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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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执行遵循哪些原则?如何选择交叉执行方式?最高法执行局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法律适用  · 公众号  ·  · 2024-07-03 19:49

正文


2024年7月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交叉执行工作情况,并发布交叉执行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黄文俊,执行局副局长王富博、毛立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姬忠彪主持。








一、交叉执行是新生事物,是执行工作的一个创新,需要遵循哪些原则和要求?
答: 改革创新是时代潮流,也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问题,依法探索出的新方法。新时代的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在开展交叉执行工作过程中,需要牢牢把准方向,做到有的放矢。
总的来说, 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必要性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确立了执行管辖的一般原则,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该条规定精神,确定执行案件管辖法院。 但是,发现因不当干预、消极执行、执行法院力量不足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长期未有效推进,或者因多案存在关联,集中办理更有利于执行,或者因执行案件疑难复杂需要上级法院协调、其他法院配合的,可依法开展交叉执行。 交叉执行突破了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因此应该严格把关,以确有必要为前提。 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交叉执行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做好沟通释明工作。 二是坚持便利性原则。 “两便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关于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人民法院开展交叉执行应当参照“两便原则”精神,统筹考虑当事人住所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从便于当事人参与执行、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出发,合理确定交叉执行案件和交叉执行法院。 三是坚持规范性原则。 交叉执行是人民法院加强执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抓手,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有序开展。 通过有效借助执行指挥中心信息化管理功能,结合流程监管、质效评查、申诉信访办理、督查巡查等方式,强化对辖区执行案件监管,发挥交叉执行制度“千里眼”“显微镜”的功效,完善执行监督管理体系,压实各层级法院监督管理责任,规范执行行为,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在上述三项原则的框架下,各地法院可以大胆试、放手干,边干边谋,边谋边干,以交叉执行的“小切口”推动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大战略”。
二、刚才介绍交叉执行包括督促执行、指令执行、提级执行、集中执行、协同执行等多种方式,如何选择执行方式达到良好效果?
答: 交叉执行各种具体方式是加强执行监督管理,有效破解执行难题的有机整体,相互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或者递进关系。具体选择哪种交叉执行方式,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做到因地制宜,因案施策。具体来说,在能达到同样执行效果的情况下,一般应当优先运用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等成本更小的交叉执行方式;在直接变更案件执行法院效果更好的情况下,也可以不经内部交叉、督促执行,直接指令执行甚至提级执行。对于关联案件,可以集中至某一家法院执行。对于没有必要变更执行法院,但需要整合辖区不同法院执行力量,共同协作执行的情况,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的要求,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开展协同执行。
总的来说,选择交叉执行方式,既要对“上”吃透政策,也要对“下”摸透案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才能做到精准适用,才能充分发挥交叉执行制度的效能。
三、请问为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除了交叉执行这一重点工作外,近期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还有什么重要举措?
答: 为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执行工作,除了交叉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几项重点工作开展。
(一)做实“执源治理”,遏制执行案件增量。 执行案件持续高速增长,需要高度重视执行领域源头治理。要通过加强联动共治,深化执源治理,把“抓前端、治未病”落到实处。 一是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至村镇、社区,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将纠纷化解于成讼与执行之前。 二是 强化保全措施应用,通过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效果。全国法院近三年办理保全案件数连续增长,自2021年起突破200万件,增长率近20%,2023年,全国法院办理保全案件349.86万件,同比增长36.32%,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 建立执前督促机制,广泛推行“执行风险提示书”,强化审判部门督促履行责任。 四是 完善执行申诉信访办理机制,要求信访案件实时录入、全程留痕,实行“有信必复”,做到“件件有回音”。2023年,全国法院有效化解执行信访3.68万件,同比上升17.09%。
(二)做实“终本清仓”、“执破融合”两个出清,加大力度实现债权,助力“失能”被执行人经济再生。 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此类案件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延续到执行程序中的客观反映。终本制度对于加强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但其作用发挥需要与时俱进。目前,终本库的“雪球”越滚越大,每年都在以一定速度增长,导致执行工作的“车”越拉越重。人民法院既要考虑将有限的司法资源主要用于攻克“执行难”,确保绝大部分案件得到高效执行,同时要给“执行不能”案件出路。 一是部署开展2024年终本案件“清淤”专项行动。 首先要“控增量”,严把终本案件的入口关,防止终本制度滥用,扼住每年新增300万终本案件的源头;其次是“去存量”,针对性开展“七个一批”清理行动,为终本库“瘦身”“减负”。例如浙江丽水市委连续两年开展执行积案出清,依靠党委领导,协调相关方面,压实领导包案,通过联合惩戒、前端化解,累计出清执行积案3.29万件,执行到位金额51.25亿元。 二是推动“执破融合”。 通过全面筛查终本案件库,梳理一批符合条件的“执转破”案件,通过加强府院联动、立审执协调等措施,分类施策,妥处一批“僵而不死”的案件。同时精准适用“救治”和“退出”。即对于资不抵债且确无救治可能的企业,通过“短平快”的简易程序依法宣告破产,及时出清大批“僵尸企业”,服务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一些有潜力、有前景的企业,做好与破产保护制度的衔接,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方式帮助企业化解危机。 三是强化信用修复。 区分失信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失能”,避免把存在“失能”情况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逐案筛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解除惩戒措施,促使其回归市场。2024年以来,全国法院共删除、撤销涉及“失能”人员的失信信息共计62.55万人次。
此外,人民法院还积极开展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项活动、根治欠薪专项活动、打击非法集资执行专项活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财断血、打击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据了解,此前各地法院已经通过事项委托方式,解决了大部分异地执行工作的难题,在此情况下,交叉执行工作是否会对事项委托工作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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