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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楼内违规停放电动车罚500-10000元!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公众号  ·  · 2024-08-11 10:01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规定、法律责任等。规定中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列举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如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对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文章还提醒读者注意电动车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隐患,并给出了相关案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业主和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负责。

关键观点2: 一系列禁止行为

包括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等。

关键观点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

关键观点4: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如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高达10000元的罚款。

关键观点5: 电动车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隐患

电动车在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文章提醒读者注意电动车的安全使用,并给出了相关案例。


正文



应急管理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第二章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 第三章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3、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名值班人员。



4、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5、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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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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