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姨户外遛犬且把狗弄丢了,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文 | 李玉林律师
来源 | 法务之家微信公众号
通过媒体透漏的文字信息加配图(朋友圈刷屏图片,未经核实真假),大概可归纳如下:
1. 王思聪养了一条狗,名字为可可;
2. 是阿姨把狗领出去,狗跑丢了;
3. 王思聪承诺对提供线索且经核实准确的,奖励100万(注:尽管没说明币种,但应该是指人民币);
4. 王思聪对整死可可狗的人,绝不轻饶。(文中挖第“地”三尺、剁了字样)
那么,问题来了:
问题1:丢狗之事件,阿姨与王思聪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根据文中之意,该阿姨可能是王思聪家人雇佣的家政服务员。如果在雇佣该家政服务员时,双方谈的工作项目中包括户外遛犬,那么阿姨与王思聪之间应为雇佣关系;如果双方谈的工作项目中不包括户外遛犬,而这次仅仅是王思聪临时委托阿姨遛犬的,那么双方属于委托关系,即王思聪委托阿姨去做户外遛犬之事。
问题2:阿姨户外遛犬且把狗弄丢了,是否要承担责任?
根据生活常识可推知,阿姨在户外遛犬时,应该是没拴狗链。根据《大连市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九)项之规定,经批准养的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根据网上可查的信息,基本可以确定王思聪丢失的可可属于大型犬。
如问题1所述,假如双方是雇佣关系,即阿姨工作项目中包括户外遛犬,而阿姨在遛犬过程中,摘掉狗链,最终导致可可犬丢失,那么阿姨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假如双方是临时委托关系,即阿姨工作项目中不包括户外遛犬,且王思聪告知阿姨,到户外时去除狗链,那么可可犬丢失,阿姨也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假如最终认定阿姨因为重大过失而导致可可犬丢失,根据法律规定,阿姨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责任的大小,需要根据查明的事实由法官裁量。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有:可可犬的价格、王思聪吩咐阿姨户外遛犬的具体细节(如是否专门吩咐到户外去掉狗链)、遛犬的细节、主动去掉狗链还是狗链断裂或是狗链滑掉等。
《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逃逸的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可可犬在未找到之前,将他人咬伤,那么王思聪是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王思聪能证明被侵权人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那么王思聪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特别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减免责事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即王思聪承担举证责任。
王思聪悬赏100万,作为提供有效准确线索的报酬,这应为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因此,广告人对于完成该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合同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新闻媒体提供的信息显示,王思聪的悬赏广告内容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情形,因此,该悬赏广告合法、有效。
问题6:假设爱吃狗肉的张三在无意中发现可可狗,抓住这条狗,并且杀了吃肉,张三该如何承担责任?
毋庸置疑,张三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假如张三对犬类比较了解,或者知道该悬赏广告,即知道该犬价格比较高,仍然为吃狗肉而杀之,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否则,需法庭查清事实后由法官裁量。
问题7:王思聪对整死可可狗的人,绝不轻饶。(文中挖第“地”三尺、剁了字样)
因为实际并未发生绝不轻饶的后果,现在只能说是发发火,对丢狗后的懊恼而已,俗话说的快快嘴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