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的房地产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注意了,你们将面临来自31个部门的全方位的“史上最严厉”的联合惩戒。
7月26日,包括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住建部、国土资源部在内的31个中央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根据《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备忘录》,31部门将对房地产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市场准入、融资、限制拿地、限制取得规划、环评、施工许可、预售销售许可,限制商品房买卖备案,限制发行企业债券,禁止参加公共建设工程投标,限制发起金融机构和小贷机构等。责任人将被禁止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限制担任上市公司和基金、证券、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信用信息将通报金融机构,作为贷款和厘定保险费率时的重要参考指标。
此外,住建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还将针对惩戒对象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等。
该文对“房地产企业”定义,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惩戒对象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
失信房地产企业和惩戒对象的信息和失信行为,住建部将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全文如下,相关惩戒内容很细致很具体,请失信房企及负责人认真体会。
全文: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要求,着眼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就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指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二、失信行为信息查询内容及方式
(一)查询内容
1.失信房地产企业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失信人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失信的具体情形:裁定惩戒对象失信行为的单位和文件,裁定依据、裁定时间以及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二)推送及查询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失信行为主体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相关主体失信行为信息。
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惩戒对象失信信息,逐步实现房地产行业失信行为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的自动化。
三、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限制或者禁止惩戒对象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2.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4.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5.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6.限制科技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7.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8.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10.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