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主要介绍了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包括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规定、法律责任等。规定中明确了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列举了一系列禁止行为,如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等。对于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文章还提醒读者注意电动车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隐患,并给出了相关案例。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业主和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消防安全负责。
关键观点2: 一系列禁止行为
包括占用电缆井、管道井等,堆放杂物、停放电动自行车等。
关键观点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制度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值班人员。
关键观点4: 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处罚,如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可能面临高达10000元的罚款。
关键观点5: 电动车在高层建筑中的安全隐患
电动车在高层民用建筑中的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文章提醒读者注意电动车的安全使用,并给出了相关案例。
正文
应急管理部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
第二章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
第三章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3、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
2
名值班人员。
4、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5、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明令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和充电
案例回顾:2024年2月23日4时39分,南京市一小区高层建筑发生火灾,造成
15人死亡,44人受伤
。经初步分析,火灾为6栋建筑地面架空层
停放电
动自行车处起火引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