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上交所因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对两名签字保代予以监管警示,涉及发行人上市招股阶段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而保荐人未持续审慎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并充分核查。
具体如下:
当事人:
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李**,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2022 年 6 月 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理
了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以下简称首发上市申请)。2023 年 8 月 9 日,发行人股票于本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经查明,
李**、李**作为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首发上市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保荐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形。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2023 年 5 月 31 日,发行人披露其 2023 年上半年业绩预计情况,预计可实现营业收入为 23,000 万元至 24,000 万元,同比
上升 1.91%至 6.3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3,144.04 万元至 3,447.33 万元,同比上升 40.09%
至 53.60%。7 月 21 日、8 月 4 日,发行人分别披露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对上述业绩预计情况均未作调整。
股票上市交易后,发行人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 2023 年半年度报告,营业收入 16,766.48 万元较发行上市申请期间披露预计数减少 30.14%至 27.10%,净利润 2,390.70 万元较预计数减
少 30.65%至 23.96%。
经查,2023 年 7 月 21 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数据已基本核算完成,但保荐人未充分核查上述情况,未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财务数据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偏差的情况,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人未能持续、审慎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在其与前期业绩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本所报告,也未督促发行人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履行保荐职责不到位。李**、李**作为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前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李**、李**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保荐业务执业规范,认真履行保荐代表人职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保证保荐项目的信息披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