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19日,伊朗总统莱希和外长等人乘坐的直升机在东阿塞拜疆省瓦尔扎甘地区发生事故。据伊朗国家通讯社20日发布的伊朗政府内阁声明,伊朗总统莱希及伊朗外长阿卜杜拉希扬等人在此次事故中遇难。
伊朗宪法第131条明确规定,若总统死亡、被免职、辞职、缺位或罹病超过两个月,总统职务将在伊朗最高领袖认可的情况下由第一副总统担任。
同时,作为世界唯二的政教合一国家,伊朗总统只是国家决策的执行者而非制定者。因此,此次事故并不会对伊朗的内政外交产生太大影响,也不会引发明显的政策变化。
伊朗是政教合一国家,其政治发生在一个神权政治和民主选举相结合的框架中。伊朗最高领袖在内政外交领域拥有最终决定权,而民选总统为政府首脑,受到最高领袖的制约。
伊朗最高领袖制度是1979年伊朗伊斯兰革命之后根据伊朗宪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其思想基础是霍梅尼的“教法学家统治”(velayat-e faqih)思想。根据《宪法》第110条,最高领袖有11项职权:制定国家大政方针,监督国家大政方针的执行,发布全民公决结果,担任武装力量统帅,宣战和媾和,任免宪法监护委员会中的6名教法学家成员、司法总监、国家广播电视部门负责人、总参谋长、革命卫队司令以及各军兵种司令,协调武装力量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通过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确委会”)解决国家的特殊问题,确认总统的选举资格和选举结果,根据程序罢免总统,根据司法总监的建议实行大赦。
最高领袖制度是伊朗政治体系的核心。自伊斯兰共和国成立以来,只有两位最高领导人,现任领导人(哈梅内伊)自1989年以来一直掌权。
在伊朗的权力结构中,专家委员会负责伊朗最高领袖的选举和罢免,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负责监督新旧两任最高领袖之间的权力交接。而专家委员会、总统和议会(议会)的所有候选人均由宪法监护委员会选出,宪法监护委员会是伊朗由6名乌理玛(伊斯兰教神学者或神职人员)和6名律师组成的集立法、行政、司法职责于一身的特殊机构。此外,在宪法监护委员会审查程序之后,所有直接选举产生的成员仍须得到最高领袖的批准。
总之,最高领袖制度、总统、议会、司法总监、宪法监护委员会、确定国家利益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共同构成伊朗国家宪政架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任期4年,可连任1届,其职责是实施宪法,签署议会或公民投票作出的决定,协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的关系,领导除最高领袖直接领导的事务之外的行政事务。总统作为行政长官,负责国家的日常运作。然而,他不决定伊朗国内外政策的一般指导方针,也不指挥武装部队和安全机构。
赛义德·阿里·哈梅内伊
سید علی خامنهای
自1989年起出任伊朗最高领袖,曾担任伊朗总统,同时为伊朗穆斯林保守派势力及什叶派十二伊玛目派马尔贾(什叶派领袖)的领衔人物。
1979年1月,阿亚图拉·霍梅尼任命哈梅内伊为革命委员会成员。同年3月,哈梅内伊成立了伊斯兰共和国党。哈梅内伊还曾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任职,并担任国防部副部长和该部委员会代表,伊斯兰革命卫队司令;
1981年夏天,哈梅内伊在德黑兰的一座清真寺发表演讲时遭遇暗杀,胸部和手受了重伤;
1981年,总统穆罕默德·阿里·拉贾伊被暗杀,哈梅内伊在总统选举以一面倒的票数成功当选伊朗总统;
1985年总统选举,哈梅内伊成功连任,得票率达85%;
1989年6月4日被伊朗专家会议选举为新的最高领袖。
2007年,哈梅内伊要求政府官员加快伊朗经济私有化的步伐。哈梅内伊还建议,在司法部设立的法院中应保护所有权;希望这种新的保护措施能够为私人投资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保障,并鼓励私人投资。
此外,哈梅内伊还表示,他相信核技术对民用目的的重要性,因为“石油和天然气储量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
哈梅内表示西方正在与比伊朗更多的经济困难作斗争。哈梅内伊强调,任何人都无权将伊朗的经济问题归咎于伊朗政府。他还建议人民和政府要知足,避免浪费,以解决经济问题。“我建议你记住,这个伟大的国家从不害怕经济制裁”,他补充说。
对美政策
哈梅内伊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一贯持对立姿态,这种对立姿态在他的讲话里不论议题涉及外交、农业或教育都体现出来。
他曾经表示自从美国“尝试建立全球霸权,并以支配其他国家及践踏他们的权利的方式来追求自身的利益,伊朗和美国之间的冲突和对抗是很自然及无可避免的。虽然断绝与美国的关系是基本的政策,因一旦建立了关系,这等同给美国的情报人员和间谍敞开大门,让美国渗透伊朗,但是哈梅内伊对于未来与美国的政策仍持开放态度,他说“我们没有表明这种断绝的关系会永久维持下去,当与美国建立关系确实有利于伊朗民族的时候,我第一时间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