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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浦东企业政策在线  · 公众号  ·  · 2025-01-09 15:28

正文

*图文由浦东政策在线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区各单位:

现将《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依法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区人民政府将本区公共数据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共数据产品,是指基于公共数据加工形成的,可以满足特定需求的数据加工品和数据服务。

第三条(总体要求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根据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总体要求,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安全可控、多元共建、普惠共享的基本原则,坚持发展与安全并重,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总体要求,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措施。
区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在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规则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协同复用、融合创新的数据要素开发利用生态。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公共数据提供、质量管理、应用场景拓展等工作。
区网信、公安、市场监管、价格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参与主体)

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实施机构为区大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实施机构”),在区数据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授权运营活动。
运营机构是指按照规定程序获得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进行开发运营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按需对本区公共数据进行基础治理、开发,为其他经营主体提供安全开发场地、开发利用管理、服务能力支撑、市场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等便利化支撑服务。
其他经营主体是指在安全可信环境下对运营机构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进行再开发、再利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根据市场需求推动多源数据融合,提升数据产品价值,赋能产业经济发展。
运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再开发。

第六条(实施方案)

区数据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报经区人民政府和市数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运营机构的选择)

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市级规则和实施方案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报市数据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和市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第八条(授权运营协议)

实施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与运营机构签署授权运营协议。运营协议一般包括授权主体、授权对象、授权范围、运营期限、主要权利和义务、费用和收益、安全要求、运营要求、终止情形、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统一运营平台)

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全市统一的数据基础设施,开展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按照统一标准、分级部署的原则,根据需要部署区级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以下简称“运营平台”)。运营平台应当接入国家区块链网络(上海)枢纽,作为全市统一基础设施的功能节点。

第十条(统一数据登记)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当遵循市公共数据登记管理要求,依托市级统一的登记平台,分别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公共数据产品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应用场景审核)

其他经营主体应当通过运营平台提出数据应用场景,仅涉及本区数据的,由实施机构会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运营机构负责对接;涉及国家部委数据、市级部门数据或者跨区数据的,依托市区数据应用场景审核联动机制进行审核和对接。

第十二条(统一安全管理)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应当根据市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管理要求,实行“谁授权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要求,组织制定授权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监管。
运营机构应当按照授权运营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授权运营协议,落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责任。
其他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十三条(运营报告和信息披露)

运营机构应当定期向实施机构报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和公共数据使用情况。运营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应的数据处理活动,并及时向区数据主管部门和实施机构报告。
实施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期限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

第十四条(运营评估和年度报告)

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情况进行评估,运营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区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数据主管部门提交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权益归属)

运营机构、其他经营主体对其开发公共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依法享有持有、使用、经营并获取收益的权益。合法处理公共数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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