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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指引(2024版)| 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 公众号  ·  · 2024-07-21 12:41

正文

作者 | 采安建设工程团队

机构 |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参与主体众多,在实际建设和生产工程中,经常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与干扰,从而可能会给项目参与当事方带来巨大风险。因此,工程建设企业应当提高对项目各阶段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各类风险的严格防范与有效控制,这对项目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在2024年度, 威科先行 特邀 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团队 《建设工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指引》 进行更新。本指引系统地展示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全景;并分别以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与履行阶段为界,精炼阐述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施工资质、施工进度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移交、工程保修等各方面所涉法律风险、且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风险防范建议,旨在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起到增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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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架构



第一篇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第一章 中国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章 建设工程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第一节 建设工程领域一般规定

  • 第二节 规划许可及资质相关规定

  • 第三节 招标及投标相关规定

  • 第四节 环保及文明施工相关规定

  • 第五节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 第六节 建设工程质量相关规定


第二篇 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

  • 第一节 中国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规定

  • 第二节 招投标违法对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违法招投标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四章 施工资质

  • 第一节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划分

  • 第二节 未取得相应资质对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五章 施工合同条款

  • 第一节 关于施工过程管理条款的风险防范

  • 第二节 关于竣工结算及保修条款的风险防范

  • 第三节 关于违约及争议解决条款的风险防范

  • 第四节 关于施工合同的解除

  • 第五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三篇 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工程竣工前)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 第一节 规划审批手续对项目合法性的影响

  • 第二节 施工许可手续对项目合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七章 施工进度管理

  • 第一节 工期管理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工期争议

  • 第三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八章 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一节 与工程质量相关的义务与责任

  • 第二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 第三节 质量索赔

  • 第四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九章 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表见代理

  • 第一节 表见代理的利用和风险防范

  • 第二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章 与分包或转包相关的风险

  • 第一节 支解发包对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影响

  • 第二节 转包对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影响

  • 第三节 违法分包对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影响

  • 第四节 业主指定分包对施工合同合法性的影响

  • 第五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一章 文明施工

  • 第一节 文明施工需要注意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二章 安全生产

  • 第一节 安全生产需要注意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 第四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四篇 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工程竣工后)

第十三章 竣工验收

  • 第一节 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一般程序

  • 第二节 工程竣工资料的备案

  • 第三节 工程验收的质量要求

  • 第四节 未经竣工验收而使用的责任问题

  • 第五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四章 工程价款结算

  • 第一节   工程量和工程签证的认定

  • 第二节   结算报告的提交及答复

  • 第三节   结算协议

  • 第四节   结算与审计的关系

  • 第五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五章 工程款支付

  • 第一节   工程款支付的主体和对象

  • 第二节   承包人的权利

  • 第三节   垫资的处理

  • 第四节   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 第五节   发票开具与付款

  • 第六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六章 工程移交

  • 第一节   工程移交的内容

  • 第二节   工程交付的法律效果

  • 第三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第十七章 工程保修

  • 第一节   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 第二节   建设单位的通知义务

  • 第三节   保修责任的认定和承担

  • 第四节   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精彩试读


以下节选自 第二篇 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 第五章 施工合同条款 | 第二节 关于竣工结算及保修条款的风险防范


一、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要求的重要环节,也是确定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的最关键环节。因此,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竣工验收的一系列条款,包括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证书的签发、逾期验收的责任等。


工程存在部分扫尾工程未完工或缺陷修补未完,在发包人同意甩项竣工验收的情况下,不影响工程的竣工验收。当事人可根据需要在施工合同中对于甩项工作进行具体约定。


此外,为了降低可能的交易风险,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不按照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未按合同接收工程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工程等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约定,承包人未按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未按时移交工程或拒绝移交工程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工程结算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涉及工程价款的最终确定,是施工合同的重要条款。实践中,结算工作也是极易发生争议的环节, 通常表现为计量争议、变更估价争议、工程结算确认争议、工程结算审计争议、工期延误争议、质量争议、索赔争议等。为了防止不必要的纠纷产生,应注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出具体、明确的约定


三、缺陷责任与保修


工程完成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人或分包人还必须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和保修义务。


其中,应注意对“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概念进行区分。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的缺陷,也是发包人或承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承包人或分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或分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或承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应对工程各部位承担保修义务的年限


(一)缺陷责任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二条的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在施工合同的约定中,应当符合前述规定。在此基础上,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具体的缺陷责任期限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是否可延长以及延长的条件,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同样不应超过2年的期限


(二)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双方有必要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保证金的预留及返还方式、预留比例,还可根据需要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质量保证金是否计算利息及相应计算方式。


质量保证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资金形式扣留,还可以以其他担保形式替代,双方可在施工合同中进行具体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已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同时预留保证金。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或保函金额的上限,即“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此外,为了避免产生争议, 建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以及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三)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中的保修责任。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约定的保修期不应当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若施工合同中没有对保修期作出约定,实践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限执行。


为防止纠纷的产生, 建议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后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完成的合理时间,并约定承包人未在合理时间内到达、不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修复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 建议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期内,发包人若发现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修复,应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而不应自行修复或直接委托第三人修复,否则承包人将不承担修复费用


四、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是合同当事人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就质量保证金、维修费用等款项进行的结算和支付。


对承包人来讲 ,在施工合同中,建议约定发包人应完成结清申请审核的期限,并约定,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认可结清申请 。此外,建议约定, 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发包人应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全部价款的期限,逾期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发包人来讲 ,建议约定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申请的时限,若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则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判例】


要旨: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仍不免除保修义务


案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终293号民事判决书


2012年10月,昆仑钢铁公司与戴某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戴永刚某承包昆仑钢铁公司厂区给水、排水及检查井施工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辅料;工程暂定总价为100万元。戴永刚某依约完成工程,并交付昆仑钢铁公司使用,但工程未经验收。


此后,因工程排水管道出现质量问题,昆仑钢铁公司向戴永刚某主张维修未果,故昆仑钢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戴永刚支付工程维修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戴永刚某作为个人承包涉案工程,并无相应资质,因该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昆仑钢铁公司与戴永刚某之间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因工程保修责任本身就是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仍应承担的责任,因而工程保修责任是否存在与发包人是否擅自使用工程无关,因此在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能免除承包人承担工程保修责任。因本案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故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期限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的规定,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限为2年,昆仑钢铁公司提出涉案工程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未超过最低保修期2年,故戴永刚某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此,对昆仑钢铁公司主张戴永刚某承担工程维修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戴永刚某与昆仑钢铁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昆仑钢铁公司作为发包方,擅自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个人戴永刚某,对涉案工程造成一定的质量问题,昆仑钢铁公司也有明显过错。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认定昆仑钢铁公司与戴永刚某对修复费用的承担,双方分别按30%、70%的比例承担较为妥当。


作者介绍

高印立

采安合伙人、高级顾问

T:+86 10 56830619

E:[email protected]

高印立律师是北京采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建设工程评审专家;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深圳仲裁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长期从事工程管理和工程法律的研究工作,曾任某央企常务副总法律顾问、某国有控股公司总裁。


拥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国有企业一级法律顾问。


先后获得天津大学工学硕士学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具备建设工程、法律复合背景。


主要学术职务: 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副理事长;中国建筑学会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大百科全书》土木工程学科土木工程法规分支副主编;《建筑经济》杂志编委;《建设工程法律评论》编委,北京建筑大学城市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等。


专业领域: 商事仲裁、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索赔、工程建设全过程、EPC工程、基础设施、企业合规和风险控制、民商事诉讼、专家意见

石伟

采安合伙人

T:+86 10   56830620

E:[email protected]


石伟博士专长于提供建设工程、国际贸易和环保等领域的商事仲裁和诉讼法律服务。


石伟博士曾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仲裁机构代表大型企业处理数十宗涉外仲裁案件。


石伟博士曾经代表客户在不同级别的中国法院处理建设工程、外商投资、融资、环保等领域的诉讼案件。


石伟博士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并在该校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曾多次赴美国学习和交流,并获得康涅狄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保险法方向);现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与金融法律研究所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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