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向正规金融系统渗透。
目前现金贷的金融风险有可能通过两个渠道向正规金融系统蔓延,
一是助贷,二是资产证券化。
助贷的模式比较多,但最常见的是银行类机构获得固定收益,而现金贷公司获得剩余收益、并为相应风险兜底的模式,相当于银行将风控外包给现金贷公司,这种模式使得银行成为单一的资金渠道,失去对客户信息的识别和信贷风险的把握。助贷机构在扩大规模冲动下,极容易放松信用审核等风控环节,提高收益的同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还有的公司将现金贷资产做资产证券化处理,出售给金融机构,回收的资金继续发放新的现金贷,再做资产证券化。
截止2017年10月中旬,个人消费贷款类ABS总规模1786亿元,同比增速超过400%,呈现井喷式增长。在ABS的输血模式下,大量公司不顾客户资质和负债情况,不断叠加授信,使得原本应该逐步释放的风险被不断滞后,风险敞口规模不断被扩大。这种以现金贷为底层资产的衍生品将已经很不稳定的现金贷资产风险进一步放大并按结构化比例转移到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风险扩散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道德风险。
《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投资做出相应规范,一来要求这类机构不得投资以现金贷为基础资产发售的各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产品,同时也要求助贷业务回归本源,即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并且在助贷合作中,现金贷公司不能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一前一后,基本阻断了现金贷综合风险进入正轨金融体系的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