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杨是一家数码公司的市场专员。这个月底,他的2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上周,他向HR和主管领导表达了想续签的意愿,但公司还是决定不再与他续签。劳动者想续签,但单位决定不续签,是不是意味着要支付经济补偿呢?是的话,又是怎么计算呢?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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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需要提醒的是,在计算到期终止经济补偿年限时,用工早于2008年1月1日的,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此外,这里的月工资是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
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7CdPeCBtpJKfSAAfKbShT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