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节选自
第二篇 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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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施工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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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关于竣工结算及保修条款的风险防范
一、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也是确定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最关键环节。因此,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一系列条款,包括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证书的签发、逾期验收的责任等。
工程存在部分扫尾工程未完工或缺陷修补未完,在发包人同意甩项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施工合同中对于甩项工作进行具体约定。
此外,为了降低可能的交易风险,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未按合同接收工程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等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未按时移交工程或拒绝移交工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涉及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实践中,结算工作也是极易发生争议的环节,
通常表现为计量争议、变更估价争议、工程结算确认争议、工程结算审计争议、工期延误争议、质量争议、索赔争议等。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应注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
三、缺陷责任与保修
工程完成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或分包人还必须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义务。
其中,应注意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进行区分。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的缺陷,也是发包人或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或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对工程各部位承担保修义务的年限
。
(一)缺陷责任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在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应当符合前述规定。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具体的缺陷责任期限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否可延长以及延长的条件,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同样不应超过2年的期限
。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双方有必要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方式、预留比例,还可根据需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否计算利息及相应计算方式。
质量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资金形式扣留,还可以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已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同时预留保证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或保函金额的上限,即“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此外,为了避免产生争议,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
(三)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中的保修责任。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约定的保修期不应当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若施工合同中没有对保修期作出约定,实践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执行。
为防止纠纷的产生,
建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完成的合理时间,并约定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不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同时,
建议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内,发包人若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修复,应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而不应自行修复或直接委托第三人修复,否则承包人将不承担修复费用
。
四、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
对承包人来讲
,在施工合同中,建议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结清申请审核的期限,并约定,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结清申请
。此外,建议约定,
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全部价款的期限,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对发包人来讲
,建议约定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申请的时限,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则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