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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看美国得州机动车登记制度 | 机动车登记查验

交通言究社  · 公众号  ·  · 2021-04-08 11:02

正文


导读: 作为机动化成熟国家,美国的机动车登记制度体系也相对成熟。美国得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包括登记申请事项、车辆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信息、经销商信息、税费信息、登记部门信息、财税部门信息等,集中呈现了机动车登记的管理要素。 梳理美国机动车登记申请表信息要素,剖析隐含在登记信息中的管理理念、措施,对于优化和提升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具有重要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概要


在购买机动车30日之内,或成为得州居民30日之内,机动车、挂车或半挂车的所有人必须对车辆进行登记。 美国机动车登记有两种属性,对应着两种登记体系,一种是财产登记,另一种是上路登记 。在申请登记时,申请人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提交各类证明文件、凭证。为了操作便利, 得州将两种登记的申请浓缩在一张表上,申请人可以合并申请两种登记,也可以分别申请 。得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共一张,分正反两面,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事项、车辆信息、所有人或使用人信息、经销商信息、税费信息、登记部门信息、财税部门信息、填表说明、法律告知等信息,适用于各类车型的登记[1]。


下表为得州机动车财产登记和/或上路登记申请表(正面):


下面为得州机动车财产登记和/或上路登记申请表(反面),上下滑动阅览:

总体指南

除了个别例外,得州车辆管理部收集的有关您的信息,将被依法向您告知。得州《政府法》保障您有接收和复查有关信息的权利,您发现车辆管理部收集的有关您的信息有错误的话,该法也保障您有申请更正有关信息的权利。欲知详情,请联系得州车辆管理部,电话1-888-368-4689或512-465-3000.

必须完整填写本申请表并提交给您所在县的税务评估—征稽官,还需按要求支付申请费,相关支撑文件、上路登记费用(若有)和其他车辆应支付税款应一并提交或支付。该申请表可复制或传真。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必须包括购车人的原始签名。销售商的签名可使用复制或传真方式。所有申请人必须按照本申请表第15项表格中列明的要求,提交政府颁发的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更详细的填写指南Q请参考“得州机动车财产登记和 / 或上路登记申请详细指南表”(表 VTR-130-UIF)。

可用到的帮助
·若在填写本申请表时需要帮助,请联系您所在县的税务评估—征稽官。
·关于车辆销售和使用税或排放费的问题,请联系得州公共账户审计局税务支持科,电话1-800-252-1382(全国免费)或512-463-4600.
·咨询车辆财产登记或上路登记信息,请联系您所在县的税务评估—征稽官或得州车辆管理部,电话1-888-368-4689或512-465-3000.


附加详细说明

只做财产登记 :根据《得州交通法规》第501.0275条,之前向该车发放的车辆号牌和登记标识若有,则必须交回。属于州与军队有关协议约定的,车辆号牌可不交回。以下种类的车辆不得“只做财产登记”:建筑设备(非常规车辆)、钻井单元、只用作钻井的设备、设计上不用于装载人员或货物的建筑设备、农业用具、农场设备或设备组、高尔夫车、缓慢移动的车辆,或财产登记暂停或撤销的任何车辆。

只做上路登记 :不得提交其他州该车财产登记证书的原件。若只做上路登记,不得出具得州财产登记证书。根据本申请出具的收据,属于上路登记收据,也是只做上路登记申请的证明。

·境外车辆:申请只做上路登记的境外车辆,必须另附交通部HS-7表和海关CF-7501表,证明该车:1)车龄超过25年,或 2)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或 3)属于非美国公民或其他国家派驻美国军队的成员临时进口至美国的车辆,不符合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并且不得在美国出售。

无财产登记的上路登记 :主要指,特定的挂车、建筑机械、油井作业机械、钻井单元等或免除财产登记或达不到财产登记的“车辆”,但是具备上路行驶条件,并且提出上路行驶登记或上路行驶特别号牌的车辆。只有适用该登记时,申请人才可以勾选“无财产登记的上路登记”前的方框。注意:在申请此类登记时,不得记录有关“留置权”的有关内容。

外州车辆 :若申请人证明车辆目前还在其他州,在不能提供得州授权的安全检测站出具的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表的情况下,车辆识别代号自我确认也是允许的。可在“车辆识别代号确认(表 VTR-270)”获取更进一步的消息。


注意事项

· 车辆销售和使用税,必须在购买车辆或车辆进入得州境内30天之内向县税务评估—征稽官缴纳。

· 若车辆上路登记转移至新的所有人,则需要缴纳2.5美元的上路登记费用,以及财产登记费和其他申请费。若上路登记不是当期的,则需要缴纳全部的上路登记费,只申 请财产登记的情况除外。
· 对于在得州购买使用,或由得州居民在外州购买带入得州、在得州使用的车辆,需要缴纳车辆销售价格(减去返现金额)6.25%的车辆销售和使用税。
· 标准推定价(SPV)适用于以“私人对私人”方式在本州购买或在外州购买带入本州的绝大多数二手车。比较销售价格或标准推定价的80%,取价高者作为纳税基准价格。
· 得州居民之前在外州或外国购买带入本州的车辆,需要缴纳90美元的车辆使用税。缴纳该税的,则无须缴纳得州居民应缴纳的6.25%的车辆销售和使用税。
· 当某人以礼物方式从直系家属成员、监护人或亡者接受了一辆车,则需要缴纳10美元赠与税。向具备“国内税法”第501(c)(3)条件的非盈利机构捐赠车辆,或接受该类机构捐赠车辆,也适用于上述赠与税。捐赠方和接受方均需签署“审计官联合宣誓”,即“关于以礼物方式转移车辆所有权的宣誓”(表14-317)。宣誓书和财产登记申请表必须由捐赠方或接受方当面提交。
· 对于交易价格不合理的车辆所有权转移,以及对于不适用上述赠与税的行为,会被认定为销售,且按照标准推定价格的方式计算税价。
· 若税款或其他费用延迟1至30个日历日缴纳,则需要处罚应缴税款的5%作为滞纳罚款。若延迟至30个以上日历日,则需要处罚应缴税款的10%作为滞纳罚款。最低处罚款为1美元。
· 除了上述税款滞纳金外,得州交通法规规定,当原车辆所有人在车辆产权证书上签署所有权转移事项后,现所有人未按规定在30日之内申请车辆财产登记,则面临最高250美元的罚款。申请时,需要提交本申请表并适宜的所有权证明以及适宜的法定经济责任证明,如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
· 所有拟在得州申请车辆财产登记和上路登记的得州新居民,必须在30日之内向居住地所在县一级的税务评估—征稽官递交申请材料。得州法律要求所有之前在外州或外国财产登记和上路登记的车辆,在本州登记前,必须进行车辆安全检验和车辆识别代号确认。上述检验必须在具备资质、可出具得州车辆检验报告的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结果报告必须连同本登记申请表一并向税务评估—征稽官提交。

各项目详细填写要求

为了方便申请人填表,得州车辆管理部在网上公布了可直接填写的“得州机动车财产登记和/或上路登记申请表”,并发布了详细的填写指南,具体填写说明和要求如下 :[2]

申请目的(请任选一种) 若两种登记均申请 ,选择“财产登记和上路登记”; 若只申请财产登记 ,不申请上路登记,选择“只做财产登记”; 若只申请上路登记 ,选择“只做上路登记”或“无财产登记的上路登记”。具体参看“得州机动车财产登记和/或上路登记申请表”反面的“附加详细说明”部分。

若为更正财产登记或上路登记 :适用于递交更正财产登记或上路登记的记录的申请,选择适当的原因(车辆描述,增加/移除留置权人或其他)。若选择“其他”,则需要简要说明。

(1)车辆识别代号 :可在车辆产权证书上找到,该号码同时刻印或粘贴在车辆上[一般在驾驶人侧车门框架、仪表板(前挡风玻璃)或对于部分1955年以前车辆,在发动机组件附近]。 需要说明的是 ,根据交通法的要求,销售商需要在销售时填写车辆所有权文件交予消费者,上面包含有关车辆信息或车辆描述信息,填表时可参考。

(2)车型年份 :车辆的车型年份(如2004、2011、2013等)。

(3)品牌 :制造厂分配给车辆的品牌(如雪佛兰、福特、丰田、宝马等)。

(4)车身种类 :对车辆的描述(如2D表示两门轿车,CP表示固定顶棚的跑车,PK表示皮卡等)。欲获知更多车身种类简写代码,可参阅车辆品牌和车身种类标准简写代码(另见表VTR-249)。

(5)车辆型号 :由制造厂指定的车辆型号(如索罗德、F-150、普锐斯、328i等)。

(6)主要颜色 :如果车辆只有一种颜色,填写这种颜色。若有两种以上颜色,则填写覆盖绝大多数车身表面的颜色。

(7)次要颜色 :若有两种以上颜色,除主要颜色以外的占据第二大车身表面的颜色即为次要颜色(如标准的双颜色车辆、个性化喷涂颜色等)。

(8)得州车牌号码 :得州颁发的车辆号牌号码,若有该号码,则需填写。

(9)里程表读数(保留整数) :里程表显示的完整读数—保留整数(针对10年以内车型年份的车辆)。根据法律规定,销售商/人在销售时,需要公开里程表读数。 以下车辆无须填写里程表读数 :车型年份10年以内的车辆;总质量在1.6万磅以上的车辆;由制造商直接售卖给美国联邦政府的车辆;不能自行驱动的车辆;向零售商交付之前的新车(选取#10中“免除”前的方框)。

(10)这是实际读数,除非里程表 :如果#9中记录的里程表不能反映车辆实际里程,选择“不准确”(损坏或被替换过的里程表);对于“超出里程表读数限值”或“免除”,销售商/人在财产登记证书上也须标明,此处填写应与其一致。在车辆涉及司法程序(法院判令、重新收回所有权、涉案抓获车辆等)时,财产登记申请人需要填写里程表读数和品牌。

(11)空车质量 :空车(未装载)时的质量,单位:磅,数值元整到100。

(12)装载能力 :制造厂设定的最大法定允许装载质量,以磅为单位。

(13)申请人类型 :申请人种类包括个人、公司、政府机构、信托机构、非盈利机构。

(14)申请人带有照片的证件号码或联邦税号 :个人带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公司、政府机构、信托机构、非盈利机构的联邦税号。若无法提供联邦税号,则需要记录提交申请的个人的带有照片的证件号码。

(15)身份证明种类 :根据个人带有照片的证件种类选择相应的方框,并且有可能的话,记录颁发身份证明的州、领地或国家。

(16)申请人的姓名(或机构名) :若申请人/所有人是个人,需要填写法定姓名(名、中间名、姓以及后缀,如果有的话)。如果申请人/所有人是企业、政府机构、信托机构或非盈利机构,填写法定名称。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出租人的信息一定要写在此栏 ,并在“名”后面增加“(出租人)”字样,便于其接收车辆财产登记证书。承租人的信息写在#23和#24,便于其接收车辆更新登记通知。

(17)其他申请人的姓名 :任何附加申请人/所有人的法定姓名(名、中间名、姓以及后缀,如果有的话)。

(18)申请人邮寄地址 :申请人/所有人邮寄的地址。

(19)申请人居住的县 :个人、公司、政府机构、信托机构或非盈利机构法定居住地所在的县。

(20)前所有人姓名(或机构名) :车辆财产登记证书上写明的销售人的姓名、所在城市、州,或者其他附于130-U表格上的所有权证明上写明的销售人的姓名、所在城市、州。

(21)经销商通用识别码 :由州政府分配给经销商的通用识别码。

(22)联合码 :适用于批量车队方式购买的车辆。

(23)上路年度更新登记人姓名(或机构名) :若上路年度更新登记人与申请人/所有人不同,则需要填写法定姓名(名、中间名、姓以及后缀,如果有的话,或者机构法定姓名)。

(24)上路年度更新登记人邮寄地址 :若上路年度更新登记人与申请人/所有人不同,则需要填写上路年度更新登记人邮寄地址。

(25)申请人电话号码 :申请人/所有人的电话号码。

(26)电子邮箱 :申请人/所有人或上路年度更新登记人的电子邮箱。

(27)上路年度更新登记电子化提醒 :若选中,则会接收到更新登记电子化提醒。若选中此项,则必须在#26中列明电子邮箱。

(28)沟通障碍 :若选中,则表明申请人/所有人具有身体和健康方面的障碍,与治安官不能顺畅沟通,需要贴附“沟通障碍证明”(另见表VTR-216)。

(29)车辆停放地址 :若与#24地址不同,则需要填写车辆实际物理地址。

(30)多个(增加)留置权 :若选中,则表明车辆设定有1个以上的留置权,需要贴附“多个留置权申明”(另见表VTR-267)。

(31)请求财产登记电子化 :若选中,则表明#34中载明的留置权持有人请求获得电子化财产登记证书,需要在#32中填写经过认定的留置权持有人身份证明号码(若勾选#30,则不得勾选#31)。

(32)经过认定的/电子化财产登记留置权持有人身份证明号码 :填写11位经过认定的留置权持有人身份证明号码(必须勾选#31)。

(33)首次留置权生效日期 :若有,则填写担保协议签订的日期。该担保协议是为了该车的财产权而与财产机构或个人签署的。

(34)第一留置权持有人姓名和邮寄地址 :填写第一留置权持有人的姓名和邮寄地址。若无留置权,填写“无”。

(35)车辆纳税申明 :供出租公司、销售商和/或租赁企业使用。对于出租公司,必须包含出租许可证号码。对于经销商,必须包含通用识别码。租赁出租人必须包含租赁企业代码。

(36)车辆以旧换新 :对以旧换新车辆进行描述,若有的话。

(37)还有其他以旧换新车辆 :除了#36外,还有其他车辆参与以旧换新,则需勾选本项目。

(38)销售和使用税计算 :销售和使用税必须缴纳。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增加与车辆登记无关的由买卖双方共同签署的“车辆税款计算”联合申明,是为了减少材料,即在申请登记时,无须再提交纳税材料。 在(a)行的第二个空格填写车辆销售价格 。只有销售商或零售商销售的新车才可在计算应税车价时减去贴现金额。 (f)行载明的是应当缴纳的延时纳税罚金,金额是(e)的5%或10% 。在“成为本州新居民”“等价换车”“以礼物方式获得车辆”“事故车重整”等情况中,选择适用于你的情况。当以礼物方式从直系家属成员、监护人或亡者接受了一辆车,或接受由具备“国内税法”第501(c)(3)条件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车辆,则需要缴纳10美元赠与税。或接受该类机构捐赠车辆,也适用于上述赠与税。捐赠方和接受方均需签署“审计官联合宣誓”,即“关于以礼物方式转移车辆所有权的宣誓”(表14-317),宣誓书和财产登记申请表必须由捐赠方或接受方当面提交。 当柴油车辆需要缴纳柴油排放附加费时,要以(d)行中的应税价格为基础 ,按照2.5%或1%,计算该附加费。 该附加费连同(h)行确定的税款必须缴纳 。若提出要减税,需要提供简明的理由说明。

销售商或捐赠者、交易商签名 :车辆产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上列明的销售商、捐赠者或交易商必须签名、打印姓名,填写日期。

申请人或所有人签名 :车辆产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上列明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必须签名、打印姓名,填写日期。

其他申请人或所有人签名 :车辆产权证书或其他所有权文件上列明的其他申请人或所有人必须签名、打印姓名,填写日期。

必须在车辆购买后的30日内,向销售发生地或留置权持有人所在地或申请人居住地的县级机构递交申请文件,包括 :填写完整的“得州机动车财产登记和/或上路登记申请表”(表130-U)、适宜的签注所有权转移的车辆财产证书、第三者责任保险(申请上路行驶登记需要)。财产登记费、上路登记费和税费应当同时提交。

可在表130-U的背面查询到关于费用、税款和罚款的更进一步资料和咨询电话


从得州机动车登记申请表的内容和填写来看,美国机动车登记和管理的制度体系非常庞杂,但美国尽可能将车辆登记管理的内容和要素浓缩在一张表中,方便了群众 。仔细探究登记申请表的内容,可以看出美国车辆财产登记管理、上路登记管理、交易管理、财税管理等涉及在用车的管理是较为规范、全面、细致的,并且有机地将各种管理结合在一起,增强了管理的效能。另外,由于法制发展比较成熟,对于登记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在登记申请表中专门做了告知,即主要通过刑法等手段规制,因此 得州在机动车登记中,一般只须关注与“登记”直接相关的内容即可,制度设计较为规范和简单,管理中也无须借助复杂的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

[1] Application for Texas Title and/or Registration(130-U).http://www.TxDMV.gov.

[2] Detailed Instructions for Application for Texas Title and/or Registration(VTR-130-UIF). http://www.TxDMV.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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