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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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警方:蔡某、李某(夫妻),刑拘!

掌上春城  · 公众号  · 云南  · 2024-12-25 21:48

正文


近日

一条内容为

“一名妇女被丈夫关在房间内

限制人身自由

且不给饭吃” 的视频

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

视频中的房间破旧简陋

女子蜷缩在房间一角悲伤哭泣

这些画面 让该视频 一经发布

便在网上迅速传播

引发大量网友转发评论



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

网安大队联合晋城派出所迅速行动

了解事情真相


经民警调查核实

蔡某看到网红带货收入丰厚

为了吸粉引流

便和妻子李某施展“才艺”

自导自演编造妻子离家出走后

被丈夫限制人身自由的家暴视频

以此“涨粉”为直播带货做准备


最终

蔡某、李某两人因故意编造虚假剧情

拍摄“卖惨”视频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什么是网络谣言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传播的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信息,可能通过社交媒体、论坛等渠道迅速传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根据公安部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相关部署,为有效净化网络生态环境,公安部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在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警方提示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

规范网上行为

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昆明公安

持续开展 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依法打击处置网络谣言

希望广大群众和“春城好网民”

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

共同维护网络清朗环境



举报方式





一、昆明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方式


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
http://www.km12377.cn/
2. 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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