较为有限,办刊时间短的年轻期刊可以通过实际实施专家审稿制度提升其学术影响力。被解释变量被引半衰期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可能是因为法学学科相对封闭,知识更替速度较慢。
(一)平行趋势检验
前文构建了实施专家审稿制度的实验组和对照组,运用双重差分法进行了回归分析。运用双重差分法的前提是实验组对照组在政策冲击发生之前存在平行的变化趋势,而在政策冲击发生之后存在不同的发展趋势。由于实验组实施专家审稿制度的时间是动态变化的,不能以某个固定年份为政策冲击时点,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验证各期刊在声明实施匿名审稿制度前后是否存在平行发展趋势。本文以政策实施当年为基期,由于相关数据比较少,将实施专家审稿制度5 年前的数据归并到了第-5期,将实施专家审稿制度12 年后的数据归并到了第12 期。图1 至图4 报告了平行趋势检验结果。由于被解释变量期刊被引半衰期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因此不再报告其平行趋势检验结果。
图1 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对总被引次数的影响
注:图1至图4的实心点为估计系数,竖线表示聚类到期刊层面稳健标准误对应的99%上下置信区间。
图2 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对影响因子的影响
图3 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对立即指数的影响
图4 期刊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对平均引文率的影响
从图1 至图4 可以看出,0 水平线均穿过了期刊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立即指数和平均引文率四个被解释变量在声明实行专家审稿制度之前的置信区间,实验组和控制组的系数估计值均不显著,这表明实验组和控制组的发展趋势在声明施行专家审稿制度之前没有显著差异,研究样本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在政策效果上亦基本符合研究预期,施行专家审稿制度对提升实验组期刊的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立即指数有长期持续且统计上显著的促进作用。对于不同的被解释变量,施行专家审稿制度促进作用的发挥需要耗费不同的时长,比如立即指数在该制度实施2 年后就有明显提升,而总被引次数在该制度实施6 年后才会提升。
(二)个体安慰剂检验
为了进一步检验表3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本文通过反事实检验法进行了个体安慰剂检验:在121家法学期刊中随机抽取62家期刊作为虚假的实验组,随机生成虚假实验组实施专家审稿制度的时间,将其余未被抽取的期刊作为虚假的控制组,经回归后得到施加个体安慰剂的期刊采用专家审稿制度后对学术影响力的系数估值。将上述过程重复500次得到500个回归系数及其对应的p值,然后绘制这500个系数估计值的核密度分布和p值。图5至图8报告了个体安慰剂检验情况。
图5期刊总被引次数安慰剂检验 图6期刊影响因子安慰剂检验
图7期刊立即指数安慰剂检验 图8期刊平均引文率安慰剂检验
个体安慰剂检验结果表明,回归系数均落在0值附近且服从正态分布,绝大部分安慰剂检验的回归系数在p=0.1横向虚线的上面,这表明个体安慰剂检验的回归结果不显著。此外,在四个图中,纵向虚线所代表的是表3基准回归真实系数,四条纵向虚线均与左侧黑色部分的p值范围没有任何相交且相距较远,期刊总被引次数、影响因子、立即指数、平均引文率四个核心解释变量均很好地通过了个体安慰剂检验,排除了表3基准回归结果由不可观测因素导致的可能。
(三)对被解释变量进行缩尾处理
为了避免核心被解释变量中异常值影响本研究回归结果的可靠性,笔者对这部分统计值进行了1% 水平上下的缩尾处理。表4报告了以是否实际实施专家审稿制度为核心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前文表3变量期刊被引半衰期的回归系数不显著,表4不再报告其回归结果。
表4 实际施行专家审稿对期刊学术影响力的作用:1%上下缩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