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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燃藜·沪知法院|“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保护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5-30 18:02

正文



裁判要旨


一、未经集体商标权利人许可同时又不具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正当性,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他人知名的集体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受托贴牌生产者辩称不知侵权事实的,如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委托人在相关网站宣传内容、链接设置方式等就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同时其经营同类商品具有较长时间,应当知道涉案集体商标及其知名度的,其主张不成立。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案号(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68号
二审案号(2016)沪73民终245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刘静、吴盈喆、范静波

书记员曾旭
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7年4月27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商品;

二、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所有在扣的商品以及包装上含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mk307.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五、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450,000元。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73民终245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段平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住所地XXXX。


代表人:马格努斯·冯·舒茨·科马克,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亦思,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孙玉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三(知)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和虞亦思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五项与上诉人有关的内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上诉人停止侵权以及去除相关侵权内容的一审诉讼请求,并降低一审判决第五项的赔偿酌定金额;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上诉人消除影响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有关事实认定问题。1.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苏格兰威士忌研究院出具的威士忌真伪分析报告与被控侵权产品有关,与之对应的翻译费用、公证费等也与本案无关。如果报告所涉产品确系本案中被有关部门查封的酒品,那么应当有解封、提取、向境外邮寄与委托等一系列手续,但在本案证据中没有体现。2.被上诉人主张的合理支出费用中,部分翻译费、公证费和仓储费用与本案无关且没有支付凭证,律师费用既无票据与合同,又无支付凭证,均不应当被认可。3.一审庭审当日上网查询的天猫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的三款酒价格均标明“限量版”,但一审法院刻意忽略该重要细节,限量版商品与非限量版商品价格相比可能会有数倍、数十倍的差距。二、有关适用法律问题。1.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的权利不持异议,但对于上诉人是否故意侵权、是否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其一,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存在相互宣传,但仅是为方便点击在网站上设置对方链接,且上诉人并未为涉案商品提供销售便利,共用邮箱地址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其二,上诉人对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构成侵权并不知情,也不存在“应当知道”“苏格兰威士忌”是集体商标。“苏格兰”和“威士忌”是普通的地理名词和常见的酒类名词,上诉人无从得知两者结合起来就是一个集体商标;上诉人是应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的要求生产和贴牌,在此过程中已对其授权、资质等尽到了基本审核义务。其三,上诉人在年产量封顶一万箱且实际产量不到该数量的前提下,不存在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共同获利”一说。2.上诉人仅负责生产,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负责销售,上诉人的获利远低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故判决上诉人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不适当。3.一审判决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时将“合理支出及律师费用”作为依据之一,但合理支出无法查明,律师费用也未支付过,而同时作为赔偿依据的“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一般市场售价”又不能与“限量版”相提并论,故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不合理,应予降低。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一审判决涉及的苏格兰威士忌研究院鉴定报告,是对涉案四款侵权威士忌进行分析后形成的鉴定报告,该报告中四款酒的名称和图片均与本案侵权威士忌酒完全相同,且鉴定报告已经过公证认证,一审法院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刑事侦查阶段、上诉人在一审中均承认被控侵权产品系上诉人自行生产,并非苏格兰威士忌,亦与该鉴定报告结果相符。上诉人无相反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该项上诉理由缺乏依据。2.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已提交发票证明翻译费、公证费和仓储费,且发票与本案需翻译的证据、经公证的证据一一对应,仓储费亦与被控侵权商品至今仍被扣押且仓储费由被上诉人垫付之事实相符。关于律师费,法院根据律师收费标准,结合本案审理周期、涉案案件难度等因素,按合理的律师工作时间酌情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3.一审庭审当日在法院现场核查的价格部分为限量版威士忌的价格,与被上诉人证据显示的普通版价格相差不多,而且限量版的价格还略低一点,上诉人认为限量版与普通版价格差距很大与客观事实不符,亦缺乏证据支持。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1.被控侵权产品的酒瓶背标显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是运营商,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是供应商。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刑事侦查阶段供述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实施了罐装、贴标、装箱的行为,上诉人亦提交了合同证实双方的委托加工关系。2.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鸟马克力普公司通过在网站上同列企业名称,共用邮箱和QQ联系方式,展示双方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链接对方网站,共称是英国女王集团下属企业,内容相互呼应等方式互为宣传,互为提供销售便利,共同实施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上诉人亦承认在网站设置链接是为了方便点击,在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推广、销售侵权产品的情况下,方便点击客观上已经为销售提供了便利。3.上诉人成立于2001年,长期从事酒类产品经营,自称是最大的洋酒加工基地,不可能不知道苏格兰威士忌,其使用该集体商标的行为不具有善意和正当性;上诉人认为尽到了基本审查义务却没有提供关于苏格兰威士忌的授权文件和证明。综上,上诉人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对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生产和销售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销售“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8年”、“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21年”以及“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的行为侵犯了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专用权;2.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侵权商品;3.销毁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曹行派出所(以下简称曹行派出所)在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仓库中扣押的所有上述侵权商品;4.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各自官网、《华夏酒报》的显著位置对其上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5.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共同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万元(其中合理支出为15万元);6.本案诉讼费由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作出沪工商嘉案处字[2014]第XX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壹万圆整。该决定书中载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为了对公司所销售商品的生产者进行宣传,于2013年1月编写了含有‘女王威士忌是英国女王酒业集团旗下的一款品牌威士忌产品,总部位于英国伦敦,拥有大型的威士忌生产工厂,产品辐射世界各地,提及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溯到公元1828年英格兰马克力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坊’内容的网页并由公司员工制作并发布在阿里巴巴网上(网址为:http://ip1828.1688.com/page/creditdetail.htm)。实际上‘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英国女王酒业集团)的许可日期是2008年7月31日,并无大型工厂和悠久历史,构成了虚假宣传”等内容。


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6月13日对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平瑞所作的现场笔录中载明:“在现场当事人提供了其在英国注册的‘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该公司授权上海马克力普酒业公司使用其商标的授权书、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内容。另外,同年6月18日对段平瑞所做询问(调查)笔录主要内容如下:“问:2014年6月13日,我局接到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投诉,称你司生产的……‘IMPERIALPRESTIGEFinestOldWhisky18YearsOld’等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请问这些产品是你公司生产的吗?答:是的。问:这批酒你销售给了谁?答:这批酒我销给了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问: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名称相近,请问你们两家公司是否存在关系?答:该公司的负责人是我的其中一个客户,叫孙玉英,后来为了销售方便,于是在上海注册了这个公司,主要销售我公司的酒,现在这个公司在上海地区销售的标注我公司生产的酒都是我公司供的货,他为我公司在上海的总代理。问:这批酒中我们发现有狮型注册商标图案以及‘青威’注册商标,请问这些商标是否是你公司所有?答:狮型图案商标为皇家尊威国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的商标,该公司授权我公司使用该商标,有商标授权书,‘青威’商标为我公司自己所有。问:……你销售的酒中有一份SCOTWILL21YearsWhisky,‘ScotchWhisky’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注册的地理商标,请问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与其有关系?答: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SCOTWILLWhisky’,与苏格兰威士忌没有任何关系。问:……你销售的这批酒,每个型号的产品上都标有年份字样,如‘12Years’、‘18Years’、‘since1828’,请问你公司的产品是否符合时间描述?答:这些不代表什么意思,那些洋酒也这么写的,为了卖相更好。问:这些酒你共销售了多少?售价多少?答:每样具体记不清了,总量我记得是600箱,每样产品价格基本差不多,每箱40元。”


2014年8月29日,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西工商处字[2014]第1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8,400元、罚款12,600元。该决定书中载明:“2014年5月30日至2014年7月23日,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为提高产品知名度,便于产品销售,先后以成本5元/瓶的价格生产标注‘ScotWill21YearsWhiskey’威士忌酒101箱(12瓶/箱,700ml/瓶,酒精40°),该酒外包装标注的‘ScotWill21YearsWhiskey’及‘AGED21YEARS’字样与真实的生产年份不符,另外,该酒标签上的‘选用优质麦芽’宣传语句与事实不符,据当事人交代,该酒其生产年份为当年灌装,并非外包装宣传的21年,而其成分为食用酒精、添加剂,不含有麦芽成分”等内容。同日,莱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开具金额为21,000元的罚没款收据。


(三)被控侵权商品情况


2014年9月11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次日,在该处公证员的陪同下,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庄雯怡来到上海市金都路XXX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应为1559号,此处一审法院依据公证书正文内容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海建旺仓库,对上述仓库外观及仓库内堆放的整箱“威士忌”酒拍照,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拆箱,各从中提取样品一瓶并拍照。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了上述全过程,对所取得的样品进行封存,并于同年9月15日出具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1056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1056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提取的6瓶样品如下:


1.IMPERIALPREST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S(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底部印有“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2.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该瓶酒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其中部狮型图案两侧分别印有“SCOTCH”、“WHISKY”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品名: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3.IMPERIALPRESIGESISLAYWHISKYAGED12YEARS(女王安诗登12年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女王12年安诗登苏格兰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4.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8YEARS(18年经典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上印有“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瓶身正面标贴以全英文标示,且在该瓶贴左右两侧分别可见分行排列的“FINESTOLD”、“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女王18年安诗登威士忌,原产国:英国,总经销: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供应商: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5.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21YEARS(皇家旗兵21年经典威士忌),在该瓶酒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盒上分别可见“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

另外,公证取证时还提取了“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AGED12YEARS(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一瓶,该瓶酒正面瓶贴与前述第2瓶酒正面瓶贴内容一致,背面所附中文标贴显示有“品名: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原产国:英国;经销商: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等内容。

此外,因认为前述公证书存在取证的酒类品种与公安机关扣押清单所载不符即公证提取的酒类品种多出了未在扣押清单中记载的“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等错误,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公证处申请复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书》,认为10560号公证书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决定维持该公证,不予以撤销。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对该决定不服,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投诉。上海市公证协会就其投诉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意见书》,该协会认为,公证申请人的取证行为事先已取得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有民警现场陪同。公证人员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物品保管现场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进行监督并对扣押物品中存在的各类酒(包括第六类酒类)进行拍照,是对取证行为的客观记录,扣押清单未记录的并不能说明不存在。综上,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出具的10560号公证书没有违反公证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6日,曹行派出所出具《说明》,称:因仇某某、许义红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转为民事诉讼,且涉案物品数量多、体积大,我所委托上海建旺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旺公司,地址:上海市金都路XXX号(依据涉案第10560号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应为1559号,此处一审法院依据《说明》原文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保存。2014年9月12日,经我所同意及办案民警到场,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在上述仓库中提取了上述案件涉案产品6瓶。另外,我所结合涉案威士忌酒的英文名称、品牌、年份等因素,分成五种酒在“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文书上予以记载。其中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涉案威士忌酒对应的产品中文名称有“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因其英文名称、中文品牌、年份、外包装箱均相同,我所统一以“IMPERIALPRESTIGESCOTCHWHISKY12年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的名称计入查扣清单,共计168瓶。


(四)被控侵权网页的情况


2014年7月9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庄雯怡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连接互联网,浏览相关网站内容予以现场监督和保全证据,并制作了(2014)沪黄证经字第757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记载:1.浏览网址为www.ip1828.com网站(以下简称ip1828网站),可见该网站页面顶部载有上下排列的“英国女王尊威国际集团”、“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字样,并可见滚动图片栏中以蓝天、楼房、湖畔为背景的图片,该图片上载有“女王集团”、“上海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其中‘上海’与‘青岛’文字上下排列)”文字,图片下“公司简介”中载有:“英国女王尊威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目前公司拥有大型的威士忌生产工厂……提及女王威士忌,这就要追溯到公元1828年英格兰马克力家族乔治哈统在当地创办了一个加工威士忌的家庭作坊……随着时间的推移,创办人乔治哈统不断的改进酿造工艺,并在当地创办了具有合法手续的女王国际酒庄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正式取名为‘女王’、‘皇家旗兵’……等品牌,从此IMPERIALPRESTIGE女王威士忌正式走上了国际的历史舞台。上海(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为女王集团授权亚太地区的运营商,负责中国地区产品的开发和运营,目前公司主要运营女王安诗登及皇家旗兵系列调和威士忌的生产和销售”等内容。页面左侧“联系我们”中载有“公司邮箱:ip1828@163.com,中国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XXX号”等信息;页面右侧悬浮窗中可见“总部客服”、“上海客服”、“青岛客服”腾讯QQ服务标识;点击前述页面“产品展示”栏目,所显示页面可见包括涉案的“女王安诗登12年、女王安诗登18年、皇家旗兵21年”威士忌等酒在内的产品图片,并附相关“网上订购”链接;另外,可在该网站下载含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在内的图片文件;

2.浏览网址为www.mk307.com网站(以下简称mk307网站),可见所显示页面顶部左侧“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可见页面滚动图片栏,栏目内所显示图片居中位置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且该图片背景与前述www.ip1828.com网站滚动图片栏中所用图片背景一致,另外,页面底部可见“沪ICP备XXXXXXXX号”字样;点击页面“联系我们”栏目,所显示页面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邮箱:ip1828@163.com,http://www.mk307.com”等信息;点击页面底部“上海马克力普”友情链接,页面跳转至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页面。以备案号“沪ICP备XXXXXXXX号”为查询条件,查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显示该备案号下存在“www.ip1828.com、www.mk307.com”两个网站网址的备案记录,且均显示主办单位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网站负责人为仇某某、审核通过时间为2014年7月2日,另外显示两个网站备案号分别为“沪ICP备XXXXXXXX号-1、沪ICP备XXXXXXXX号-2”;

3.浏览网址为ip1828.1688.com网站(阿里巴巴网),所显示页面上部载有“女王集团·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字样,并可见滚动图片栏中以橡木桶为背景的图片,图片上载有“女王威士忌—来自苏格兰的体验”文字,且在该等文字左侧附有威士忌酒实物图;滚动图片下方是一组证照展示,其中可见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营业执照、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皇家旗兵图文注册商标、狮型图案注册商标等证照;页面左侧“供应商信息”栏下显示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企业名称、诚信通第3年以及企业身份认证标志,并显示交易等级为A等内容;点击页面“供应产品”,栏目下可见标注为“皇家旗兵18年经典威士忌”的产品实物图,该图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18年经典威士忌”外观包括瓶贴基本一致,浏览该产品详细信息,亦可见与公证提取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外观一致的产品图,包括可见该产品瓶贴狮型图案两侧的“SCOTCH”、“WHISKY”字样;此外,在“供应产品”栏目下亦可见与公证提取的“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以及“皇家旗兵21年经典威士忌”两瓶酒外观基本一致的产品实物图;另外,“公司档案”栏目下可见关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该等信息已通过专业认证;同时分别点击该页面“交易信息记录”下“英国女王18年苏格兰威士忌”、“英国女王12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e品18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e品12年苏格兰威士忌”链接,所见页面分别附有相关产品图片及详细信息说明;

4.浏览网址为shopXXXXXXXXXXXXX.1688.com(登陆www.1688.com网站,以“青岛马克力普”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点击进入标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后所链接的网站)网站,页面公司介绍中载有“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系英国女王集团旗下的中国两家直属企业之一,是女王品牌的中国生产运营商……是目前中国最大的洋酒贴牌生产基地”等文字;点击页面“供应产品”,可见标示“皇家旗兵12年调和威士忌”产品图片,该图片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外观基本一致;另外,“联系方式”下载明段平瑞(厂部法人)为联系人,公司主页为www.mk307.com以及本页面所在网址等信息;另外,“公司档案”栏目下可见关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并显示该等信息已通过专业认证;

5.浏览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淘宝网上的店铺(网址:shopXXXXXXXXX.taobao.com,该店铺信息显示其已于2012年11月13日经支付宝企业认证),可见页面展示商品包括与公证提取的“18年经典威士忌”、“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外观基本一致的两款酒,价格分别显示为488元和218元,宝贝详情下均载明厂名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另外,买家评价中显示多个宝贝信息含有“苏格兰威士忌”字样。

根据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出具的有关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淘宝网以及阿里巴巴网上的交易记录,其中商品名称含“威士忌”字样的交易金额共计92,726元。

另外,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还提供了其(1)浏览网址为shmklpjy.cn.biz72.com网站(商务联盟网)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该等截屏显示所浏览页面顶部载有“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主营产品或服务:威士忌,苏格兰威士忌,洋酒,洋酒代理”等字样,“企业基本资料”栏目下除载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名称外,还载明经营模式为生产加工;“供应商品”下可见“供应皇家旗兵21年苏格兰威士忌”以及“供应女王12年苏格兰威士忌”链接,分别点击后显示商品价格分别为880元和228元,其中前款商品在详细信息中以中英双语载明“皇家旗兵21年是女王集团旗下又一高端品牌的苏格兰威士忌,是一款高档的苏格兰威士忌”等内容;(2)浏览网址为www.9928.tv/company/nvwangjituan/网站(美酒招商网)相关页面截屏打印件,该等截屏显示所浏览页面为会员“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女王集团)”(工商信息未认证)在美酒招商网上发布的招商代理信息,并附“女王国际集团,总部位于英国伦敦,酒厂位于苏格兰东海岸的安格斯邓迪威士忌产区”等介绍文字,并可见“产品展示”栏目下名称为“女王e品12年苏格兰威士忌”、“女王(诗丹迪)苏格兰威士忌”、“皇家旗兵苏格兰威士忌”、“皇家旗兵12年苏格兰威士忌”产品图片,该等图片所示产品与公证提取的几款威士忌酒外观基本一致。

一审庭审当日,通过一审法院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前述截屏打印件所示网址,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确认所显示网页页面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提供的截屏打印内容一致,但表示无法证明系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上述网站上发布了该等信息。


四、涉案公司所获授权情况


为证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IMPERIALPRESTIGE系列酒系经合法授权,其提供了(1)皇家尊威公司(IMPERIALPRESTIGEINTERNATIONALGROUPWINELTD,甲方)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运营代理协议》,协议中载明:“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女王品牌’‘皇家旗兵’‘诗丹迪’系列威士忌……等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商及独家总代理商……有效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二、甲方保证供货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之标准,执行标准GB/T11857-2000威士忌、白兰地国标……”等内容;(2)皇家尊威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被正式授权为女王系列威士忌中国区域内运营商及代理商,有效期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3)皇家尊威公司(甲方)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该合同载明:“1.2甲方委托乙方加工IMPERIALPRESTIGE品牌的系列威士忌……1.3授权乙方加工生产的IMPREIALPRESTIGE品牌系列酒产品的市场运作权、销售权……2.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是指瓶装700ML的酒精度为40%vol-42%vol的威士忌、产品执行标准:GB/T11857-2008威士忌标准……3.1本合同称原材料是指威士忌酒液由乙方提供,其中苏格兰威士忌原酒由甲方提供……4.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数量为1万箱/年,每批次的数量及品种由甲方指定……8.1甲方需派出驻厂业务管理人员,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9.1乙方只承担产品的加工责任,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在中国区域进行市场销售。否则视为违约行为;9.2甲方授权中国大陆总经销商运营商为:‘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负责大陆销售的全部事项,如需开票,乙方直接开给‘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9.3甲方同时授权委托:‘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本协议中有关甲乙双方加工生产过程中相应的事务,‘上海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所作的决定等同甲方的决定”等内容;(4)皇家尊威公司出具的《授权书》,载明授权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为其加工生产IMPERIALPRESTIGE系列威士忌、白兰地酒,落款日期为2012年12月30日。


五、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主张的合理支出情况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主张的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向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的关于授权委托书以及威士忌真伪分析报告的翻译费2,812元,公证费6,810元,截止至2015年5月底的仓储费22,800元。一审庭审中,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表示仓储费系因保管公安机关查扣的涉案商品而产生,且其仅主张自本案刑事程序终结后即2014年4月之后所发生的仓储费用,并提供了分别由建旺公司、上海鑫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仓储费发票各一张,并附建旺公司就仓储发票改由上海鑫沛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说明一份。


此外,律师费用方面,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主张律师收费采计时制,并请法院根据涉外案件、工作量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综上,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主张以上各项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5万元。


六、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为证明被控侵权商品的零售价格与苏格兰威士忌正品的销售价格相近,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提交了天猫(TMALL)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销售相关苏格兰威士忌网页截屏打印件,该网页截屏显示“芝华士12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价格为247元,“芝华士18年苏格兰威士忌700ml”价格为568元,“皇家礼炮21年威士忌礼盒700ml”价格为1,248元。一审庭审当日,通过法院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浏览天猫(TMALL)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前述三款酒价格分别显示为238元、568元和1,205元。


此外,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还提供了其会员生产的苏格兰威士忌产品图片,以证明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产品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涉案集体商标的方式。该等图片显示,品牌为芝华士(CHIVAS)、百龄坛(BALLANTINES)、尊尼获加(JOHNNIEWALKER)、温莎(WINDSOR)的四款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瓶身正标均使用了各厂商的自有商标并附加“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背标中以中文载明各厂商自有商标并附“苏格兰威士忌”字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一、涉案商品及相关网页是否构成对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的侵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商标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的“皇家旗兵12纯麦威士忌”、“女王安诗登12年威士忌”在其外包装箱、“18年经典威士忌”在其外包装箱及瓶身正面瓶贴两侧、“皇家旗兵21年经典威士忌”在其包装盒及外包装箱上均使用了“BLENDEDSCOTCHWHISKY”字样,其中英文“BLENDED”具有“调和、混合”之中文译义,且未作突出使用,故该等字样中的“SCOTCHWHISKY”为其主要识别部分,鉴于“SCOTCHWHISKY”字样与涉案商标“ScotchWhisky”仅存在大小写之差别,因而对相关公众而言,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异,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ScotchWhisky”相同的标识。


此外,涉案的“女王诗丹迪12年调和威士忌”以及“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瓶身正面瓶贴均在狮型图案两侧分别使用“SCOTCH”、“WHISKY”字样,鉴于涉案集体商标系文字商标,且因采地理标志,其文字内容含义指向明确、连贯、完整。从视觉、阅读及辨识习惯来看,“SCOTCHWHISKY”虽然被狮型图案所分隔,致使两词分列两侧,但并未破坏字词间的连贯性,仍能实现对文字含义的有效辨识,如前所述,该等“SCOTCHWHISKY”字样亦与涉案商标“ScotchWhisky”仅存在大小写之差别,同样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了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ScotchWhisky”相同的标识。加之“女王e品(诗丹迪)12年苏格兰威士忌”的背标还在品名中直接载明“苏格兰威士忌”字样,亦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苏格兰威士忌”相同。


鉴于集体商标的功能不等同于识别商品提供来源的商品商标,且在使用集体商标时,一般亦不排除该集体商标权利人下属各成员自有商品商标的使用,因而使用集体商标,特别是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其目的是向相关公众标示商品特定产地以起到显示该商品特定质量及信誉等特征的作用,因而涉案商品包括商品包装上标示有“SCOTCHWHISKY”、“苏格兰威士忌”字样,且辅以产品英伦背景渲染,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将前述涉案商品认为是来自于苏格兰的威士忌酒或产生该等酒来源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下会员单位的认知。


集体商标是以协会等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其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志。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但不要求参加该注册人组织的,也可正当使用该集体商标,该组织无权禁止。集体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较,特殊之处在于权利人专用权的消极排他性权能需有所克制,在判断涉案商品是否构成对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侵犯时,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进行使用仅是必要非充分要件,还需进一步考察使用是否具正当性。


本案中,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在公告中对于“苏格兰威士忌”使用的规则有明确描述,涉及原料产地、制作工艺、加工方法、品质标准等。然而,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可知,涉案商品上使用“苏格兰威士忌”中英文标识仅是为了提升其酒类商品价值以提高销量,不仅未有证据表明涉案商品产自于苏格兰地区,也未提供进口苏格兰威士忌原液进行灌装加工的证据,加之其中四款涉案商品因未符合上述公告的“苏格兰威士忌标准”而被认定为不是苏格兰威士忌,故涉案商品上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涉案集体商标字样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故在未经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授权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为侵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


另外,关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指控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通过淘宝、阿里巴巴、商务联盟以及美酒招商网销售涉案商品时使用了文字“苏格兰威士忌”构成对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侵犯。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为销售威士忌酒在相关网页上宣传介绍商品时使用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相同的文字,旨在标示其商品来源于苏格兰地区或具有苏格兰威士忌特有品质,因而相关网页上对“苏格兰威士忌”文字的使用属于对该集体商标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并且如前所述,在缺乏使用“苏格兰威士忌”文字正当性且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该等行为已构成对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侵犯。


二、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和青岛马克力普公司被控侵权行为的定性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


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认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对在涉案商品上使用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集体商标具有共同故意,是关系紧密、互相合作并对外捆绑营销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则认为,其并无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所指控的销售及宣传行为,其不应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其生产涉案商品的行为系依约而为,已尽审核义务,因而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不仅销售涉案商品,且委托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涉案商品,故可以认定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关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是否涉及销售涉案商品以及是否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互为宣传;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在其ip1828网站上将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一并宣传,不仅同列双方企业名称,且称两者为“女王集团授权亚太地区运营商,负责相关品牌威士忌酒的生产和销售”,并在页面设置“青岛客服”腾讯QQ服务标识;同时,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商铺中亦宣称其为“女王集团两家下属企业之一,是女王品牌在中国的生产运营商”,与ip1828网站宣传内容相呼应;第二,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提供便利;一审法院注意到,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阿里巴巴网上商铺中提供涉案商品的销售链接,且其mk307网站上不仅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共用电子邮件地址,并在页面设置上海马克力普公司ip1828网站链接;第三,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明知涉案商品并非产自苏格兰的威士忌产品仍予以生产贴牌;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成立于2001年,系酒类产品专业生产厂商,且自诩为目前中国最大的专业洋酒贴牌生产基地,因而其应当知道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苏格兰威士忌”中英文集体商标及其知名度,且明知其所生产的威士忌酒并非产自苏格兰地区,但仍在其生产的该等酒类商品的包装及瓶身处封装、加贴含有中英文“苏格兰威士忌”字样的标识,故其对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销售标识有“苏格兰威士忌”字样的涉案商品显然是明知的;第四,根据在案证据可知,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共用字号并非巧合,实际上是为了体现两者之间的紧密联系,便于销售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生产的酒类产品,已事实获得了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认同。此外,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之所以呈现较为紧密的联系包括共用字号、共称英国女王集团下属企业,其目的是为了提升两者宣传其具有海外背景、涉案商品具有“洋血统”的信服力,最终提升涉案商品的销售效果,以致共同获利。综上,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并非其抗辩的仅为“善意”的生产加工商,其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就共同经营涉案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应当共同就侵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涉案集体商标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其各自官网、《华夏酒报》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商标侵权涉及到权利人的商誉时,该权利人有权诉求侵权者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鉴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大多以互联网为载体,并且互联网具有易传播、易检索、易复制等特点,加之相关电商交易平台交易记录频繁,故该等行为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评价降低以致损害商标权利人及其下属会员单位商誉,因而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其次,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为限。考虑到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侵权行为多发生于互联网,故侵权行为对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所造成的影响亦在该范围内,据此,判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在互联网上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影响更为妥当。


关于赔偿数额(含合理费用)的确定。鉴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实际损失以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获利皆无法确定,一审法院依法参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充分关注到涉案商标系集体商标,准入门槛较高;被控侵权商品系食品类别;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经营规模、实施的侵权方式等情节,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一般市场售价、涉案商品的售价及销售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电商交易记录、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支出及律师费用等,酌情确定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共同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45万元。


四、关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销毁查扣侵权商品之诉请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采取销毁措施是否确有必要,应综合考量其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相当,是否会造成权利人更大的不必要的损失等情况。为充分发挥停止侵害的救济作用,有效遏制侵权行为,根据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停止侵害的实际需要(被控侵权行为所涉的产品已扣押在案),一审法院认定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涉案商品以及包装上含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另,本案系商标侵权之诉,综合上述,已对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并就其所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予以确认,故不再就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要求确认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与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侵犯了其集体商标的该项独立诉请予以回应。


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


一、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商品;


二、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所有在扣的商品以及包装上含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第XXXXXXX号“ScotchWhisky”、第XXXXXXX号“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的内容予以去除,如逾期不执行,将采取销毁措施;


三、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ip1828.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网址为www.mk307.com的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带来的影响(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五、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苏格兰威士忌协会经济损失(包含合理费用)45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11,820元(苏格兰威士忌协会预付),由苏格兰威士忌协会负担591元,由上海马克力普公司、青岛马克力普公司负担11,229元。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阅一审案卷,一审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组织当事人上网核实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提交的天猫网站上“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有关正品苏格兰威士忌售价的网页截屏打印件真实性时,青岛马克力普公司针对显示价格为238元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提出:“看不到保乐力加和本案原告的关系。芝华士和本案涉案商品没有可比性。另外这个芝华士产品是限量装,限量装只有238元,普通的产品应该只有几分之一。”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回应:“这个是双十一价格,较平时价格有所降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涉外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中国系被请求保护地,故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本案,于法有据。


根据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与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苏格兰威士忌研究院出具的真伪分析报告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有关;二、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是否应与原审被告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三、一审法院就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合理。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主张被控侵权“威士忌”酒系侵犯其“ScotchWhisky”、“苏格兰威士忌”集体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主要是依据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对相关人员的笔录,基于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情况,一审法院已足以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并非产自于苏格兰地区,也不是由进口苏格兰威士忌原液灌装加工而成,系侵权商品。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提供的真伪分析报告出具日期在公安机关查获被控侵权商品后2个月,在此期间应当可以完成邮寄检材、分析检测并出报告的全过程,故从时间上并不存在矛盾之处,虽然被上诉人在调取委托分析检材这一环节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完备,但报告中附有商品照片,上诉人仅认为与本案无关,却未指出所附照片显示的酒瓶外观与被控侵权商品不同,鉴于报告结论在本案中可以起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作用,一审法院将其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纳,并无不当,与该报告对应的翻译费、公证费可作为合理开支的一部分予以主张。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通过对相关网站宣传内容、链接设置方式等分析认定青岛马克力普公司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就共同经营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并通过对青岛马克力普公司酒类商品经营时间的分析认定其应当知道被上诉人的涉案集体商标及其知名度,理由充分,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以其对是否侵权不知情,且已尽到基本审核义务,获利远低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为由,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不妥。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成立至今已有10余年,作为专门的酒业公司,应当知晓并有能力识别各种品牌的酒,故一审法院对上诉人主观方面的判断符合客观事实;另外,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谨慎的审核义务,亦不足以证明其获利远低于上海马克力普公司,故上诉人有关其不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上诉人主要针对正品苏格兰威士忌售价与限量版商品价格不同,部分翻译费、公证费和仓储费与本案无关,以及律师费缺乏证据等方面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正品苏格兰威士忌一般市场售价仅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综合考虑的因素之一,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上网勘验是为了核实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提供的有关“保乐力加中国”官方旗舰店售价截屏打印件的真实性,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当场就价格为238元的“芝华士12年威士忌”提出是“限量装”,但该款威士忌与苏格兰威士忌协会提供的网页截屏中同款相比还低9元,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限量版与非限量版价格相比会有数倍、数十倍的差距,故上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由于被上诉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就其主张的翻译费、公证费均能指明对应的证据,仓储费也有据可查,其在一、二审期间委托律师出庭不可能不产生相关费用,故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将上述费用均考虑在内并无不妥,最终所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也综合考量了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本院可予维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由上诉人青岛马克力普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静

审 判 员  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旭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