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金融监管研究院
我们专注于跨业资管、外汇、跨境人民币、自贸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金融业牌照及业务资质等领域的研究。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雪球  ·  【午评:三大指数小幅上涨 ... ·  昨天  
奶爸投研干货基地  ·  12/10 人为慢牛 ·  2 天前  
木紫午盘  ·  12月10日 暴涨减仓,切换这里! ·  2 天前  
木紫午盘  ·  12月10日 暴涨减仓,切换这里! ·  2 天前  
成方三十二  ·  稳步扩大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 ... ·  5 天前  
金融早实习  ·  财信金控2025全球校招!12月13日截止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金融监管研究院

“银监会叫停银行私募基金”谣言是如何炼成的?银行如何同私募基金合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  · 公众号  · 金融  · 2017-08-15 21:41

正文

法询金融近期精品课程

【8.26-27 深圳】产业基金风控案例+产融结合转型实务

【8.26-27 北京】监管新政下政府类融资创新模式及实务专题

【8.24-28 深圳】金融全体系研修班

点击蓝色标题可获课程信息。详询陈老师电话&微信 15001798894

声明丨本文作者金融监管研究研究院创办人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最近一个多月发现多家微信平台发布标题为“银监会叫停银行私募基金”......


但其实,文章内容却是2015年12月份财新的文章

财新原文参见《[独家]银监会叫停银行私募基金》。

文章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正确的内容在错误的时间点传播,外加多数人只初略看内容或只标题,导致谣言产生。

很少读者会联想到这里所谓的“叫停”实际有特定含义,仅仅是叫停并撤回银行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成私募基金管理人,而不是叫停银行投资私募基金或其他层面和私募基金合作。

本文框架大致如下:

一、何为银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银监会为何叫停?

二、银行自营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

  1、自营直投涉及的监管框架

  2、自营间接投资私募的监管框架

 (1)投顾

 (2)嵌套

三、银行理财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

  1、理财直投私募的监管框架

  2、理财间接投资私募的监管框架

四、银行代销私募基金

一、何为银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银监会又为何叫停?


这从当前资管产品分类说起。私募基金受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监管授权非常清晰:

  • 以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为转折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纳入证监会。

  •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但是,这里的“私募基金”,指的仍然是狭义的由非持牌金融机构管理人发行的私募产品。如果是券商、基金专户,虽然也是私募性质,但其监管体系一直被证监会机构部的思路所主导,产品也在基金业协会备案。

若是银行理财,则不论产品投资人数为200人以上还是以下,银行从来都不会理会证监会监管体系,也不会划分公募或私募基金。相反,银监会已经通过其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起自成一体的资产管理帝国——也是整个资管市场的规模最大,影响力最强的类型。

至于信托管理计划,其主要依据来自信托法和银监会后来的相关管理办法,生来就有自己的“纯正血统”,本就和基金业协会构建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体系没有太多交集。(尽管近期有少量信托在协会备案了几款产品的个案)

目前,纵观整个资产管理行业,除公募基金外,大致可以分为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私募基金、保险资管、期货资管等几个大类。

银监会和证监会基本上各自一套制度,并施行完全不同的标准:包括合格投资者、登记备案系统、投资范围、是否区分公募和私募、托管、信息披露等,都是各玩各的。


在2015年7月到12月,情况有所变化:陆续有17家银行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管理人。

然而,银行本身作为银行理财的发行人,其主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按照国内机构监管的基本划分,商业银行任何行为的主要监管主体,都应该是银监会。

所以,商业银行在证监会旗下的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为发行私募基金做准备,完全可以说是“另起炉灶”。

于是,银监会在2015年底,要求所有已经备案的银行撤回登记,最终叫停了这种“叛逆行为”。

综上所述,银监会叫停银行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归根结底还是监管权之争,而不是禁止银行的私募基金业务。

那么,银行能否继续私募基金业务?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具体需要看如何开展。

从业务类型上,大体可以分为投资顾问、投资管理、代销;而从资金来源看,又可以分为银行自营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


二、自营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的监管框架


首先银行直接投资私募不论资金来源是银行自营资金还是理财资金,当前都面临监管限制。大致做了下面的矩阵供参考:

资金来源 \  私募基金组织形式契约型私募有限合伙私募
银行自营资金银行一般风控不接受;法规层面禁止;产品嵌套间接投资涉及多层嵌套问题商业银行法银行自营不能直接投股权;间接可以投,需要加通道,容易触银监会今年4月份发布的禁止同业投资多层嵌套规则
银行理财资金银行一般风控不接受;法规层面模糊;间接可以;理财无法工商登记无法直接投资,需要加通道;暂时加通道没有监管限制,未来可能多层嵌套被禁止


上面只是非常概括的总结,笔者下面进行详细的展开分析:


1、银行自营直投私募


根据上面的表格,直接投资有限合伙显然不可行。而直接投资契约型理论上可行,但今年的监管风暴已将路径封堵。

银监发[2017]46号文“三套利”文件中,明文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名单。因此,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金交所、金交中心、私募基金、地方AMC、融资租赁、小贷公司等,都上了黑名单。

但其实,同业业务定义尚待明确,尤其在投顾这一方面。本文下面会进一步探讨。

对于同业业务及其交易对手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参考2014年127号文:

一、 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所以,在127号文的定义中,只有和持牌金融机构间的同业存款、同业拆借、同业代付、买入返售、金融债/CD投资、同业资金投资特定目的载体,这些业务属于同业业务。

而在这之外的,就不属于同业业务。

但银监会三三四检查文件中提及的同业业务,并不局限于127号文。事实上,和非持牌金融机构从事类似的投融资业务,都应该被纳入禁止范畴:如买入返售、投资、借款(符合3+1贷款规则的信贷业务外)等。

投顾严格来说不算同业业务,但存在其他问题,具体参见本文后面分析。


2、银行自营间接投资私募


主要方式有投顾或者通过投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的资管计划嵌套私募两种方式。

(1)投顾

投顾其实并没有明确的监管定义,所以也不会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银行能否以投顾形式和私募基金合作,笔者认为关键还是要看合作内容和方式。

如果投顾是在券商资管或基金专户层面,私募基金需要符合基金业协会备案规范2号规定,主要是331的要求:

(a)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b)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而信托的投顾要求则相对稍微宽松一点。具体对比参见此前文章《八类资管大起底!》。

如果是银行直接和私募基金签订协议,同时账户开在银行,由私募基金传真发送指令,按照指令进行操作,笔者认为这样的模式是严重违反银行内控和授权体系的。

(2)嵌套

银行自营先投资持牌金融机构产品,然后再嵌套私募,这种模式虽然可行,但成本偏高。

同时对银行而言,最关键的是可能面临多层嵌套的问题。虽然笔者的观点是,多层嵌套在计其嵌套层级时,不计算从银行自营资金到第一层产品;但为谨慎起见,目前多数银行仍然只允许自营资金只能投资一层资管产品。

所以,这种嵌套投资的操作,在银监发【2017】6号文颁布之后,显然就更难实施了。

具体全面解读可以参考《银行监管风暴过去了么?一文深入解读何谓2017银行监管年(附300页PDF资料)》。


三、银行理财直接或间接投资私募基金监管框架


1、理财直投私募


(1)因为银行理财不属于同业业务,所以银行理财如果直接投资私募基金,不受前述监管检查文件,即银监发[2017]46号文的约束。

(2)银行理财直接投资私募基金,其实属于委外范畴。现行银行理财委外的监管规则梳理如下:

银监发[2009]65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做出尽职调,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

从上面表述看,银行委外合作机构应仅仅局限于金融机构,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但站在当前时点,笔者认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金融机构看待(但依然属于非持牌金融机构)。


银监会在2016年发布的2017年1104制度中的G06报表,也延续了这样的表述

[1.15资产管理产品] :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各类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类产品。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主要分为“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式。

其中“自主管理”是指银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对理财资金投向具有决策权;“委托管理”是指由资产管理产品发行机构承担实际资金管理责任。

如何理解“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这样的词汇?笔者认为,证监会所有资管产品都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就是金融监管部门同意。这是证监会对资管产品监管最大的特色,从备案规范1-4号来看,核心的监管要点,基本都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实现了事前控制。

所以,银行理财直接投资契约型私募基金,其限制主要在银行内部风控层面,默认契约型私募不稳定的问题。而监管层面表述一直比较模糊。


(3)此外,G06报表明确将“私募基金”列为一项投资标的,很多人理解为,此规定明确了银行理财可以投资私募基金。

但考虑到“穿透到底、填报最终底层资产”是G06报表填报逻辑,所以单纯是G06报表罗列了“私募基金”这一类型,并不能作为银行理财可以直接投资私募基金的证据。


以下为G06报表的表述:

[1.14 私募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理财间接投资私募不受监管明文限制


银行理财如果通过投顾或者嵌套,间接和私募基金合作,并不受监管明文限制。

(1)关于投顾的相关分析,和银行自营资金并没有差异,可以参见本文前面分析。只是G06报表关于委外中有一项协议委外,稍作说明。

G06报表首次明确定义了协议委外:

[1.16 委外投资——协议方式]:是指银行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方式,委托其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这种方式与“资产管理计划”下“委托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没有资产管理产品作为载体。


从中可以看出,协议委外对象应当也局限于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券商、基金、期货、保险公司,及这些机构的持牌子公司。

对于部分由私募基金给银行做投顾的模式——比如通过传真向银行发送投资指令(建议)——是否属于红线,笔者认为,这里的违规点倒并非是所谓“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合作”,而更多是触及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和非授权操作的底线。


(2)银行理财嵌套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产品,间接投资私募基金,也不受嵌套层级限制。但未来即将落地的大资管新规,依然很可能会限制银行理财多层嵌套。


四、银行代销私募基金产品


银行代销业务属于典型的表外业务,银行只获取中收。但实际操作中,部分银行将代销作为表内资产出表的方式之一。因此,银监会一直重点关注银行是否在代销过程中承担风险。

从监管框架来看,最主要的规则是2016年5月银监发【2016】24号文《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其中明确将委托人限制为三会发放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这样一来,就禁止了所有非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通过商业银行代销,包括期货资管子公司、私募基金、小贷公司、互联网非持牌机构产品。

而其中,私募基金很可能都被排除在外,这对整个行业的影响非常大。尽管目前约130家银行具公募基金代销资质,它们甚至也是基金业协会会员,根据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也可以代销私募基金,但银监会通过代销新规,禁止了这项业务。

2016年5月代销新规前,银行代销私募基金都是在私人银行部,不在柜台。目前,商业银行仍然普遍存在私人银行部变相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只是不直接和私募基金签订代销合同而已。

这种通过嵌套券商资管、基金专户或信托来间接代销的做法,当前仍然合规,但是考虑到未来整个资管行业面临禁止多层嵌套的监管规则,此类纯通道的嵌套,很可能面临全面禁止。

关于基金子公司,通知配套的答记者问中,明确了代销范围是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证监会的牌照指刚合并的《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

包含了此前颁发给基金子公司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书》等10项资质,都被统一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因此,基金子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其产品在银行代销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期货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是向期货业协会登记备案。因而多地监管当局认为其产品不属于银行直接代销的范围。

  ◆    


为帮助广大读者更好的开展资管业务,尤其解决实务过程中碰到的问题,法询金融团队历时三个多月主持整理更新了横跨混业资管、银行理财、银行同业业务、信贷资产转让和ABS、票据业务、保险资管、证券期货资管、券商资管、公募基金资管、期货资管、私募基金、定增、资管增值税等十几个金融领域的实务七百个问答。

整个报告实务性强,紧扣资产管理行业从业人员在进行产品设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细致分析和解答。


150元/册(现货直发!)


 联系工作人员微信 150 0171 7574,或直接扫码订购!


长按二维码

直接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