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
(十一)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倾斜、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允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十二)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投入产出期阶段性明显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控股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激发活力、提高效率。
(十三)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十四)转制文化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十五)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十六)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